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保险学概论》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汇
东财《保险学概论》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汇1、 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衡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果因保险事故的发生给投保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反之,则不具有可保利益。例如,私营企业发生火灾必然导致企业所有者的经济损失,则企业所有者对其工厂具有可保利益;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若有人遭受意外致残或患上重大疾病,必然给家庭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影响,则直系亲属之间互相具有可保利益。2、 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就是诚实守信用, 诚信原则是任何一项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都应该履行的原则,讲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讲守信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也要遵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更高、更具体,即要求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我们可以将最大诚信原则定义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3、 保证:又称担保,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或对某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保证的事项都是重要事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弃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如果保险人的授权代理人通过电话告诉受益人无需在保单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损失证明,则保险人就明示放弃了要求受益人及时提交损失证明的权利,这即为明示弃权;如果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放弃某项权利的意图,但从其言语或行为中可以明确推断其有放弃权利的意图,这为默示弃权。例如某保险合同规定的宽限期为60日,但保险人多次在宽限期满后接受逾期保费,则保险人等于放弃了在宽限期内未缴纳保费使保单失效的权利。5、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例如,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船舶改变航道而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要赔偿。6、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7、 代位追偿: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 45 条第 1款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8、 委付: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时,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请求全部损失赔偿的同时, 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的法律行为。我国《海商法》第 249 条第一款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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