国际贸易辅导资料八
国际贸易辅导资料八主 题:第三讲第二部分“价格术语”
学习时间:2012年11月19日-11月25日
内 容:
我们这周主要学习第三讲第二部分“价格术语”的相关内容。希望通过下面的内容能使同学们了解货物的价格术语的基本内容及两种主要的价格术语,为将来从事国际贸易打下坚实的基础。并且,鉴于有些同学可能会从事国际贸易工作,那么报关员考试尤为重要,因此从本周开始,在辅导资料中“课件外的补充知识”中会添加关于报关员考试内容的详细讲解,对报关员资格考试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学习。
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有很大的不同。由于国际贸易的交易双方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往往距离遥远,在双方交接货物的过程中,需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装卸和存储,其间必然要涉及到以下问题:
(1)何时何地办理货物的交接?
(2)由谁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
(3)由谁办理货运保险?
(4)由谁承担货运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5)由谁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6)买方应在什么时候付款?根据什么付款?等等。
如果每一笔交易都需要对以上方面的问题逐一反复洽商,不仅造成时间、费用上的大量浪费,而且极易因为某些方面考虑不周而造成严重的后果。为此,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不同的贸易术语,以明确交易双方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交易的达成与合同的顺利履行。
1.定义:
价格术语属于国际贸易惯例的范畴,它常以缩略语或缩写字母的形式出现,它具有规范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作用。
价格术语通常又被称之为贸易术语。
2.关于价格术语的主要文件
1)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美国, 《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欧洲, 《华沙---牛津条约》
3.价格术语的基本内容 (重点掌握)
卖方责任 买方责任
A1.供货 B1.付款
A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B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4.交货 B4.受领货物
A5.风险转移 B5.风险转移
A6.费用划分 B6.费用划分
A7.通知买方 B7.通知卖方
A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B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A9.核查、包装及标记 B9.货物保险
A10.其他义务 B10.其他义务
国际商会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EXW贸易术语。
其全称是EX works(…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2)FOB 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贸易术语的简称。
3)FAS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贸易术语的简称, 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4)FCA的全文是Free Carriage(…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5)CIF的全称是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指定目的港)。
6)CFR的全称是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价格(……指定目的港)。
7)CPT贸易术语的全称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定目的地)。
8)CIP的全称是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在CIP贸易术语下,卖方除了必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如买卖双方事先未在合同中规定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取得保险,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价款加10%,即CIP合同价款的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9)DAF的全称是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采用DAF条件成交时,交货地点通常是在出口国和进口国的边境。因此,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负责将货物运到边境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
10)DES贸易术语的全称是DeliveredEx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将货物自装运港运到进口国的目的港,在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有效处置之下,作为交货。提交货运单据,收取货款。属于实际交货。买方责任:买方承担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之后的风险、责任和费用。接受货物,负担目的港的卸货费。
11)DEQ贸易术语的全称是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码头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12)DDU贸易术语的全称是Delivered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U术语是199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加的。该术语在卖方愿意在目的地国交货但不愿办理进口报关及支付关税时,起着重要作用。
采用这一条件进行成交,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运至进口国内双方约定的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货物进口时所需支付的关税、捐税、其他官费)以及办理海关出口手续的费用和风险。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目的地将在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处置,即完成交货。进口报关的手续及证件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时征收的进口税和其它费用由买方负担。此外,买方还要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13)DDP贸易术语的全称是Delivered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以DDP贸易条件成交,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进口国的指定地点,把货物实际交到买方手中,并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手续和费用。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以前的所有责任,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关税,及有关交货的其它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损坏的风险以及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手续的费用风险概由卖方承担。在这一交货条件下,卖方承担的责任义务是最大的。
4.两种主要价格术语(重点掌握)
1)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离岸价格
卖方主要责任 买方主要责任
1)供货 1)付款
2)提供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全套单据(交货) 2)接收货物
3)负责运输,承担运费
3)通知买方(装船已毕通知) 4)自行投保,承担保费
5)通知卖方(派船通知)
4)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风险 6)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风险
使用FOB应注意的问题
a.风险界限: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以装运港甲板为界;以装运港舱底为界;同时涉及两笔费用,理舱费与平舱费的分摊问题。
b. 船货衔接问题
