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 发表于 2012-10-24 07:17:59

东财12秋《金融法》第十二章 证券法 FAQ

东财《金融法》第十二章 证券法 FAQ一、证券的法律特征。答:1.证券是一种投资凭证。证券是投资者权利的载体,投资者的权利是通过证券记载,并凭借证券获取相应收益的。2.证券是一种权益凭证。证券体现一定的权利,如股票体现的是股权,而债券则代表着债权。3.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即证券具有流通性,其持有者可以随时将证券转让出售,以实现自身权利。二、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答: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它一方面要求信息公开且真实,即证券发行者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另一方面要求管理公开,即监管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公开,市场监管与执法活动公开。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责,对一切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市场活动规则,尊重对方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实事求是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不得有强制交易、无偿占有、不诚实的行为。  3.合法原则。第五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这体现了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的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虽然“混业经营、混业管理”是全球金融发展的主流,也是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必然方向,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我们还不得不在总体上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所以,2005年我国在修订《证券法》时一方面继续保持了原《证券法》所确立的金融分业原则的规定,但另一方面为给我国金融实践中出现的混业经营现象(如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入市等)提供法律支撑,并为今后的金融混业改革预留发展空间,修订新法时在第六条增加但书部分,即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既坚持了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又兼顾我国的金融实践需要作了灵活实务的立法技术处理,做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现实稳定性与改革前瞻性的有机结合。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支持,投资者的热情和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应成为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证券法》第一条“立法宗旨”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并在整部法律中规定了信息披露、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等制度和规范,都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三、试述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答:交易规则主要有:(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2)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3)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5)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四、试述股票与债券的联系与区别。答:1.股票与债券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具有有价证券共同的性质和特征。它们都须依法发行,并可在流通市场上转让,同属可流通证券。2.股票与债券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股票表示的是股东权,是股权凭证,实质是表示所有权,债券表示的是债权,是债权凭证;(2)收益不同。股票持有人是从公司利润中分取股息、红利,并且所分数额与公司盈利的大小成正比,而债券持有人是依据事先约定的利率计取利息,不受公司盈利大小的影响;(3)承担的风险不同。股票持有人(股东)承担的风险相对于债券持有人(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要大;(4)股票与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的权利不同。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债券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五、股票发行的程序  答:由于股票发行方式不同,发行程序也不尽一致。大体有以下步骤:  1.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股票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审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做出说明。  3.公开信息。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股票。  4.核准决定的撤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做出的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股票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股票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5.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公开发行股票由发行人依法自主选择证券公司承销。承销包括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当事人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承销方式、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承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承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承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应当对股票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股票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股票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股票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  6.备案。证券公司包销股票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股票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六、试述证券交易中限制和禁止的具体行为答:包括(一)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二)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操纵证券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2.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三)禁止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是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行为。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四)禁止欺诈客户行为。欺诈客户,是指代理人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违背被代理人真实意思进行代理的行为,以及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行为。七、证券交易行为一般性禁止规定答:我国《公司法》对股票交易及其行为管理作出一般性禁止规定。1.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获利润归公司所有。此项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5%所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依照此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物的标的。证券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予他人或者作为担保。5.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6.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股票。同时,在上述文件成为公开信息前或成为公开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述专业人员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公司的股票。7.未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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