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保险学概论》第六章 财产保险 课堂笔记
知识点49 财产保险概述 财产保险是人类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长期斗争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它以 各种财产物质和有关利益为保险对象,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是一 种经济补偿制度。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有较大的区别。在我国,除人身保险之外的保险业务均可列入财产保险的范围。 1.财产保险的含义 财产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财产保险中所指的财产除了包括一切动产、不动产、固定的或流动的财产以及在制或制成的有形财产外,还包括运费、预期利润、信用及责任等。因此,财产保险的范围很广泛,除了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均可归为这一类。 2.财产保险的特征 (1)保险标的的广泛性。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既承保有形的财产,也承保基于有形财产的有关利益。有形财产是指厂房、设备、汽车、船舶、货物、家电等;无形财产或利益主要是指各种费用、预期利润、信用和责任等等。 (2)保险标的价值的可衡量性。财产保险的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在财产保险中,财产或利益的实际价值是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经济限额。因此,财产或利益的实际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如空气、江河、矿藏和政府信用等。(3)短期性。财产保险绝大部分险种的保险期限一般是 1 年或 1 年以下,只有少数险种的保险期限超过1年,例如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是整个工期,而工期有可能超过1年。 (4)补偿性。财产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保障功能表现为经济补偿。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通过补偿形式,使被保险人的财产和利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维持保险标的原有的商业价值,不允许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 3.财产保险的种类 (1)财产损失保险,即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补偿有形财产损失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等。 (2)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可以附加在各种财产上承保,也可以单独承保,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3)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债权人)的信用放贷或信用售货的一种保障,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信用保险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国外投资信用保险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 (4)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为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主要包括忠诚保证保险和履约保证保险。 知识点50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在我国,财产保险合同的保单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可保财产 凡是保险人依法可以承保的财产即为可保财产。主要包括:①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建设过程,个人的房屋、家具、电器用品等生活自留,以及汽车、飞机、轮船等;②市场价格变化大或无固定价格的稀有珍贵财产,如金银、首饰、珠宝、钻石、玉器、古币、古玩、字画、艺术品;③堤堰、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④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质。上述②③④项财产,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比较特殊,必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事先进行特别约定才能投保,这类财产被称为特约财产。 (2)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包括:①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如农民基于目前已经播种而对未来收获可能取得的利益,可以作为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②因合同产生的利益。如卖方销售货物后对及时支付货款而取得的利益,可作为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3)消极利益 消极利益主要是指免除由于意外事故发生而增加的额外支出,又称“不受损失”的利益,如由于被保险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应赔偿损失,可以作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2.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早期的保险人在承保财产保险时,仅对火灾、雷击等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所以称为火灾保险。现代保险已将保险人责任事故扩大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保险的名称也由火灾保险演变为财产保险。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 (1)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自然灾害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雷电、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不过,由于地震风险的特殊性,近年来国内保险公司普遍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 (2)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财产保险中,凡是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3)其他风险造成的损失 如“企业财产保险”中对停电、停水、停气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4)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为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3)核辐射或核污染;(4)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5)因保险财产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而导致的损失;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6)间接损失,如工资、利润、收益以及经济赔偿责任等; (7)恐怖袭击。 4.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 (1)比例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即赔偿不仅取决于损失金额,而且也与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有关。投保人如果足额保险,就能得到十足的赔偿;如果不足额投保,保险人只负责投保部分的比例责任。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实际价值) 例 1:某单位将一栋价值为100 万元的大楼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8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大楼发生火灾,造成损失2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大楼价值100万元,而只投保了80万元,是不足额投保——八成投保,依据上面公司计算可得: 赔偿金额=20×(80÷100)=16(万元) (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指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一般把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相对于保险金额的价值,即第一危险部分;第二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那部分价值,即第二危险部分。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凡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即第一危险部分,保险人都认为已经足额投保,以给予全部赔偿;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危险部分则认为未投保,所以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损失。家庭财产保险通常采用这一方式。 