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 发表于 2013-1-21 08:52:30

国际贸易辅导资料十三

国际贸易辅导资料十三
主    题:第五讲第二部分“支付方式”
学习时间:2012年12月24日-12月30日
内    容:
我们这周主要学习第五讲第二部分“支付方式”的相关内容。希望通过下面的内容能使同学们了解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主要支付方式的相关知识,了解这三种支付方式的定义、种类和特征,为同学们将来从事国际贸易打下坚实的基础。
主要内容
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方式。
1.汇付
(1)定义
汇付是指付款人(进口人)主动寄款给债权人(出口人)的支付方式。
以汇付方式支付货款是顺汇法;以托收和信用证方式收取货款是逆汇法。顺汇是由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支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因其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同,故称之为顺汇。
逆汇是由债权人以出具票据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法,因其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故称之为逆汇。
(2)种类
汇付主要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
1) 电汇
电汇是汇出行应付款人的申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它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向指定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的汇款方式。在电报或电传上,汇出行应加注双方约定的“密押”,以便汇入行核对金额和证实电报的真实性。
2) 信汇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其向指定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的汇付方式。信汇不需发电,所以费用较电汇低廉,但因邮递关系,收款时间较晚。信汇委托书须由汇出行签字,经汇入行核对签字无误,证实信汇真实性后,方能解汇。
3) 票汇
票汇是汇出银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另一种汇款方式。
2.托收
(1)定义
托收是指出口人交货取得提单,开立汇票,连同全套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结汇方式。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第2条的规定,可对托收作如下定义: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办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
光票托收可以用于货款尾数、小额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收取。
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的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即商业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为区别于凭信用证收付方式,在我国习惯上把托收方式也称作“无证托收”。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结算使用托收方式时,通常均使用跟单托收。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委托人是开出汇票(或不开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通常就是卖方。
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银行。
(2)种类
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的承兑交单两种。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即期汇票)和远期付款交单(远期汇票)两种。
1) 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是卖方的交单须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如果进口人拒付,就不能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也无法提取单据项下的货物。付款交单按支付时间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① 即期付款交单
是由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于见票(或见单)时即须付款,在付清货款后,领取货运单据。
② 远期付款交单
是由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即在汇票上承兑手续,并于汇票到期日由代收银行再次向其提示时经付款后向代收银行取得单据。在汇票到期付款前,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掌握。
2) 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全部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托收的一般程序:
第一步:出口人按照合同规定发货后取得货运单据,即连同汇票及发票等商业单据,填写托收申请书一并送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第二步:托收行根据出口人的指示,向代收行发出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单据寄交代收行,要求按照申请书的指示代收货款。
第三步:代收行收到汇票和单据后,应及时向进口人作付款或承兑提示。如为即期汇票,进口人应立即付清货款,取得全套货运单据;如为远期汇票,进口人应立即承兑汇票。倘属付款交单方式,代收行保留汇票及单据,待汇票到期再通知付款赎单。倘属承兑交单方式,则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全套单据。
第四步:代收行收到货款后,应即将货款拨付托收行。
第五步:托收行收到货款应即转交出口人。
如果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的做法,是由出口人主动通过托收银行授权办理的,即通常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D/P•T/R)方式,则是另一种情形。这种做法是指出口人在办理托收申请时指示银行允许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进口人如到期不能付款时,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概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托收的基本特征是商业信用,因为托收方式来自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信任。而商业信用的可靠性一般地都远远低于银行信用,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只能是有条件的使用。在实际业务中,托收方式突出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
风险大。在跟单托收业务大,银行仅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任何信用和担保。
①出口人的风险
出口人以跟单托收方式向进口人发货所依靠的是进口人的信誉。倘若进口人能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自无问题;但如进口人变卦违约,或故意挑剔拒绝承兑和付款,或无力付款,则出口人将陷于极为被动的局面。
常见的有:
a.进口人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
b. 进口地货价下跌,或产生不利货物的其它情形,进口人借口拒不付款;
c. 借口出口人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时间不符合买卖合同,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要求降低价格,否则反向出口人索赔;
d. 进口人事先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未申请到外汇,致使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被没收处罚;或者虽允许进口,但进口人仅对代收银行交付等值当地货币,使出口人的资金长期滞留在进口国不能使用。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最为严重的是进口人在承兑交单(D/A)方式下凭承兑汇票取得单据后,到期拒付,出口人虽可以凭其承兑的汇票向进口人追究法律责任,但此时的进口人往往已经破产,倒闭或人去楼空,出口人只能落得“货、款两空”的境地。
