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 发表于 2013-1-21 08:51:17

国际贸易辅导资料十四

国际贸易辅导资料十四
主    题:第五讲第二部分“支付方式”之信用证
学习时间: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6日
内    容:
我们这周是接续上一周的内容,主要还是学习第五讲第二部分“支付方式”中信用证的相关内容。希望通过下面的内容能使同学们进一步了解信用证方式的基本特点、信用证的当事人、支付程序、种类以及作用。并详细分析一个典型的关于信用证业务的案例,希望同学们将来若从事国际贸易中与信用证支付相关工作能够从中获得经验教训。
主要内容
(5)信用证方式的基本特点(此内容易出简答题,要牢记三大要点)
1)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方式的信用性质属银行信用,是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承诺。作为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银行对之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按UCP500第2条的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由开证行自己或授权另一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可见,信用证的开证银行不仅是首要付款人,而且尽管开证行是应进口人的请求开立信用证的,但他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是一种独立责任,出口人(一般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可持信用证径向开证行凭单索偿,而无须先找进口人。即使进口人已经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也不受影响。
然而,开证银行履行付款责任是以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为前提条件的,而且这种“符合”的要求还十分严格,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决不能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有所差异。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信用证业务中的“严格符合的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意义就是银行有权拒收没有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这个被普遍遵守的法律原则也是信用证业务区别于其他结算方式的最重要的基本特征。
银行只认单据在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载明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概不负责。(参见UCP500第15条)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如数地收到货款,必须按照“严格符合原则”,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即受益人要做到其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这些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表面上一致。
还需强调指出的是:“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求“单、证相符”而且还应要求各种单据之间的一致,即所谓的“单、单相符”。按照UCP500第13条a款的规定“单据之间出现的表面上的彼此不一致,将被视为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例如,信用证未规定运输标志,按惯例,单据可使用任何标志,但各单据上显示的标志必须相同。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UCP500第3条a款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也完全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如果单据符合,开证申请人付款,但收到货物时发现与单据不一致,也不符合约定要求,那只能由开证申请人根据买卖合同和收到的相关单据向受益人或有关责任方进行交涉,与银行无关。相反,即使货物相符,但提交的单据不全或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和开证申请人也有权拒绝付款。
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各当事人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的履约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责任。开证人就有义务接受单据对已付款的银行进行偿付。
银行审核单证的原则:
1、表面相符原则;
2、绝对相符原则;
3、谨慎合理原则。
此外,还要求单单相符。
(6)信用证的当事人(要了解信用证当事人主要包括哪些)
1)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是指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人,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开证申请人为信用证业务中的发起人。
2)开证行
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人与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申请书系属委托代理契约性质。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申请书要求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提供信用,同时代为行使根据有关合同应由开证人享有要求受益人交付单据的权利。按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开证行负有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在信用证当事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多边关系中,开证行作为信用证的签发者,起到各当事人的“中枢”作用。
3)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信用证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并且享有权益的人。一般即为出口人,也就是买卖合同的卖方。受益人通常也是信用证的收件人,只要履行了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就有按信用证规定向所指定的付款银行索取价款的权利。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转让信用证时就成为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人或称第一受益人。
4)通知行
通知行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一般是设立在出口人所在地的开证行的代理行。通知行除应合理谨慎地核验所通知的信用证及其有关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准确地将信用证和修改通知受益人以外,无须承担其他义务。在信开信用证情况下,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原件照转给受益人的银行又可称为转递行,转递行的地位和责任如同通知行。
5)议付行
议付行又称押汇银行、购票银行或贴现银行,是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在限制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议付行是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中不具体指定议付行,在此情况下,所有银行均是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通常又是以受益人的指定人和汇票的善意持票人的身份出现的。
6)付款行
付款行是开证行指定担任信用证项下付款或充当汇票付款人的银行。由于付款行通常是在信用证业务下汇票的受票人,故亦称受票银行。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自己付款时,开证行就兼为付款行。但付款行可以是保兑行,也可以是出口地或第三国的其他银行。在出口地或第三国的其他银行担任的付款行通常又被称为代付行。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除保兑行以外的所有被指定的付款行并不因为被开证行指定为付款代理人而负有必须付款的责任,代付行完全有权在受益人交单时拒绝代付。当代付行拒绝代付时,开证行仍应负责付款。
(7)信用证的种类(掌握每种划分方式下的信用证)
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L/G)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这是从信用证项下的票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划分的。
①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②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业务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这是从开证行付款保证的责任划分的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一旦把信用证开出去,在有效的期限内,在没经过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有关单据,开证行或代付行必须保证付清货款。
凡使用此种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上注明“不可撤销”等字样。
②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相反。是指开出信用证的银行对其开出的在有效期内可以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
需要指出的是,UCP500的第6条规定,如果因为种种原因,信用证中没有注明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那么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的。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这是从信用证是否加以保证兑付货款的角度划分的。
