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程序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活动中的职责、实施步骤和要求, 以确保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得到有效控制, 并使它们的测量精度和准确度满足生产安全使用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3术语 3.1 校准(检定) 在规定条件下, 为确定测量仪器、测量系统的示值、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值与相对应的由参数标准确定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3.2 校准(检定)规程 校准测试设备时, 必须遵守的法定技术文件。当不存在法定性规程时, 可制订相应测试设备的校准规程。 3.3 测量标准 准确度为已知并且有稳定性的标准器。 3.4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以下简称计量测试设备)用于直接或间接确定被测量对象量值的通用计量器具、装置、仪器、比较标准等。 4职责4.1 质管处 4.1.1是计量工作的管理部门, 制定《计量管理制度》,并根据制度对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4.1.2 处长批准无国家检定规程的计量测试设备校准规定。 4.1.3计量室是计量管理工作的实施部门。建立并管理计量检定、测试标准器,按《计量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全厂计量测试设备,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开展长度、力学、电学、温度等方面的计量检定、测试、修理工作,保证全厂在用计量测试设备处于合格状态。负责计量器具帐、卡、物登记、编号及检定、修理原始记录的登记、保管工作。4.1.4计量管理员负责制订计量器具周检计划。4.1.5 计量管理员负责委外校准(检定)的计量测试设备,按规定送上级计量测试单位或经上级计量测试单位授权的单位进行检定并取回、登记、发放工作。4.2 安技处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量测试设备分台帐的归口管理,并进行监控。 4.3生产处工程主管或部门质量主管负责确定使用未校准的计量测试设备进行检验、试验的产品范围, 并对该范围的产品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4.4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特种设备监视测量装置的监测,以及监测装置的采购和在库维护、管理。4.5各单位负责在用监测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 5实施步骤5.1 最高计量标准装置和国家强制检定的监测装置的控制5.1.1 根据生产、科研和量值传递溯源的需要,建立工厂最高计量标准,在依法经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后,开展量值的传递。5.1.2 工厂最高计量标准装置由法定的计量机构按周期进行强制检定,质量管理处应及时组织送检。5.1.3 计量标准装置的操作人员,应持有政府法定计量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有效证书,检定人员应对做出的检定结论负责。5.1.4 计量标准装置的使用、保养、保管必须符合《计量标准、精密测试仪器管理规定》规定的要求。5.1.5 国家强制规定的A类监测装置送法定机构周期检定。5.2 在用计量器具的控制5.2.1 对在用的监测装置按工厂计量器具管理目录进行分类编号:a) 质管处建立全厂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总台帐;b) 安技处建立环境保护、劳动防护、安全监视和测量装置分台帐,制订年度周期检定计划,每年年底前报质管处;c) 资产处建立基础设施的监测装置分台帐,制订年度周检计划,每年年底前报质管处;d) 各部门必须同时建立本部门监测装置分台帐,按《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台帐管理。5.2.2 对A、B级和有有效期要求的C级监测装置,质管处依据分管部门上报的年度周检计划编制年度周期检定、验证计划,经处领导批准后下达到分管部门,开展周期检定、验证,按月下达当月《计量器具送检通知单》,使用部门按通知单要求及时送检;对有特殊原因而无法送检的监测装置,使用部门应提出延期周检的申请,经分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在延期检定期间不得使用,该监测装置能够送检时应及时送质量管理处检定。其它属于C级管理的指示性仪表在使用前作一次性检定,使用中发现失准应及时更换,发现标识脱落或模糊不清应及时更换标识。5.2.3 监测装置检定、验证合格后,检定人员应贴上检定合格/准用标识,通知所在部门计量员及时取回,双方办理清点交接手续。检定/验证的原始记录由实施部门负责保管,检定人员每月末汇总周检情况,按专业填写《计量器具周检情况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验证的监测装置按国家规定送检。5.2.4 各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抽查本部门在用监测装置,做好《抽查情况记录》,抽查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将信息及时反馈质管处。5.2.5 各部门人员在监测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若发现失准、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向分管部门报告、处理。在用器具出现量值偏差时,使用部门须对该计量器具前期测量的数据进行必要的追溯或复验,做好追溯和复验记录。5.2.6 对生产和检验共用的监测装置,使用部门应在使用前进行检查、验证,产品检验人员进行复验,确认完好的器具才能进行产品测量。5.2.7 顾客提供的监测装置,使用人员使用前应会同顾客代表进行复核,在双方确认无误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测量。5.3 计量器具的流转控制5.3.1 申购添置监测装置由申请部门填写《计量器具、仪器、仪表请购单》,按其类别分别报质管处/安技处/资产处审批,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购置。属于技措项目的监测装置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规定》执行。5.3.2 入库a) 新购计量器具进厂后,通知质管处组织相关专业检定人员按检定规程进行入库检定、验证。A、B级计量器具20件及以下实行全检,20件以上按总数的10%进行抽检,有CMC标志的计量器具以合格证书作为入库依据。b) 经专业检定人员检定、验证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做好入库合格标识。仓库保管人员须按保管要求存放,并做好防护工作。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入库,资产处应及时退换。c) 属于固定资产的监测装置,投入使用前由分管部门组织验收,资产管理处建立监测装置总台账,安技处和质管处分别建立监测装置专业台账,使用部门建立分台账,并加强对监测装置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5.3.3 出库检验使用部门领用库存计量器具须经质量管理处进行出库检定、验证,贴上合格标识,并编号、登记、入帐,列入周检计划后方可投入使用。5.3.4 质管处负责组织全厂监测装置的修理或委托修理。5.3.5 监测装置的降级和报废a) 监测装置经修理仍未达到原精度等级要求,但符合下一级精度要求的作降级使用,同时应在合格证、台帐、《计量器具历史记录卡》上注明,在实物上做出使用范围标识。b) 对无法修理的或无修理价值的监测装置作报废处理。其中,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由检定人员填写《监测装置报废单》,经质管处计量室审核后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的由质管处检定人员出具检定报告,处长审批后返回使用部门,由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报厂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处置。5.3.6 监测装置丢失、损坏后的赔偿及报销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监测装置丢失、损坏,使用部门应填写《遗失、损坏监测装置报销单》,由使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质管处计量室审批后办理赔偿和注销手续。5.3.7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封存、重新启用和禁用5.3.7.1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封存和重新启用,由使用部门填写《监测装置( )申请单》,经计量科批准并检定、校验合格后实施;最高计量监测装置的封存和重新启用,经检定合格报上级计量部门批准后执行。5.3.7.2 暂无条件和在检查中发现的失准、未经检定合格的监测装置,由计量科加贴“禁用”标识(附录A)。5.3.7.3 凡封存、重新启用或禁用的监测装置,检测人员应及时在台帐和计量器具历史记录卡上注明,并及时调整周检计划。6记录和保存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过程中产生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整理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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