②进口人的风险在托收业务中,由于银行并不担保出口人按买卖合同交货,也不负责审单,所以进口人在凭单付款的交易中,即使检验单据无误,在按合同规定对出口人付款或承兑后仍可能负担下列风险:
a.在付款或承兑后凭单据提到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或根本是假货;
b.承兑了远期付款交单项下的汇票后,到期不能从代收行处取得单据,而自己却已承担了到期偿付汇票金额的责任。
以上两种支付方式均为商业信用行为,银行参与支付结算,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这两种支付方式均不能保证安全收汇。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与结算实践中,产生了第三种支付方式。
3.信用证支付
(1)定义:
经进口人申请,由银行开给出口人的,在出口人履行了一定义务的条件下,保证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承诺文件(银行保证书)。
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又称信用状,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按照开证申请人的指示或者为了自身的需要,向第三者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着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2条对信用证所作的定义是:
就本惯例条文而言,“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以下称“信用证”)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意指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一家银行(开证行)按其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为其自身行事,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Ⅰ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Ⅱ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Ⅲ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根据这个定义,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第三者(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其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人既可是开证银行自己,也可以是它所指定的其它银行。收款人既可是受益人本人,也可以是它的指定人,例如议付行或其往来银行。
(2)性质(特征)
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自足文件(独立文件);
3)完全凭单证支付。
(3)作用:
在贸易行为中,由于银行提供了银行信用,使国际结算、结汇具有了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双重保障,基本可以做到安全收汇。
1)对出口人的意义:安全收汇;
2)对进口人的意义:约束出口人履约;
3)对银行的意义:仅贷出了银行信用。
(4)信用证的内容
虽然信用证的格式尚未统一起来,但是其基本内容却大致相同。简而言之,信用证的内容就是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和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以及银行保证。具体说来,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1)总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编号、开证日期、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2)信用证的种类: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信用证,以及可否撤销、可否转让、是否经另一银行保兑等等;
3)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等。此外,有的信用证还有指定付款行、偿付行、指定议付行等;
4)汇票条款:凡使用汇票的信用证,通常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及出票日期等。凡不需汇票的信用证无此内容;
5)兑付方式: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这四种兑付方式中的某一种,应在信用证中载明;
6)货物条款: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包装等;
7)价格条款:单价和总价以及使用的贸易术语;
8)支付货币和信用证金额:包括币别和总额。币别通常包括货币名称的缩写与全称,总额则应分别用大写文字和小写阿拉伯数字表示。信用证金额是开证行所承担的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有的信用证视交易需要还规定有一定比例的上下浮动幅度;
9)装运与保险条款:如装运港或启运地、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等。以CIF或CIP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项下的保险要求,所需投保的金额和险别以及适用的保险金额等;
10)单据条款:通常要求提交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有时也要有装箱单,产地证明书等等。
重要考点
(一)选择题
1.汇付的种类主要有(   )。
A.电汇
B.票汇
C.信汇
答案:ABC
2.信用证的特征描述错误的是(    )。
A.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B.信用证是自足文件
C.完全凭单证支付
D.信用证不是独立的文件
答案:D
解析: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也就是说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因此D选项的描述是错误的。
(二)判断题
1.以汇付方式支付货款是逆汇法;以托收和信用证方式收取货款是顺汇法。
答案:错误。
解析:顺汇是由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支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因其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同,故称之为顺汇。
逆汇是由债权人以出具票据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法,因其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故称之为逆汇。
因此,以汇付方式支付货款是顺汇法;以托收和信用证方式收取货款是逆汇法。
(三)简答题
托收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案:第一步:出口人按照合同规定发货后取得货运单据,即连同汇票及发票等商业单据,填写托收申请书一并送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第二步:托收行根据出口人的指示,向代收行发出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单据寄交代收行,要求按照申请书的指示代收货款。
第三步:代收行收到汇票和单据后,应及时向进口人作付款或承兑提示。如为即期汇票,进口人应立即付清货款,取得全套货运单据;如为远期汇票,进口人应立即承兑汇票。倘属付款交单方式,代收行保留汇票及单据,待汇票到期再通知付款赎单。倘属承兑交单方式,则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全套单据。
第四步:代收行收到货款后,应即将货款拨付托收行。
第五步:托收行收到货款应即转交出口人。
(四)名词解释题
1.汇付
答案:汇付是指付款人(进口人)主动寄款给债权人(出口人)的支付方式。
2.托收
答案:托收是指出口人交货取得提单,开立汇票,连同全套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结汇方式。
3.信用证支付
答案:信用证支付是指经进口人申请,由银行开给出口人的,在出口人履行了一定义务的条件下,保证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承诺文件(银行保证书)。
同学们要熟记这三种支付方式的概念,并对其进行明确的区分,知道三者的区别在哪里。
课件外的补充知识:报关员考试之保税货物
