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 发表于 2012-10-25 09:24:38

东财《保险学概论》第七章 保险市场及其监管 FAQ

东财《保险学概论》第七章 保险市场及其监管 FAQ 1.保险商品有哪些特殊性?第一,它是一种无形商品。因为它看不见、摸不着、嗅不到、听不见,也无法品尝。保险商品仅仅是对保险消费者的“一纸承诺”,而且这种承诺的履行只能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 不像一般商品或服务可以立即实质性的感受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即保险单的收益与效果),消费者只能依靠主观感觉以抽象的方式和体验信任、感觉、安全等去描述,因而也难以做出具体、精确的评价。 第二,它是一种“非渴求商品” 。所谓“非渴求商品”是指消费者一般不会想到要去主动购买的商品。通常, 很少有人主动买保险, 除非法律上有强制规定,因为人们总是在风险事故发生前存有侥幸心理, 而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后才知道保险的必要。 第三,它是一种“异质性商品” 。保险商品不能像一般商品那样,是标准化的,具有“同质性”。这是因为服务是一种复杂的动态过程,具有“异质性”即“易变性” ,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特定条件下不同,差异性就会很多。不同的公司、 不同的营销人员, 即使提供同一种保险产品,消费者的感受也会不同,甚至是同一个营销人员提供服务,也不一定一成不变,会因为时间、地点、准保户等具体情况不同表现出相当大的差异。 第四,它是一种复杂的商品。从一般形式上看,保险商品表现为一些法律文件,即保险人承诺在特定情况发生时提供保险保障的法律文件。尽管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试图简化保险合同条款的措词,但法律上的要求仍然使这些措词难以理解。 第五,它是一种隐形消费的商品。保险商品消费不可能像其它有形物质商品那样,可以借助直观感觉,其消费过程往往难以体察。 2.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社有哪些差异?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社很相似,而且相互保险社又是按照合作社的模式建立的,因此人们往往对二者不加区分,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第一,保险合作社由社员共同出资入股设立的,加入保险合作社的社员必须缴纳一定的股本,而相互保险社却无股本。第二,只有保险合作社的社员承诺作为被保险人,但是社员也可以不与保险合作社建立保险关系。而相互保险社与社员之间是为了一时目的而结合的,如果保险合同终止,双方即自动解约。第三,保险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仅局限于合作社的社员,只承保合作社社员的风险。第四,保险合作社采取固定保险费制,事后不补缴。而相互保险社保险费采取事后分摊制,事先并不确定。 3.保险代理人分哪几类?(1)专业代理人,是专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公司。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兼业代理人,是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组织机构。常见的兼业代理人如银行(代办银行保险产品)、货物运输部门(代办货物运输保险)、航空售票点(代办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个人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个人。目前,我国的个人代理人主要是指保险营销员。 4.保险监管的规范方式是指什么?规范方式,又称准则方式或形式监督主义,即由政府规定保险业经营的一般准则并要求保险业共同遵守的监管方式。政府对保险经营的重大事项(例如最低资本金要求,资产负债表审查,法定公布事项的主要内容,管理当局的制裁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这种监管方式的优点在于强调保险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示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被看作“适中的监管方式”;但缺点在于政府保险业是否真正遵守规定,其审查力度仅能局限在形式上,实际上可能存在形式合法但实质不合法的行为。荷兰在1922年以后曾经采用过这种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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