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 发表于 2013-1-21 08:51:53

国际贸易辅导资料十五

国际贸易辅导资料十五
主    题:第五讲第三部分“案例分析”
学习时间:2013年1月7日-1月13日
内    容:
我们这周主要学习第五讲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的相关内容。由于国际贸易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从事国际贸易工作的同学一定会接触到各种实际的案例。希望通过下面的内容能使同学们了解关于支付方式的相关案例,进而在工作中吸取经验教训,以便更好地开展国际贸易工作。
主要内容
案例1 出口业务为什么遭拒付?
1997年11月底,我方A公司与台湾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各式打火机合同,总价值10万美圆,数量为110万只,为1X20'集装箱,规定从上海运往基隆港,到港时间不得晚于 12月17 日,支付方式为B公司收到目的港的代理的接货通知书后48小时内将全部货款办理电汇(T/T)给A公司。
由于装运期较为迫切,我方立即准备货物,并预定了 12月10日船 (预计整个航程共需7天)。货物如期装船后,正本提单寄B公司。但因货物途经高雄时多停靠了2天,于12月19日才抵达目的港,客户于次日提货后,提出暂时拒付全部货款,待货物销完后再付,原因是货物未能如期到港,致使这批货物无法赶上当地圣诞节的销售高潮,其部分客户已纷纷取消订单,造成此批货物大量积压,给他带来巨大经济损失。A公司多次电告B公司,告知货物未能如期到港 (延误2天),我方是无法预料与控制的,再者,因备货时间短,我方已尽力将货物装上最早船期。
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办理付款,B公司均不予以理踩。2个月后,A公司只好请台湾某一友好客户C与B公司协商,B公司才开始有所松口,条件是要求我方降价 30%后才同意给予付款 (客户称约有价值30%货物积压仓库)。经我方一再努力与之协商,最终才以我方降价15%告终,此案中我方直接损失15000多美元。
[案例1分析]
(一)我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接受客户提出的特殊条款,应以我方能否保证这一条款的实现为前提,切不可掉以轻必,盲目接受。所谓特殊条款,一般是指非我方销售确认书(S/C)上原有或应有的,而是对方在签约时提出的对我方带有限制性的务款。本案中客户要求我方保证货物不得晚于1997年12月17日到达目的港,应属于客户的特殊条款。根据国际贸易海洋运输惯例,船方(或船代)可向托运人提供大约到港日(即为ETA),但并不负有法律责任,仅供托运人参考,因为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受到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影响,船方(或船代)对整个航程是无法准确预计的,更何况作为托运人的A公司。
另外,本案中交货时间很紧,签约后仅十来天,我方又无法提前装运,更是无法保证这一条款的实现。在实际业务中,客户经常会对质量、运输、检验和支付方式等问题提出特殊条款,我方应谨慎对待,切勿盲目接受。
(二)我方要谨慎选择支付方式。
在本案中,我方接受了货物到港后对方付款(电汇),实属赊销,是我方收汇风险最大的一种方式,因我方已先行发货,且正本提单已寄客户,完全丧失物权,客户若借故拒付,是相当容易的。
因此,可以这样说, 我方选择了这一方式,为客户的日后拒付创造了条件。所以,在不了解对方资信或大宗交易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用赊销方式,最好采用预付款 (即先收款后发货),信用证,或两者并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都可避免收汇风险。
案例2 采用D/P AT SIGHT损失案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一时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改为D/P AT SIGHT。当时我方考虑到D/P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
[案例2分析]
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以下几点引起重视:
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D/P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D/A30天。出口应考虑到D/A的风险和后果。
案例3 信用证与合同矛盾纠纷案
A公司与美国拜耳中国有限公司(HK)签订一进口合同,进口BPA500MT。合同要求拜耳方在2001年7月装船。A公司7月5日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最迟的装船期是7月28日。A公司于7月5日将L/C副本传真给拜耳方面。但拜耳公司在没有征得我司同意,又没有要求修改信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在7月31日装船,违反了信用证的条款,造成迟装。A公司提出拒付并退单给拜耳,妥否?
[案例3分析]
首先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关系。
从法律上看,买卖合同于信用证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文件,买卖合同是买方与卖方之间商定的买卖货物的契约,是约束和规范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而信用证则是约束受益人和开证行的法律文件,规范开证行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与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第三条对两者的关系做了精辟的解释:“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业于该合同毫不相关,并不受其约束。”由此可见,虽然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立的,买卖双方要受合同的约束,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在法律上就与买卖合同相互分离而各自独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以信用证为准的,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会履行其付款的责任。
本案中卖方拜耳公司可以在7月的任何一天交货都不为错。其在7月31日装船并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买方在开出的信用证中将最迟期定为7月28,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由于信用证是在原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出的,因此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于买卖合同不符,应作为买方不履约的责任,风险由买方承担,而不能作为新的要约,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并不意味着合同条款要相应修改。在现代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开出信用证的义务和卖方装船的义务成为两大基本义务。
买方没有指示银行开立符合合同要求的信用证,从而使卖方无法完整履行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卖方完全有权提出索赔请求。基于此,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联系的情况下,直接退单给买方拜耳,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根据银行的工作惯例,开证行在通知卖方拒付的同时,一般于申请人联系,征求申请人的意见。
笔者认为,此时买方应谨慎处理。在没有影响销售量和预期收益的情况下,买方最好赎单付款;即使行情有变,买方也要及时联系客户,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切忌不计后果盲目退单。
本案中,作为卖方的美国拜耳中国有限公司犯了两个大错:一是在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时,没有及时发现问题。二是混淆信用证和合同的关系,在信用证条款与销售合同不一致时,擅自按销售合同办理,最终导致单证不符而遭拒付。
课件外的补充知识:报关员考试之特定减免税货物
(一)概念
1.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事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2.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法律责任
(二)特性
1)特定条件下减免税
2)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
3)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
(1)船舶、飞机、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海关监管年限是8年;
(2)机动车辆(特种车辆)、家用电器,海关监管年限是6年;
(3)机器设备、其他设备、材料,海关监管年限是5年。
4.超越特定的适用范围应当补税
5.擅自出售牟利属于走私行为
(三)范围
1.特定减免税货物适用范围
对特定减免税货物,行政法规在地区、企业、用途、货物品种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2.特定减免税适用的具体范围和货物
(1)   特定地区的进口货物
① 保税区进口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物资;
②出口加工区进口用于其他设施建设的物资,出口加工区行政管理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以及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和其他企业自用物资;
③边民互市贸易中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口的商品。
(2)   特定企业的进出口货物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
(3)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
① 国内投资项目
②利用外资项目
③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按照国家减免税政策进口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货物
④根据国家减免税政策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民政部和残疾人组织所属企业进口的专用仪器、机器设备,以及残疾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
(四)报关要点
1.特定减免税货物涉及报关程序的三个阶段
2.特定减免税货物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但是:
① 对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
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也可以豁免;
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在填制报关单的上“贸易方式”栏目时,应当分别填写“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在投资总额外用自有资金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则应填写“一般贸易”。
4.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
5.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但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则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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