一、概述
(一)含义、特性、分类
1.含义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2.特性
“海关批准、是监管货物、应复运出境”
① 经海关批准
明确规定,保税货物必须“经海关批准”。任何货物,即使已经具备有保税条件的货物,不经过海关批准,也不能成为保税货物。
批准进境货物暂不纳税,予以保税,这正是法律赋予海关的权利之一
海关批准报税的范围很大,包括批准成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海关接受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包括接受来料加工合同备案、进料加工合同备案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核发《登记手册》,实际上就是在行使批准保税的权利;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是由国务院审批的,但是具体批准这些区域的某些进口货物的保税,仍是海关的权利,也属于这一范围。
② 是监管货物
《海关法》指出,保税货物是“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海关法》还把保税货物归纳在海关的监管货物项下,明确规定保税货物是海关的监管货物。
因为保税货物是海关的监管货物,所以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对保税货物施加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保税货物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当保税货物失去保税条件时,海关者有权依法对该报税货物做出处理。
保税货物中有很大一部分产权并不转移,进境后仍属于境外厂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税货物的所有人不经过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就可以将报税货物擅自处理。
③ 应复运出境
根据《海关法》对保税货物所作的含义,保税货物的最终流向应当是复运出境,因此,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后的货物,一旦决定不复运出境,那么从决定不复运出境之日起,就改变了保税货物的特性,就不再是保税货物,就应当按照留在境内的实际性质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3.分类
按照《海关法》对保税货物含义的表述,保税货物可以划分为储存出境和加工生产两大类,以及准予缓税类。
①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境的货物。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
A.国际转运货物,主要是转口贸易货物
所谓转口贸易,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不是由出口国与最终进口国直接进行交易,而是通过第3国进行的贸易。
B.供应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
供应给国际运输工具,包括国际运输船舶、航空器,所需要的燃料、物料、备件和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所需要的饮料、食品、烟酒等,按国际惯例是可以免税的。
C.免税品
经国家批准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的隔离区内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免税品商店,从境外进口,进入海关批准的监管仓库后,供应给已经办完出境手续即将离境旅客或境外来华尚未办理入境手续的旅客的免税商品,带有储存出境类性质,也可以纳入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的范围。
②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是指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简称料件)以及用这些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包括:
A.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B.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C.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的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③ 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
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最终办理进口纳税或免税手续而不复运出境的货物。
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包括:
A.外国商品境内维修用零部件
这种零配件(不包括进口耐用消费品维修用零部件)如果用于保修期内维修,可以免税;如果用于保修期外维修,则要征税。在进口时,海关批准进入保税仓库,缓办纳税手续,等维修使用时办理进口纳税或免税手续。
B.外汇免税商品
从境外进口后,进入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仓库,然后由国家批准的外汇免税商店销售给我国各类出国劳务人员的外汇免税商店。
上述3大类保税货物,除加工贸易货物视不同情况可存放保税仓库后再提取加工生产,也可直接发往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或加工贸易加工厂加工生产外,其他都必须存入保税仓库。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存放一段时间后,将流向各个方面:有的复运出境,有的被发往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或加工厂,有的转为一般进口货物投入国内市场,有的则通运境外。
保税货物如果按照海关监管的形式来分,也可以分为3个大类: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区域保税货物。
(二)报关程序
1.备案申请保税
经国家批准的保税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从境外运入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已经整体批准保税,备案阶段与报关阶段和并,省略了按照每一个合同或每一批货物备案申请报税的环节。
经国家批准的保税仓库,在每一批货物进境入库之前必须按照每一批货物为单位进入备案申请报税的环节:仓库经营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保税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后批准保税,仓库经营人凭海关批准报税的单证办理申报货物进境入库手续。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进口料件,则必须按照每一个合同为单位进入备案申请报税阶段。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备案批准报税阶段的具体环节是:企业合同备案、海关批准保税、设立或不设立银行台帐、海关核发《手册》。
2.进出境报关
所有经海关批准保税的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出境时都必须和其他货物一样进入进出境报关阶段;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阶段不同的是,保税货物暂缓纳税,不进入纳税环节,但应当收取监管手续费。
进出境报关阶段的具体环节是:申报、配合查验、缴纳或免纳监管手续费、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3.报核申请结案
报核申请结案阶段的具体环节是:企业报核、海关受理、实施核销、结关销案。
所有经海关批准保税的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都必须按规定由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主管海关报核,海关受理报核后进行核销,核销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结关销案:
① 区域保税货物因为没有规定具体的保税期限,所以最终的结案应当以进区货物最终全部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标志。本期核销该批报税货物没有全部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的,则不能结案,结转到下期继续监管,直到能够结案。
② 仓储保税货物应当以该货物在规定的保税期限内最终全部出境或出库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标志。每月报核一次。本期核销该批报税货物没有全部出境或出库办结海关手续的,则不能结案,结转到下期继续监管,直到能够结案或者到期变卖处理。
