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辅导资料十
国际贸易辅导资料十主 题:第四讲第一、二部分“运输方式”、“关于交货条件”
学习时间:2012年12月3日-12月9日
内 容:
我们这周主要学习第四讲第一、二部分“运输方式”、“关于交货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通过下面的内容能使同学们了解国际贸易中有哪些运输方式,如何选择运输方式,交货应注意哪些事项等内容,为同学们将来从事国际贸易打下坚实的基础。
主要内容
1.运输方式
主要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物流一体化。
(1)班轮运输
特点:(重点掌握,有可能出选择题)四固定:航线固定、航期固定、停靠港口固定(基本港口)、运费固定。
(2)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
1)租船运输的特点和作用
租船运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以运输货值较低的大宗货物为主,如粮谷、饲料、矿砂、煤炭、石油、化肥、木材及水泥等,而且一般都是整船装运。据统计,国际海上货运总量中,租船运输约占4/5。由此可见,租船在海上运输中的重要性。
②租船运输无固定航线、固定的装卸港口和固定的船期,而是根据租船人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由双方当时洽商租船运输条件,并以租船合同形式加以肯定,作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③租船运价受租船市场供求法则的制约,船多货少时运价就低;反之则高。与商品市场价格一样,租船运价经常变动。因此,对租船市场行情的调查与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2)租船市场和代理
租船市场是船东出租船和租船人租赁船舶进行洽商的场所。国际上最大的散杂货船舶市场在英国伦敦,设在波罗的海商业航运交易所(The Baltic Mercantile And Shipping Exchange);散装粮船主要在美国纽约;特种专业化船舶多在欧洲:有挪威的奥斯陆,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和德国的汉堡。
由于租船业务比较复杂,所以大都通过中间人。租船市场上的中间人按其代表的对象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代表船东的经纪人(Ship Broker);另一种是代表租船人的租船代理(Chartering Agent)。
3)租船运输方式
①定程租船有以下特点。
a.船舶的经营管理由船方负责。
b.规定一定的航线和装运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装卸港口。
c.船方除对船舶航行、驾驶、管理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运输负责。
d.在多数情况下,运费按所运货物数量计算。
e.规定一定的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速遣费。
f.租船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定程租船合同为准。
②期租船有以下特点:
a.租赁期间,船舶的经营管理由租船人负责。
b.不规定船舶航线和装卸港,只规定船舶航行区域。
c.除特别规定外,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
d.船方负责船舶的维护、修理和机器的正常运转。
e.不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
f.租金按租期每月每吨若干金额计算。
g.船租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期租租船合同为准。
③光船租船(Bare Bat Charter)
也是期租船的一种,所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光一条船交给租方使用,由租方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对船东来说,一般不放心把船交给租船人支配,由于雇用和管理船员工作很复杂,租船人也很少采用这种方式。因此光船租船在租船市场上较少采用。
注意:租船合同中的几个问题:
a.关于租费:可商谈,一般以夏季载重吨为准
b.关于装卸的约定
c.关于装卸期限的规定:连续工作日、工作日、晴天工作日
关于装卸期限的规定,一定要协调好两个合同(租船合同与贸易合同)、三方当事人(船方、卖方、买方)的关系。
速遣费和滞期费
程租船运输情况下,装卸货时间的长短影响到船舶的使用周期,直接关系到船方利益。因而在租船合同中,除需规定装卸货时间外,还需规定一种奖励、处罚措施以督促租船人快装快卸。
速遣费(Despatch money)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间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船方应向租船人就所节省的时间交付一定的奖金。
滞期费(Demurrage)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通常速遣费率为滞期费率的半数。
2.关于交货条件
交货条件包括:交货期(一般称之为装运期);装运港与目的港;转船与分批装运。
(1)关于“交货”和“装运”的概念
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交货”(delivery)和“装运”(shipment)两种不同的用语,因此,也就有“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和“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两种不同的提法。
但是,在使用FOB、CIF、CFR以及FCA、CIP、CPT术语达成的交易中,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到船上或者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在采用上述六种术语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交货”和“装运”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致的,在实际业务中,人们往往把它们当作同义词来使用。
至于E组与D组术语,均采用实际交货方式,且分属启运与到达术语,所以,按该组术语达成交易时,“装运”和“交货”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决不能加以混淆或相互代替使用。
(2)交货时间
在采用F组与C组术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以装运时间作为交货时间,在买卖合同中,原则上必须具体地、毫不含糊地作出规定。其具体的规定方法,最常用的有以下四种:(掌握几种不同的交货时间,可能在选择题中出现)
1)规定某月装运
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时间一般不是确定某一个具体日期如某月某日,而是确定一段期间(aperiod of time)。使用最广的是规定在某月装。例如:
20××年3月装
20××年6月装
按此规定,卖方可分别从20××年3月1日至3月31日和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这一段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装运出口。
2)规定跨月装运
有时所规定的一段可供装运的期间,可从某月跨到下月,甚至更后的月份。例如:
20××年2/3月装
20××年2/3/4月装
按此规定,卖方可分别从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和从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这段期间内任何时间装运出口。
3)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