①保兑信用证,是指由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也可是其他第三者银行)对开证行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加负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
其要点是:第一,保兑的对象必须是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保的银行,称为保兑行;第三,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加保,一般是应受益人的要求而作的,之所以需要加保,是因为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够信任,也有的是开证行担心自己开立的信用证不被受益人所接受而主动要求加保的;第四,信用证一经保兑,受益人便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收汇更为稳妥。经过保兑的信用证,首先由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故保兑行在此成为“第一性付款人”,即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保兑行必须付款,或承兑或议付;第五,凡使用保兑信用证,应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的字样和保兑行加保的文句。
②不保兑信用证,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的信用证。
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这是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划分的。
①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开来的远期汇票或单据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兑,待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又可分为: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
5)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这是根据信用证兑现方式的不同来划分的。
①付款信用证是指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
②承兑信用证是指指定某一银行承兑远期汇票,在该汇票到期日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允许受益人向受约或授权的指定银行或不以付款身份出现的其他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6)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这是从受益人对信用证权利可否转让来划分的
①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他人使用的信用证。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转让”字样,如果没有注明则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其他信用证
7)循环信用证,是指当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完信用证的金额以后,其金额又恢复原金额再被受益人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计总金额为止。
8)背对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收到进口商申请开来的信用证,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使用的一种信用证。
9)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论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这两张信用证是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信用证。
10)预支信用证,习惯上称其为红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凭以后补交装运单据的声明书和汇票预支部分货款,待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出口并向银行交单时,由预支货款的银行从议付或付款金额中扣除预支款项本息后,将余款支付给出口商。
(8)银行保证函
银行开立的信用凭证,除信用证外,还有银行保证函。银行保证函既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又可用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价款的收付。这种凭证虽然属于银行信用,又与信用证有所区别。
银行保证函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银行保函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多种,常用的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还款保函等三种。
(9)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信用性质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1)信用证的性质(牢记,易出简答题 )
①信用证是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尽管开证行是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而开立信用证的,但其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一种独立责任,受益人可凭规定的单据直接向开证行要求付款,而无须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
②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自足文件
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③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银行的责任仅仅是审核单据,而无须理会单据以外的任何问题。即使货物与单据或合同不一致,也不影响银行付款。反之,即使货物与单据及合同完全相符,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同样有权拒绝付款。
2)信用证的作用
①对进口商的作用(牢记,易出简答题)
a. 信用证可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以及代表货物的单据。进口商可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交货的时间、品种、数量、装运条件等,保证收到约定的货物。
b. 信用证为进口商提供一定的交易安全保障。
议付行、保兑行、付款行、开证行等层层把关,保证进口商按时收到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特别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c. 信用证可为进口商融资提供一定的便利。
进口商只要交一定量的押金,就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信用承诺,对外履行开证义务。
②对出口商的作用(牢记,易出简答题)
a. 保证出口商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取得货款。
信用证业务遵循的是“严格相符”原则,只要卖方交货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严格做到了“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银行就保证付款,银行信用代替了传统的商业信用,出口商交货后,不必担心进口商到期不付款或拖延付款,从而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b. 出口商可以得到资金融资的便利。
出口商可以在交货前,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为抵押,从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放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商品和打包装运;出口商还可以在货物出运后,向出口地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开出汇票,通过出口押汇取得货款。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的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商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c. 对于出口管制和外汇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而言,信用证可以保证出口商的收汇安全。
因为在这些国家,进口商得到政府的进口许可和用汇许可后,才可以向银行申请开证。信用证如期开出,说明进口商的进口申请和用汇申请都得到政府有关当局批准,出口商只要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就可以保证得到外汇。
③对银行的作用(牢记,易出简答题)
银行参与信用证交易也为其带来一定利益。
对开证行来说,其开立信用证是贷给进口商信用而不是实实在在的资金,所以信用证业务不会占用银行资金反而会为其带来开证手续费收入。而且,开证行贷出的信用是有保证金或其他抵押品担保的,不是无条件的。当其履行完付款义务后,还有出口商交来的包括提单在内的一系列单据作为保证。
对参与信用证交易的出口地银行来说,一方面扩大其业务量,获得商业利润;另一方面由于是受开证行的邀请或得到开证行的授权而参与议付或付款的,有开证行的信用作为保障,一般风险不大,只要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将保证予以偿付,因此,只有获利,基本上没有风险。
案例分析:给信用证业务中的进口商提个醒
[案情]: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笔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诲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公司损失惨重。
[分析]:此案例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在信用证项下进口商的风险有多大?我们在研究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时有一个体验,惯例更多保护的是受益人的利益,而对开证申请人的权益却提及甚少,那么在实际业务中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的利益究竟该怎样去保障呢?
