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经济法概论》证券法
东财《经济法概论》第八章 证券法 FAQ 一、简述证券活动的原则。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活动中应坚持如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主的原则。《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新《证券法》在规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的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混业经营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间,也为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准备了条件。5、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我国对证券市场实行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6、国家依法审计监督原则国家审计监督是由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国家审计监督有利于促使证券机构依法经营和开展活动,有利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督,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二、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哪些?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哪些?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简述证券承销的方式。1、证券代销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2、证券包销包销是指证券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证券包销分两种情况:(1)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当卖出价高于购入价时,其差价归证券公司所有;当卖出价低于购入价时,其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2)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在这种承销方式下,证券公司要与发行人签订合同,在承销期内,是一种代销行为;在承销期满后,是一种包销行为。五、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六、证券交易的原则规定有哪些?1、证券交易的主体须合法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法律对股票、公司债券的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2、证券交易的标的须合法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3、在依法成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七、股票上市的条件有哪些?1、股票经核准是公开向社会发行的。2、公司须达到一定规模,即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3、经营业绩较好,即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4、股东须达到一定规模,即持股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又称为“千人千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有哪些?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九、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有哪些?1、公司债券的期限在1年以上;2、公司债券的发行达到一定规模,即不少于5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十、简述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公司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的决定权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上市。十一、基金申请上市的条件有哪些?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十二、基金的终止上市情形有哪些?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5、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十三、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1、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为内幕交易。内幕交易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行为特征是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违反了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而且还会扰乱证券市场,所以,各国的证券立法都将其列为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之一。2、操纵市场行为操纵市场是投资者利用信息优势或者持股优势,所进行的以获取收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的,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的行为。操纵市场既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与他人串通、合谋;其主体既可以是机构投资者,也可以是个人投资者。3、欺诈客户行为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例如: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等。欺诈的主体仅限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4、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制造虚假信息包括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进行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两种情况。《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十四、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有哪些?1、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而不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为投资者。《证券法》关于收购中的投资者,没有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只能理解为任何投资者均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收购。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境内个人持股比例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使得境内个人不能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3、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进行控股或者兼并。所谓控股,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享有一定的控制权。所谓兼并,是指投资者将上市公司的全部资产收购为自己所有,使得上市公司的产权发生变化的行为。十五、上市公司收购的原则有哪些?1、股东平等待遇原则目标公司的股东无论其持有股份数额的多少,均有平等参与收购、接受要约的权利。目标公司股东在信息获取上享有平等权利。2、公开披露原则它要求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必须、充分、平等、及时。3、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由于公司的大股东掌握着多数股份,在股东会上有较大的发言权,对信息获取能力强,为了追求自己更大的利益,可能实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当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达一定比例时,法律将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另外,当收购要约期满后,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目标公司的绝对优势比例时(一般为90%),目标公司其余股东有权向收购要约人以同等条件强制出售其股票。以此显示法律的公平,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有哪些?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1、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愿意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和巩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2、协议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的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和巩固的行为。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3、其他合法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收购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也将不断创新。为了给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的创新留下空间,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除了采用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