③ 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应当以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或者部分出口,不出口部分全部得到合法处理为结案标志。海关受理报核后,在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实施核销,对不设立台帐的,予以结案;对设立台帐的,应当到银行撤销台帐,然后结案。
(三)报关要点
1.批准保税
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通常没有批准权,只有凭证审核验放权。保税货物,海关不仅有审核权,还有批准权。进境货物可否保税,要由海关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决定。货物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境,这是保税监管的一个十分明显的特征。
海关批准进口货物保税的原则由3条:
① 合法经营
② 复运出境
③ 可以监管
公共性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备料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专用型保税仓库由隶属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2.纳税暂缓
保税货物是推迟了办理纳税手续的时间,是缓办纳税手续。
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口时是不纳税的。但是,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境报关时依然有一个缴纳监管手续费的问题。
根据国家的规定,海关对准予保税进口的的货物有权按照《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监管手续费的办法》征收监管手续费。
保税货物加纳监管手续费的公式是:计费基数乘以费率。
保税货物加纳监管手续费的计费基数是准予保税的货物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费率有以下5种:
① 零
A.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保税货物(暂不收监管手续费);
B.进口后保税储存不足90天,未经加工即复运出口的国际转运货物。
② 千分之一
A.来料加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
B.进口后保税储存供应给国际运输工具的燃料、物料、备品;
C.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复运出口的国际转运货物。
③ 千分之一点五
加工贸易准予保税的专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
④ 百分之一点五
进口后保税储存作免税品销售的货物;
进口后保税储存作免税外汇商品销售的货物。
⑤ 千分之三
其他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主要是指加工贸易准予保税的专为生产出口非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准予保税的外国商品维修用的零部件、其他准予保税的货物;
监管手续费的纳费人是保税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监管手续费缴纳证之日起15天内向海关如数缴纳。逾期不缴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外,还要自到期之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的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10元以下的免征。
已纳监管手续费的保税货物,经批准改变保税形式,不改变监管手续费费率的,不重复缴纳;改变监管手续费费率,费率提高的,对不足部分应当补缴,费率降低的对已征收的超出部分不予退还。
已纳监管手续费的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并缴纳进口税的,监管手续费不予退还。
3.监管延伸
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的期限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进境货物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期限;一部分是保税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期限。
① 准予保税的期限
准予保税的期限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的时间限制。起点是批准保税之日,终点是准予保税期限的最后一天。
准予保税的期限按保税的形式可以分为区域保税期限、仓储保税期限和加工贸易保税期限3种:
A.区域保税期限
根据现行的法规,我国海关对区域保税的期限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只笼统的规定为从进境进区起,到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
保税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返回保税区的期限,规定最长为半年,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的最长期限是半年。
出口加工区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返回出口加工区的期限,规定最长为半年,不得延期。
B.仓储保税期限
仓储保税期限就是货物保税期限,规定从进境入库到出库出境或办结海关手续止,最长为1年,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1年。
C.加工贸易保税期限
进料非对口、进口一般料件,保税期限最长是1年,可以申请两次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半年。
进料对口和来料加工、进口一般料件,保税期限按照出口交货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可以两次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不管什么加工贸易合同,凡进口棉花、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羊毛的,其保税期限为半年,没有延长期。
不管什么加工贸易合同,进口原糖生产食糖出口,其保税期限为3个月。
海关准予保税的期限,实际上也是海关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续的期限,因此这个期限的最后一天就是保税货物应当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日期,如果超过这个日期3个月仍未办结海关手续,海关有权依据《海关法》第三十条,将有关货物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货物收货人或所有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② 申请核销的期限
申请核销的期限是指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日期。包括区域保税报核期限、仓储保税报核期限和加工贸易保税报核期限。
A.区域保税报核期限
区域报税的申请核销是以区内企业为责任人,每半年一次,即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向海关报核半年的本企业所有保税货物的进、出、存情况。
B.仓储保税报核期限
仓储保税的申请核销是以为保税仓库的经营人为责任人,每月一次,规定每月的5日前向海关报核上一个月的所有保税货物的进、出、存情况。
C.加工贸易保税报核期限
以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为报核单位,按照海关批准的保税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1个月内向海关报核。
4.核销结关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放行结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后,由海关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然后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在此,海关的放行,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结关的标志。
核销是保税货物监管最后一个环节。核销才是保税货物结关的标志。所以核销是保税监管区别于海关一般进出口货物监管的又一个重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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