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 发表于 2012-11-8 08:03:24

关于严格控制船舶过期成本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格控制船舶过期成本的暂行规定 全厂各单位:为确保单船成本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出现寅吃卯粮的现象,现对船舶过期成本的考核制定如下规定:1、船舶过期成本是指船舶交付一个月后财务账面已结转该船销售收入和成本后,再发生的、与该船有关的成本费用(包括材料设备、舾装件、建造劳务费、外部酸洗镀锌等加工费、设计费、试航费、拖轮费、报关费等)。2、产生船舶过期成本的主要原因有:(1)材料设备、舾装件等入、出库手续办理不及时,没按规定登记材料账,结算或发票开具报账滞后;(2)建造劳务费、外部酸洗镀锌等加工费结算不及时,发票开具报账滞后;(3)设计费、报关费、拖轮费等费用由于对方发票出具不及时,相关部门核实报账不及时;(4)试航费结算滞后,发票报帐不及时等。3、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厂单船成本核算和控制管理的规定,现要求我厂各部门在船舶完工交船后一个月以内,必须将已完工船舶所有单船材料、设备、进口料件及增补件、舾装件、建造劳务费、外部酸洗镀锌等加工费、设计费、报关费、拖轮费、试航费等所有费用,到财务处报账结算办理完毕。如果不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根据厂部的要求,由财务处对船舶过期成本按月考核并作以下处罚:(1)对超期1个月(即船舶完工交船后2个月以内)的材料、设备等各种料单,处以单张料单罚款200元、各种费用按单笔费用处以罚款1000元;    (2)对超期2个月(即船舶完工交船后3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材料、设备等各种料单,处以单张料单罚款300元、各种费用按单笔费用处以罚款2000元;(3)对超期3个月(即船舶完工交船后4个月)以上的材料、设备等各种料单,处以单张料单罚款500元、各种费用按单笔费用处以罚款3000元。4、对超期1个月(即船舶完工交船后1个月)以上的材料、设备以及各种费用,因未付款而导致对方单位暂时不能开具发票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财务处报送未开具发票的材料、设备以及各种费用的预估清单(内容包括船名、项目、金额等),作为单船预计成本的依据。按照该方式进行处理的,不作为船舶过期成本考核。但付款并取得发票后,三天内必须到财务处报账,否则,按上述船舶过期成本予以考核。5、对发生的出厂船舶售后维修费,售后服务部门应在售后维修工作结束后,三天内到财务处报账。6、每月初财务处将上述处罚情况和结果在厂部仲裁会上通报,经仲裁会决定后扣减责任单位的工资总额。被扣减工资总额的责任单位必须将扣款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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