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工作奖惩
十一、计量工作奖惩各车间(处室)分管计量工作的领导和兼职计量员应对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定期总结。(一) 各单位的计量送检率要求100%,按月考核,部门月度送检率低于98%,每少送一件罚责任人20元;(二)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计量器具损坏或丢失的,必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由车间兼职计量员提供调查情况,并根据损坏情况及原因由技术质量管理处和单位按下表赔偿,见附表赔款原因赔款金额
计量器具丢失领用时间在1-3 年内的按原价100%赔偿,3-5 年的按原价75%赔偿。5-10 年按原价50%赔偿
计量器具损坏凡人为损坏,无法修复而造成报废的按原价赔偿,凡能修复,赔偿修理费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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