例2:某个家庭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在保险期限内,该家庭发生了火灾事故,造成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6 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因为火灾造成的损失为 6 万元,超过了保险金额,所以保险人将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即赔偿5万元。其余的 1 万元要由被保险人承担。 (3)限额赔偿方式 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仅在损失超过一定限度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方式多用于农作物保险中。 例 3:西瓜收获保险,以常年产量每亩 1500 公斤,价格每公斤 0.2 元计算,保险金额300元为限额。 如果实际收获量为每亩1250公斤, 保险人应该赔偿多少? 分析:因为被保险人的实际收获量为每亩1250 公斤,实际收益为250元,所以保险人要赔偿250公斤的损失,即每亩赔偿 50元。 (4)免赔 免赔分为绝对免赔与相对免赔。绝对免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损失小于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保险人将不予赔偿,由被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例如,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汽车保险,该保单碰撞责任的免赔额是 200 元。如果事故发生后损失为 160 元,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这一损失。如果损失金额为 800 元,则保险人将支付其余的600元。 相对免赔一般规定为一个免赔率,损失低于免赔率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旦损失等于或高于这个免赔率,保险人将支付所有的损失。例如,保单规定对免赔率为保险金额5%, 如果损失小于保险金额的5%, 则被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 保险人不予赔偿;而如果损失金额大于5%,则保险人支付所有的损失。 知识点51 财产损失保险Ⅰ 本部分我们在狭义基础上讨论财产保险,即保险标的仅指有形财产的财产损失保险。这类财产保险主要包括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火灾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和农业保险等。这一知识点我们先介绍火灾保险、工程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 1.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是以各种不动产和动产,如房屋、厂房、机器设备、家具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财产因遭受火灾等义务事故及自然灾害所致的经济损失。 火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却也是社会物质财富面临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风险。早期的财产保险主要针对火灾对于各种财产所造成的破坏,承保的对象也仅仅限于不动产。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财富的不断丰富,面临的风险也日渐扩大,加之保险经营技术的进步,使得火灾保险不断发展,保险人开始将火灾保险单承保的责任扩展到更多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承保的标的也扩展到各种不动产和动产。我国保险公司开办的火灾保险主要有: (1)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物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它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重要的险种之一。一切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饮食服务行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还可以承保附加险,如附加盗窃险、营业中断险等。 (2)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自有财产、代他人保管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附加险包括盗窃险、家用电器维修险等。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 金额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超出部分才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即使被保险 人没有足额投保。 2.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以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中的各种财产和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主要承保由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工厂、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恶意行为等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 (1)工程保险的特点 ①承保风险的复杂性。一项工程从投标、签订合同、施工到竣工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不仅工程本身可能受到损失,而且与工程相关的标的也可能遭受损失。 ②被保险人的多方性。工程项目涉及的利益方很多,包括工程所有人、工程承包人、设计单位、技术顾问以及发放工程贷款的银行等,他们对建筑工程项目都具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因而都可以作为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 ③保险期限的不确定性。工程项目的保险期限不是按年计算,而是根据预定的工期天数确定,即自施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交付工程所有人时止。有的工程项目保险期限还包括交付后的保证期。保险期限的长短一般由投保人根据需求确定。 ④保险责任的综合性。工程保险除了承保各种财产的直接损失外,还承保三者责任风险,即对工程项目在承保期限内因工程施工所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上及附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⑤保单条款的个性化。不同类型的工程,其风险具有不同的特点,所以工程保险的条款要根据保单的具体情况确定。在实务中,通常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工程保险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 (2)工程保险的种类 ①建筑工程保险,简称建工险,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建工险适用于一切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码头、住宅、旅馆、商店、工厂、仓库、水库、管道、学校和娱乐场所等。 ②安装工程保险,简称安工险,承保新建、扩建和改造的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安装期内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以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安工险适用于任何安装工程,包括工厂使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以及吊车等。 3.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1)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特点 ①保险期限的起讫一般以航程划分,从出发地点上路开始到达目的地后结束。 ②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以货物的购进价格加上运杂费、税款、保险费等费用,以及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为依据。③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费率制定比较复杂。 通常要考虑下列因素: A运输方式,由于各种运输工具的种类、结构、性能和新旧程度不同,造成对货物运输途中受损的不同影响,因此,应该采取差别费率;B运输路径,货物运输所经过的路线长短不等,危险性大小也不同,因此,运输途径是影响货物损失程度的主要因素;C货物性质,不同货物本身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不同,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也不同。 (2)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种 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它是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整个运输过程,包括内河、内陆运输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 ②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它是以陆上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等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③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它是以航空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知识点52 财产损失保险Ⅱ 1. 