一、进口商在信用证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
1.诈骗风险。
如案例所述,由于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有关各方只能基于单据来完成信用证项下的操作,而开证行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另外,根据UCP500第十五条之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概不负责,对(有关各方)的诚信、行为或资信也概不负责。这就形成了银行的一种惯例,即只管单据的表面审核,而对单据的真实与否不加注意,而且审核单据的真实性及是否有欺诈行为超出了银行的专业知识范围,银行对此也无能为力。尽管基于银行合理审单原则,有些国家有判决银行未审出虚假单据而承担一定责任的判例,但也只是一家之言,且争议颇大。
况且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一经承兑,开证行和议付行或收款人之间就从信用证关系转变成票据关系,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在到期日必须付款,虽然有司法方面的救济可资利用,但各国法院对于已承兑的信用证款项,尤其在涉及善意持票人、无害第三方利益时,都有明确规定不得就此颁布法院止付令,这在某种程度上给信用证尤其是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诈骗滋生提供了土壤。
2.货物质量风险。
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质量风险,是指出口商以次充好的风险。
从信用证单据买卖的特性看,进口商只有在付款或承兑之后才能得到包括物权单据在内的全套单据,才能凭以提取货物。而在提货之前,进口商是无法获悉出口商所发运的货物质量是否能满足其需要,这就给进口商造成很大被动。并且付款或承兑后,如果货物质量存在缺陷,如上所述进口商依照法律进行保全也受到很大限制。
3.汇率风险。
无论是即期信用证还是远期信用证,从开证到进口商实际对外支付货款总有一段时间间隔,如在即期信用证项下自信用证开出之日起到发货,直至单据到达开证行之间及银行合理审单时间,间隔较长,远期信用证更要加上从承兑日到到期日这段时间,一旦需支付的货币汇率升值,则进口商将支付多于预期的本币金额。“汇率猛于虎”,有时这种汇率方面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会让人瞠目结舌,这种例子在实际业务中不胜枚举。
4.市场风险。
进口商品无论是用作再加工的原料还是直接进入贸易流通领域,都会面临一个进口货物的市场风险。一旦同类商品的国内价格降低,则进口货物价格相对变高,其在市场上的流通就会受到影响,形成积压。即使是用于再加工的进口商品,也会因为再成品的成本高于市价而遇到销售困难。这些都会直接造成进口商经济上的损失。
5、开证行的素质风险。
这种风险很少有人提到,许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开证行的付款行为很规范,不会产生风险。而实际上真实的情况是,鉴于人手的紧张和习惯的约定俗成,目前国内的许多开证行在国外议付行寄来单据时并不审核单据,而只是向开证申请人照转单据。开证行义务的不履行和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是:一些能导致进口商利益损害的不符点未能审出,开证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进口商的影响不是很大,但存在造成损失的隐患。
二、应采取怎样的措施进行防范?
1、核实提单的真实性,尤其是在进口一些大宗商品时。
首先无论是在签订合同还是在开立信用证时,均要求客户在装船之后一定时间如24小时内发送装船通知,列明提单号码以、装卸港、装船日期、货名、装运数量等内容,以便通过相应的机构如伦敦海事局,劳埃德公司或有关船公司查询船踪,确定提单内容的真实性,当然这要花费一定的费用,但花小钱避免大风险,还是值得的。一旦查得提单有诈,即可决定认真审单以合理拒付。即使单据不存在不符点,也可寻求司法救济,应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开证行付款或承兑之前由法院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
2、规范好商品检验条款。
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赎单的特点要求,在合同签定和申请出具信用证时要规范好进口货物的检验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要求客户提交独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如此可避免货物未装船或装船货物的质量问题。如有必要,进口商可派人到国外现场检验或监装货物。
3、做好外汇保值。
许多公司都有一种侥幸心理,即假如付汇货币贬值,可能将来付汇就可能少支付本币。这种心理有时可能使公司获利,但经常听到的是因汇率风险而产生损失的消息。外汇市场瞬息万变,即使炒盘高手也有失着的时候,作为进口商进口货物应抱持一种观念,即赚钱应从贸易差价中得到,而不是靠在汇率上的一搏。汇率风险的规避除正常的远期掉期和远期售汇外,最好是在签订合同时与出口商订立外汇风险共担条款,由买卖双方共同分担汇率风险。
4、摒弃投机心理,做好贸易的下游工作。
首先做进口贸易一定不能有投机心理,对一些大宗热门商品,尤其是已形成炒作的商品务必要谨慎,审时度势之后再决定是否上马,以免公司经营随市场的大起大落而受到影响。其次是无论进口的是贸易性商品还是再成品的原料,进口商务须落实商品或再成品的下家,即在进口之前就与国内买家签订销售合同,如果是再成品的出口即与国外客户签订好出口合同,固定好销售价格,以此将进口商品的市场风险转嫁出去。
5、选择好开证行。
尽管现在许多银行都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但各行的素质参差不齐,各地区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水平也不尽相同,所以进口商在办理进口业务时一定要选择那些素质好、审单能力强、责任心强的银行作为开证行,以便能借到银行的力,顺利完成进口贸易。另外进口商一定要保护好自身的权益——开证行有审单的义务,如果其不履行责任而导致进口商损失的,进口商可以向其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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