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经济法概论》第七章 担保法
东财《经济法概论》第七章 担保法 关键词汇 1、担保担保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广义上,担保是指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既包括物权担保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和定金担保制度,也包括债的保全制度。狭义上,担保仅指物权担保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和定金担保制度,债的保全制度是被排除在外的。我国《担保法》中所谓的担保属于狭义的担保。2、担保法担保法是调整担保以及担保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4、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5、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6、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数个同一性质的交易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这种保证形式就是最高额保证。7、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8、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9、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10、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11、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12、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办理出质登记,以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处分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13、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14、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处分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15、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与其他担保方式不同,留置担保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16、定金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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