即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最迟装运的期限,这个最迟装运期限,既可以是某一月份的月底,也可以是某一天。例如:
20××年5月底或以前装运
即自订立合同之日起,在20××年5月31日或于此日前的任何日期装运。
不晚于20××年6月底装运
即自订立合同之日起,最迟不超过6月30日装运。
20××年7月15日或以前装
即自订立合同之日起,最迟不能迟于20××年7月15日装运。
4)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交易,或对买方资信情况不够了解,或专为买方特制的出口商品,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在出口合同中可采用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的方法规定装运时间,以保障我出口企业的利益。例如: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
但是,在采用此种装运期的规定时,必须同时规定有关信用证开到的期限。例如:买方必须最迟于6月15日将有关信用证开抵卖方
如不订明信用证开到期限,则可能由于买方拖延或拒绝开证,使卖方无法及时安排生产、包装、装运,而陷于被动。
(3)关于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和转运(transhipment),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此,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往往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货条款的重要内容,而且需要在磋商交易时就应明确。
1)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ments),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在国际贸易中,有的交易因为数量较大,或是由于备货、运输条件、市场需要或资金的限制,有必要分期分批交货、到货者,则可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这种做法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他完全可以根据货源和运输条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灵活掌握。
②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这种做法往往是根据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的需要出发确定的,对卖方的限制较严。例如,“三月至六月分四批每月平均装运”(Shipment during March/June in four equal monthly lots)以及类似的限批、限时、限量的条款,卖方的机动余地很小,只要其中任何一期没有按时、按量装运,除非合同规定,每批构成一份单独的合同,就可作为违反合同论。
2)转运
转运(transhipment)的本意是指从装运港或装运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
3)分批装运时的惯例:
分批装运条件下,每批装运均可视为一份独立的合同
(4)对提单的要求
1)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从其性质上讲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谁占有提单,谁就占有货物,并且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有权处理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提单的作用主要有:(简答或选择中可能出现)
①作为货物收据(Receipt for goods)
签发提单就表示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载的内容收到货物。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并不以将货物装船为条件。通常是当货主将货物送交承运人指定的仓库或地点时,根据货主的要求,可先签发“备运提单”,待货物装船完毕后,再换发“已装船提单”。
②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提单本身不是货物运输合同,因为在班轮运输中,船公司或其代表签发装货单,同意承运托运人的货物时,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而提单是在这以后才签发的。尽管如此,由于提单上载明了通常运输合同所应具备的各项重要条件和条款,因此,当承、托双方发生纠纷时,往往仍以提单上载明的条款为依据。
③作为物权凭证(Documents of title)
提单代表着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承运人或船长也必须按照提单上所载内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它可通过合法手续转让。转让提单即意味着转让物权。但作为一种流通证券,它却与一般票据有所不同,如汇票的正当持票人拥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但提单的持有人却没有此项权利,当提单是由一个用非法手段取得提单的人进行转让时,被转让人就得不到提单所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提单是一种“准可转让”(Quasi\|Negotiable)单据。
2)提单的种类(简答题或选择题中可能出现)
①已装船提单(On board or Shipped B/L)。指货物已全部装船凭大副收据签发的提单。
②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货物在船到港前进入承运人指定仓库后,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
③直达提单(Direct B/L)。指由同一船舶将货物从起运港运达目的港所签发的提单。
④联运提单(Through B/L)。提货物经海/海、海/陆或陆/海联运,承运人出具一张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
⑤指示提单(Order B/L)。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只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 of …)字样的提单。其中,“凭××指示”的提单又有“凭托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Consignee)和“凭进口方银行指示”(To the Order of the ×× Bank)等几种。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单据。提单持有人可以用背书(Endorsement)的方式将其转让给第三者而无须取得原单签发人的认可。
背书方法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前者仅由背书人(即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章,而不注明被背书人(即提单受让人)的名称;后者则除由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名称。记名背书提单的受让人如需再转让提单,必须再加背书。凭指示提单加上空白背书,在业务中被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⑥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具体填写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根据此种提单,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已指定的收货人。
