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 发表于 2012-11-17 17:05:05

东财《经济法概论》公司法

东财《经济法概论》第三章 公司法 FAQ 一、公司的特征有哪些?1、公司依照公司法而设立。这里所指的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那些依据其他法律设立的法人企业或公司,都不是公司法上所说的公司。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经济组织。那些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或者不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属于公司的范畴。“营利”不等于“盈利”,公司以经营管理为目的,并不一定能够赚到钱。3、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是企业法人,最主要的一个特点是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另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是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企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也在发生变化。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社会团体已不再是公司的法律特征。二、简述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的概念及我国关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2、我国关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对于矫正我国实践中存在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法人制度被滥用现象具有重大的意义。《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责任有限: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再涉及其他个人财产;2、最高人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多为50人,而其他公司股东没有最高人数限制;3、公司具有封闭性:公司的设立程序不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4、公司兼人合与资合的两合性:人合性表现——股东人数有限制;出资证明书不得自由流通转让;资本只由全体股东认缴;出资转让须其他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营事项和财务账目无须向社会公开。资合性表现——股东有限责任;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限制;无盈不分原则及盈余分配顺序。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人数是50人以下,如果超过50人(不包括50人),则不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五、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六、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七、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八、简述经理和董事会的关系。公司经理与董事会之间是一种委托和代理的关系,经理受董事会委托,在法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理董事会实施具体的业务执行工作。首先,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其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必须执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再次,董事会对经理的领导是一种集体职权,董事个人无权干涉公司经理履行职责。同时,董事会对经理行使职权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最后,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必须依法划分权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对经理的授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九、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十、简述新《公司法》关于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相关规定。新《公司法》设置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简述新《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则为3万元。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4、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但享有股东会的全部职权。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十二、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1、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投资主体的唯一性。2、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是不同于一般国有企业的国有公司。第一,从法律依据上看,国有企业受我国1988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调整,国有独资公司受《公司法》调整。第二,从产权关系上看,国家与国有企业间的产权关系不明晰,国家与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关系是可以明晰的。第三,从管理上看国有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其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而国有独资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机构的设立体现了分权制衡,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原理的精神。十三、简述《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3、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4、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十四、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广泛。2、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3、股东只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公司以其全部资本来承担公司的债务。十五、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十六、简述上市公司的法律特征。1、上市公司在性质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2、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十七、试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定。1、独立董事制度(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2)独立董事的特点:独立的地位;独立的判断;独立的职能。(3)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2、董事会秘书制度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重要作用。3、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特殊表决事项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十八、论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1、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2、股东人数限定不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则有上下限的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股票可以采用纸面形式,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4、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应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5、注册资本的划分方式和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较高规定者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6、组织机构具体设置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至2名监事,在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时间等方面也较为灵活。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机构运作模式也有差异。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7、信息披露义务和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尤其是向社会募集股份的公司,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则因其为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十九、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1、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2、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公司如果违反规定选举、委派具有上述情形的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选任。二十、试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1、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其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所谓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或善管义务,是指其履行职责时,应当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具有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细心,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义务。2、禁止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3、限制转让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4、接受股东质询和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二十一、论述新《公司法》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指在公司中因持股比例处于劣势地位的股东与大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依法协调二者之间相互关系的公司运作机制和法律保障制度。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容:1、确立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在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2、确立股东的质询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3、明确股东的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4、完善股东会议的召集权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5、确立股东回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确立股东决议撤销请求权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7、赋予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8、完善股东诉讼制度(1)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增加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二十二、简述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公司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而股票的持有人则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2、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无论公司是否有盈利,对公司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而股票持有人,则必须在公司有盈利时才能依法获得股利分配;3、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而股票持有人仅在公司解散时方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4、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而股票持有人必须在公司全部债务清偿之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分配;5、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而股票股利分配的高低,与公司经营好坏密切相关,故常有变动,风险较大。二十三、简述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1、公司应当依法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2、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3、公司应当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5、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6、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二十四、简述公积金的主要用途。公积金的用途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其用途主要如下: ① 弥补公司亏损。公司的亏损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弥补,超过用所得税前利润弥补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可以用公司税后利润弥补;发生特大亏损,税后利润仍不足弥补的,可以用公司的公积金弥补。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②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用公积金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③ 转增公司资本。公司为了实现增加资本的目的,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对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公司法》规定,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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