运输工具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是以各类运输工具,如汽车、飞机、船舶、火车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汽车保险 汽车保险始于 20 世纪初,它目前已发展成为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在这一保险中,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蒙受汽车车辆的损失以及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汽车保险通常分为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 (2)飞机保险 飞机保险是随着飞机制造业的发展, 在海运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新险种。在这一保险中,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飞机本身的损失、旅客意外伤害和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飞机保险有许多种险别,主要包括机身险(即飞机损失或损坏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三个险别。 (3)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包括远洋船舶保险和国内船舶保险。 ①远洋船舶保险是以远洋船舶为保险标的,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导致船舶本身发生损失,与船舶有关的利益发生损失,以及出现了应该由船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进行赔付的保险。②国内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的各种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包括建造和修理中的船舶、适航船舶、特种专用船舶、具备航行能力的船舶和油轮、渔轮和海轮。保险人主要承保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船舶本身的损失以及由支出的合理费用、船舶的碰撞损失、共同海损的分摊额等。 2.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以农业种植业中的各种农作物,如水稻、小麦、棉花、烟叶等;养殖业中的各种牲畜、家禽,如牛、羊、鸡、鸭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农作物因水灾、旱灾、台风、霜冻、冰雹、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而导致的减产或绝收承担赔偿责任,对各种牲畜、 家禽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或伤残承担赔偿责任。 (1)农业保险的主要特点 ①标的种类繁多;②投保人逆选择严重,往往是出险率高的地区、出险率高的险种人们购买踊跃,而出险率低的地区或险种,人们则不愿意参与保险;③农业保险常常由政府给予补贴。 (2)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 ①种植业保险 A.农作物保险,以稻、麦等粮食作物和棉花、烟叶等经济作物为对象,以各种作物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收获量价值或生产费用遭受损失为保险责任的保险。 B.收获期保险,是针对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收割后,处于晾晒、脱粒、烘烤等初级加工阶段时的一种短期保险。 C.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的林木生产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病虫害造成林木价值或生产费用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 D.经济林、园林苗圃保险,是对生长期内的各种经济林种及其产品、商品性名贵树木、树苗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病虫害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 ②养殖业保险A.牲畜保险,以役用、乳用、肉用、种用的大牲畜为承保对象,保险人负责在饲养使役期,因牲畜疾病或意外灾害造成的死亡、伤残以及因流行病而强制屠宰、掩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B.家畜、家禽保险,以商品性生产的家畜、家禽为保险标的,承保在饲养期间的死亡损失。 C.水产养殖保险,承保养殖过程中因疫病、中毒、盗窃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水产品收获损失或养殖成本损失。 D.其它养殖保险,针对养殖鹿、貂、狐等经济动物和养蜂、养蚕等提供的保险产品。 知识点53 责任保险 1.责任保险含义和特点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在各种生产或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或过失等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可以通过投保责任保险转移给保险人。 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与一般的财产保险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 (1)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如果说风险是保险产生、存在、发展的基础,那么,民事法律风险则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民事主体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经济赔偿。责任风险的存在,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寻求规避和转移责任风险的途径,于是责任保险的重要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责任保险逐步为人们所接受。(2)保险人替代被保险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通过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将因自己疏忽或过失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财产遭受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因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就要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而造成损失的“罪魁祸首”则是被保险人,保险人进行赔偿实际上是替代被保险人承担了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 (3)只有赔偿限额而无保险金额。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非有固定价值的标的,且赔偿责任因损害事故大小而不同,很难在投保时准确预测。因此,不论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由保险双方约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凡超过责任限额的索赔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4)承保方式的特殊性。责任保险既可以独立承保,也可以作为其它险种的附加险。前者是指保险人出立专门的独立保险单的责任保险。后者是指作为一般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如船舶碰撞责任保险、飞机旅客责任险等)或基本险来承保(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2.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1)保险责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①被保险人依法对因过失或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是责任保险的基本责任,保险人以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以及保险单上的赔偿限额为依据进行赔偿。②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保险人可在赔偿限额之外支付。 (2)保险责任的确定方式 保险责任与损失的发生和被保险人的索赔行为密切相关。在责任保险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索赔基础:期内发生式和期内索赔式。 ①期内发生式,也称为以事故为基础,是指只要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无论索赔何时提出,保险人均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予以赔付。采用这种方式,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事故,可能会在保险期限终止后一段时间,甚至很长时间后才会提出索赔,所以容易引发“长尾问题”。②期内索赔式,也称为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是指只有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且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的保险期限范围的索赔,保险人才予以赔付。 (3)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通常有以下两种类型: ①事故赔偿限额,即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它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两种。 ②累计赔偿限额,即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也可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两种。