在FOB贸易术语下,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一般由卖方负责装船,这样,就存在着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派船早于或晚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则卖方有权拒绝交货,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以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都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船舶按期到达,而卖方没有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费用则由卖方承担。有时,双方按照FOB贸易术语成交,买方委托卖方租船订舱,卖方可以酌情接受,但是,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c. 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按照《通则》的解释,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由于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并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解释,在实际装船业务中涉及到的各项具体费用,如将货物运至船边的费用、吊装入舱的费用、理舱费、平舱费等,究竟由谁负担,各个国家的惯例也不相同。
按F.O.B.价格成交,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装船费用包括在班轮运费之中,与装船有关的各项费用自然由负责办理运输事项的买方承担。而如果采用程租船运输,按照航运惯例,通常在租船合同中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船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装船、理舱、平舱费用的负担问题。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装船等费用的负担问题上发生争议,在国际贸易中形成了FOB贸易术语的变形,以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①F.O.B.Liner terms(班轮条件),含义是装船的有关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也就是,卖方不负担这些费用,而由船方实际上是买方负担 。
②F.O.B.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其含义是卖方仅负责把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船费用则由船方或买方负担。
③F.O.B.Stowed(理舱费在内)这一条件是指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装船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④F.O.B.Trimmed(平舱费在内):指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理舱费在内的费用。
d.派船问题:早派船;不派船;晚派船。
在晚派船期间,若发生额外费用与损失,由买方负责,但前提是买方已将合同货物划到此合同项下,或已清楚的分开。
e.关于通知:买方应按约定及时发出派船通知,因为买方派船是卖方装运的前提,否则可免除卖方晚交货的责任,甚至可拒绝交货。
卖方装船完毕,应无迟延的发出装船已毕通知,否则即使货物己越过船舷,卖方仍应承担风险与损失。
f.何种情况下使用FOB
我方进口时,使用FOB有利于我方:能有效的控制交易过程;外汇不外流。
2)CIF
目的港→成本加运费加保费→到岸价格
CIF= FOB+ F(海上运费)+ I(保险费)
卖方责任 买方责任
1)供货 1)付款
2)提供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全套单据(交货)
3)通知买方(装船已毕通知) 2)接收货物
4)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
5)负责保险,并承担运费 3)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风险
6)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风险
使用CIF应注意的问题
a.风险界限: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以装运港甲板为界;以装运港舱底为界;虽然叫到岸价格,但风险转移界限仍在装运港船舷。
b.关于卖方负责保险的惯例
①卖方负责投保,仅为代办性质;
②卖方仅投国际贸易中的最低险别(平安险);
③一般要加成投保(10%);
④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则由买方找保险公司索赔。
c.何种情况下使用CIF
我方出口,使用CIF有利于我方:能有效的控制交易过程;外汇不外流。
d. 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易方式上来看,CIF贸易术语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Symbolic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所有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然有权拒付货款。
实际交货(PhysicalDelivery)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课件外的补充知识:报关的相关概述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报关和通关的区别: 共同点都是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而言. 区别 报关仅指办理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手续 通关还包括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核准其进出境的管里过程。
报关的分类:
1、按报关对象分为,对运输工具的报关,货物报关,物品报关;
2、按报关目的分为,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
3、按报关实施者不同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
报关的基本内容:
1、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2、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3、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自用合理数量:仅对行李物品而言,“自用”指的是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红绿通道”制度:
绿通:携带物品的数量和价值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
红通:适用携有上述绿色通道适用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旅客。
报关单位: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已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完成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报关资格是报关单位的主要特征之一,还必须是“境内法人或组织”,能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这是报关单位的另一个特征。
报关员:取得报关员资格,经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人员。
重要考点
案例分析:关于FOB出口合同下,对国外不按期派船的索赔案
西欧ABC公司是我某出口公司的多年老客户。该公司每年都向我订购大量整船装运的大米转销非洲。某年年底,该公司又来电传,询购中国稻米。我方某出口公司经研究国际市场大米供求情况与我货源可能,与之洽谈这笔交易。
自该年12月30日到次年1月10日,双方经多次交换电传,达成6万吨大米交易(包括两种规格:一种为碎粒不超过35%,数量35000吨,2月、3月、4月每月各装约12000吨;另一种为碎粒不超过25%,数量25000吨,3月、4月每月各装约12000吨),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由于采用FOB条件,另附为ABC公司所熟知并早经其确认的FOB装船条款,作为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该条款规定: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每一装运月份的第20天抵达装运港,否则,由此而使卖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需由买方负担。
合同签订后,2月份应装运的大米,经我方催促,买方于2月下旬派来租轮接运,3月4日装船完毕。为了保证能继续按时装运收汇,我方随即一再催请对方迅速办理3月份应装货物的派船事宜。
3月10日接对方电传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缺,租不到船只,要求延迟1个月装运,我方即复电指出:按合同规定,必须如期派船接运;如租船确有困难,我可例外同意延期装运,但须按每吨7美元计算赔偿我方利息、仓租、保险费损失(共计168 000美元)。对方则强调:因苏联、日本为紧急装运谷物和卡车而大量抢租船只,造成租船困难,并以运价上涨已增加负担为由,表示仅能支付象征性补偿,不能承担我方提出的索赔金额,并望给予照顾。
按合同规定,我方是完全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失的,但考虑到该客户是我方大米出口的主要客户之一,以往关系较好,我方本着既要严肃履约,又要有利于今后业务开展的精神,将索赔金额减为120000美元,以示照顾。
对方又声称,经过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并称此系不可抗力事故性质,只能赔付30000美元;我方拒绝后,对方又增至50000美元。在我方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下,最后ABC公司不得不承认延迟派船的责任,同意赔偿我方80000美元,并继续全部履行合同了结此案。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