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对密闭舱室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根据船舶修造行业的特点及本厂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船舶建造过程中从事的密闭舱室作业(指进入密闭、狭小、闷舱空间内从事热工工作、涂装作业和设备、设施的固定、安装、检修、清洁等作业)。3 实施要求:3.1凡需在密闭舱室内进行的任何作业,都必须向车间申报,实行“双人制”。登船前在单船护船值班亭进行登记,填写《狭小舱、密闭舱、深舱作业申报单》并领取“舱内有人工作,请勿封闭导门”的提示牌,在相关的手续符合要求,设施到位、有效的前提下方可进入作业,并将安全提示牌悬挂在密闭舱室入口处。若空间位置只能容纳一人工作时,其中一人不准离开,应在舱口负责监护。3.2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密闭舱室作业的安全管理,组织经常性的监督检(巡)查,保证密闭舱室内通道畅通,通风良好,并有专人监护,作业完毕,实行注销制。借用安保处的风机用后应及时归还,损坏要及时吊下船送船修车间检报修。3.3严禁在密闭舱室内用泄放氧气的作法来改善作业环境;严禁用氧气冲身、冲凉、吹扫舱内的灰尘或作其他的动力源,以免富氧发生危险。3.4使用的氧、乙炔皮带,焊割炬必须确保完好,无泄漏、无老化;拖入舱内使用的焊割焊皮带接头不许超过四个,接头处用双股铁丝绑扎牢固。焊钳、焊线必须绝缘良好无破损,焊钳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不准用焊线作临时照明灯电源。3.5凡需在密闭舱室进行焊割作业,施工人员必须先将使用的焊割工具安装完毕后再拖入舱内,接通气源必须按规范的程序要求进行:先检查皮带的完好情况,装妥焊割炬,关闭好焊割炬的阀尔,后接通气源。严禁先接通气源,后安装焊割炬的作法。3.6进入密闭舱室作业前应视舱室的具体情况,对密闭舱室内空气中的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必要时利用机械通风的方式向舱内送风,对舱内空气进行置换,确保空气中的氧含量在19.5%~21%(体积比浓度)之间,可燃气体的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体积比浓度)。安保处具备检测资格的安保员或护船队队员每天对未封闭舱室进行含氧量检测,确保进舱施工人员安全。3.7密闭舱室内严禁点燃割炬作照明,应根据不同的空间、作业的性质和需要敷设照明,其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狭小舱室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对于通过活动舱门敷设的照明线路,必须有良好的防挤压措施。3.8船舱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应设明显的标志。3.9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冷库等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中出入的门或窗不能很容易从内部打不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窗。3.10密闭舱室电焊作业,包括两金属构件小于800mm的位置必须采取防触电的绝缘措施(铺设橡胶绝缘垫),严禁将夹有焊条的焊钳随意乱挂,更换焊条时严禁焊条触及身体。3.11凡在密闭舱室从事涂装、抹油等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携带手机、对讲机以及火种进入。使用的照明灯和风机都必须是符合等级标准的防爆型器具,安全防范措施必须到位。3.12密闭舱室作业结束或班后必须切断气源并将焊线和氧乙炔皮带拖出舱外,放置在甲板上空气流通的地方。不准先下焊割炬,把皮带放入工具箱,再切断气源;而应先切断气源(拔下气源快速接头)然后再将皮带放入到工具箱中。下船后将安全提示牌归还护船组并予以注销。4术语:4.1本规定所称密闭舱室(空间)系指仅有1至2个出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M,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或狭小舱室。4.2狭小舱室系指高度小于1.7M,宽度小于1M,空间小于30M3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局部限制的舱室。4.3本规定所称的热工工作系指凡工作中产生的火焰或温度,其热量足以使可燃气体爆炸的,如:焊接、气割、使用喷灯、喷砂、燃热工具,非防爆型电动工具及内燃机设备等工作,以及在货油区域(或涂装区域)进行可能导致火花的其他工作。5使用体系表格狭小舱、密闭舱、深舱作业申报单(格式:JLSEMR118-R21)6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违反规定按金陵船厂生产安全管理奖罚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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