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只规定事故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或者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 (4)保险费率 责任保险的费率是根据责任风险的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制定的,一般而言,在厘定责任保险费率时,主要应考虑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赔偿限额以及免赔额的高低;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承保风险的区域范围;同类业务的历史资料等。 3.责任保险的种类 (1)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个人责任保险等都是公众责任保险。 (2)雇主责任保险,是指以投保人(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期间因人身伤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雇员包括正式员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学徒工。 (3)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因其产品的质量缺陷致使产品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4)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因职业工作中的过失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根据投保人的具体职业不同而又分为许多种,如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等等。 知识点54 信用保险 1.信用保险的含义 信用保险,又称商业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信用放贷或信用售货(借贷赊销)的一种保证形式。当债务人(借款人或赊货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信用保险合同中,债权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是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也就是投保人的合法权利因债务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受到的损失。债务人不是信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信用保险合同,通常称债务人为第三人。债权人、保险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如下图所示。信用保险的经营管理方式与其它财产保险有很大不同: 第一,实行额度管理。卖方就买方的信用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则根据买方的信用状况或信用等级确定具体的信用额度,并据此设定责任限额。通常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要设立两个责任限额。一是对每次事故赔偿的责任限额;二是在保险期限内的累积赔偿责任限额。 第二,设立黑名单制度。对于经常违约和进行合同欺诈等行为的买方设立名单制度,取消其信用额度,并对黑名单进行不断更新和保密。 第三,坚持保密原则。保险人不得透露(尤其是向借贷赊销的债务人)投保信用保险的有关事实,以防止买方出现逆选择风险。 第四,提取等额准备金。信用保险的财务制度与其它财产保险也不一样,必须提取等额的准备金。 第五,要建立健全追偿体系。信用保险的保险事故通常是买方违约所致,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卖方)赔偿后,可取得代位追偿权。每一笔业务,都涉及追偿问题。实务中,被保险人一般将保险赔偿责任限额以外的那一部分债权往往也委托保险人一并追偿。从某种意义上说,追偿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信用保险的经营成败。 第六, 信用保险是各国鼓励出口的政策工具, 一般不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而是由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就是政策性保险公司。 2.信用保险的类型 信用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在本国出口企业或金融机构从事商品外销或者贷款业务的活动中,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险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 (2)国外投资信用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海外投资商)向保险人所在国投资经营,因政治原因造成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是指国内的商品出卖人或金融机构因买售人或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致使货款或贷款无法追回时,由保险人依据约定给予赔偿的一财产保险合同。 3.信用保险与债务担保的区别 (1)法律关系不同。债务担保是该债务的一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但以信用保险合同的债,不是原来以及存在的债的一部分,而是独立于原债的一个新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2)风险能否转移不同。债务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向债权人承担的义务。在这里,究竟债务人和担保人到期能否清偿债务,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的。在信用保险合同中,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 (3)费用负担不同。债的担保中,担保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在信用保险合同中,保险费由债权人(也是投保人)承担。因此,在信用保险中,如果债务人违约,保险人在赔偿后即取代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可向债务人追偿。 知识点55 保证保险 1.保证保险的含义 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为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保证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保证保险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保证人(保险人)、被保证人(义务人)、权利人。而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只涉及投保人和保险人两个当事人。 (2)保证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对保证人(保险人)给予权利人的补偿具有偿还义务,而一般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这样的义务。 (3)保证保险需要调查被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只有经过充分调查发现被保证人的资信相当可靠,保险人才予以承保。所以国外保证保险的赔付率极低,一般在10%以下。 (4)保证保险通常建立了完善的追偿制度,而且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 (5)保证保险的保费实质上是一种担保费,即利用保险公司的名义提供担保的一种报酬。 2.忠诚保证保险 忠诚保证保险,又称诚实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行为不诚实或者疏于职守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保证人)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忠诚保证保险承保的保险事故包括雇员的欺骗、偷盗、伪造、失职等行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期限通常是雇佣期间以及被解雇或退休后6个月内造成的损失。忠诚保证保险可以分为指名保证、职位保证和总括保证。 (1)指名保证是以特定个人为被保证人的忠诚保证。在雇主遭受被保证人所造成的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证的每一个雇员的名字都必须列在保单上,例如, 王小,出纳员 20,000 李刚,会计 30,000 (2)职位保证,是指保险人承保某一职位上若干被保险人,但可以不列明被保证人的姓名,并按职位确定保险金额,凡是担任该职务的人,都按约定的保证金额自动承保。例如, 2名出纳员 20,000 1名会计 50,000 (3) 总括保证, 是指在一个保险合同内承保雇主所有的正式雇员的一种保险。保证合同中不列姓名和职位,而是分别按人数的多少来计算保费。 3.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不履行法律或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以法律义务或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例如在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中,购车人必须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银行是权利人,购车人是义务人。银行在同意向购车人提供贷款时,一般都要求购车人购买分期付款购车还款保证保险。即由保险人向银行做出保证,当购车人不能按期还款造成银行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此,分期付款购车还款保证合同属于典型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并不局限于商业交易中,还可以适用于非商业关系中需要提经济担保的任何场合,只要应履行的义务是合法原因引发的即可。这类保险包括合同保证保险、行政保证保险、司法保证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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