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12秋《金融法》第十三章 保险法 关键词汇
东财《金融法》第十三章 保险法 关键词汇1.保险是指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运用多数机构和个人的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对因特定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约定事件的出现实行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2.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各种保险,包括普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3.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身保障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5.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6.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7.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8.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9.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10.保险经纪人包括狭义的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前者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后者是指基于原保险人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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