⑦不记名提单(Bearer B/L)。指提单上未指明用具体收货人,仅记载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一种提单。
⑧清洁提单(Clean B/L)。指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货损”或“包装不良”等情况批注的提单。
⑨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或Foul B/L)。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表面状况和其他方面不良情况加以批注的提单。比如在提单上注明“标志不清”、“包装不固”、“有漏损、破残”、“货物表面污渍”等等。
重要考点
案例分析(通过对下面两个案例的学习,希望同学们能够从中学习到在实际从事国际贸易相关工作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1:
倒签提单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甲公司于1991年8月与日本乙公司签订聚酯切片进口合同,甲公司拟将货物转售给下家公司。甲乙双方约定,日方负责订船,中方向当地银行开立以日方受益、有效期为1991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不迟于1991年10月31日。
1991年10月10日,日方通知中方已经安排好轮船承运货物,预计在10月28日离开日本港口,将于11月2日抵达合同的目的港。后由于风浪影响,该船于11月6日抵达日本港口,11月7日装货完毕返回中国。但中国丙运输公司在签发证明货物已装上轮船提单时,将装船时间倒签为1991年10月31日。倒签7天的结果使提单的装船期与信用证的规定在表面上吻合起来。
1991年11月10日,船抵中国目的港。中国甲公司在接到丙运输公司的通知后,根据该船的到港时间,初步确定了丙公司倒签提单的情形,立即传真至日方,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鉴于该货物当时的市场行情趋跌,要求给予甲公司赔偿,否则将拒绝接受货物。
乙公司答复没有任何倒签提单的情形,并于1991年11月14日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中国银行审单后于1992年1月10日将货款付出,同时扣划了甲公司的外汇存款。
在银行付款后乙公司停止了与甲公司就此事进行的接触。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甲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只得于1991年3月10日凭副本提单加公司保函将货物提出并办理付款手续,赎出正本提单。提货后,市场价格下跌,下家公司拒绝接货,甲公司只得转售,导致比预期成交额减少35万元。
1992年4月25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丙公司倒签提单致使甲公司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因此要求判令丙公司赔偿其货物销售损失35万元及其利息;赔偿甲公司支付的海关滞报金和货物的仓储保管费用及利息约40万元。
丙公司辩称,船舶因天气原因而耽误船期,丙公司是在接受乙公司的保函后倒签提单的。根据该票货物的提单条款,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甲公司尚未取得正本提单,因此就没有货物的所有权,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甲公司无诉权;
甲公司在依据买卖合同关系向日本乙公司索赔无果和承运人责任终止的情况下发生了损失,其转售的差价与其迟延提货和与下家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等直接有关,与丙公司无关;货物滞留港口的费用等完全因甲公司自身处理不当所致,也与丙公司无关。
案例2: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笔出口矿砂的合同。合同规定:交易数量为20万公吨;分四批4月、6月、8月、10月平均装;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支付。 4月份我方公司按期装运并议付了货款,6月份由于矿井事故货源未能组织上来,因此未能装船。8月份我公司装运了10万公吨,补齐了6月应该装运的5万公吨。但外商提出异议,认为我方违约,要求按合同总值20%的罚金,并把6月以后的交货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
问: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外商对我们6月份未按照交货是正确的,但要求按合同总值20%的赔偿是不合理的。在分批装运条件下,每一批装运可视为独立的合同,我们4月份、8月份都按期按量装运了,应按6月份装运的5万公吨进行赔偿。我方应该根据这一条例与外商进行谈判,可以接受外商提出的交货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
课件外补充知识之:报关员考试中的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对外贸易管制:又称进出口贸易管制,即对外贸易的国家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从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为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出发,为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现有效的管理而颁布实行的各种制度以及所设立的相应机构及其活动的总称,简称贸易管制。
分类:按管理目的分1.进口贸易管制2.出口贸易管制
按其管制手段分1.关税措施 2.非关税措施
我国则是按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管制和国际贸易管制。
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和特点
目的: 1是为了发展本国经济,保护本国经济利益
2是为了达到其国家政治或军事目的
3是为了实现其国家职能
特点: 1.是一国对外政策的体现。
2.会因时国势而变化。
WTO与贸易管制
宗旨: 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扩大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建立可持续发展目标等,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 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主张利用多边贸易谈判的方式,解决贸易争端,发达到削减贸易管制措施的目的。
WTO的五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对外贸易管制目标的实现
1.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
2.执行贸易管制政策海关监管方式----“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单证相符” “证货相符”;
3.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出口货物自货物到达海关监管区,装货前24小时向海关报关。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架构
由于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其法律渊源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各民族自治区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所以贸易管制所涉及的法律渊源只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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