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 发表于 2012-10-22 08:31:42

东财《保险学概论》第二章 保险概述 课堂笔记

东财《保险学概论》第二章 保险概述 课堂笔记知识点8 可保风险虽然保险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有效的方法,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来处理,所以,我们引入可保风险这一概念。1.可保风险的含义可保风险(insurablerisk)是指保险人可以承保的风险,即投保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的风险。2.可保风险的条件一般而言,理想的可保风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风险是纯粹风险保险所承保的风险, 主要是纯粹风险, 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火灾风险,只有给人的生命财产带来损失的可能,而绝对没有带来利益的可能。投机风险一般是无法保险的,它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例如股市风险,投资股市既有可能因股价下跌而损失,也有可能因股价上涨而获利。对这类风险,保险人是不予承保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风险的偶然性主要是对个体而言。 偶然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发生的可能性,没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是不存在的。二是发生的不确定性,即发生与否、发生的时间与地点、造成的损失程度都是不确定的。对于个体必然要发生的风险,保险人是不予承保的。例如,某人已经罹患了绝症,他就不能再向保险公司投保死亡保险,因为在可预见的时间内,死亡对他来说是必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的意外性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结果的扩大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引发的风险是道德风险, 保险人不予承保。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比如机器使用的正常损耗就是可以预知的损失,保险人不会予以提供保障。(4)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存在首先我们介绍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 所谓大数法则是指对随机事件观察的次数越多,那么实际结果越有可能接近预期结果的一种趋势或规律。例如,我们掷一枚硬币,如果掷 10 次,可能是 3 次正面,7 次反面;但如果掷1000次,则有可能是正面565次,反面435次,几乎等于我们预测的正面0.5、反面0.5的概率。保险机制运作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集合与风险分散的过程。保险人将众多临共同风险的投保人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风险时,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体投保人,即通过保险的补偿或给付行为来分摊损失。因此,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同质风险。第一,大量风险,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在保险经营中得到运用的前提。第二,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类型、品质、性能、价值方面大体相近。只有这样,各个风险单位遭遇风险事故从而造成损失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才能相近。(5)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风险一旦发生,由其导致的损失对被保险人而言是无力承担的。可保风险应该是一种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较大、遭受重大损失的机会较小的风险,这样,才有必要转嫁出去。但同时,风险不能使绝大多数标的都遭受损失。这实际上是要求风险具有分散性,保险人在承保时力求将风险单位分散。否则,这种风险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巨灾性的,将危及保险公司的生存。知识点9 保险的含义著名教育家胡适曾说:保险的意义,只是今日作明日的准备,生时作死时的准备,父母作儿女的准备,儿女幼时作儿女长大的准备,如此而已。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豁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能做到这三步的人,才能算作是现代人。1.有关保险的理论学说什么是保险?理论上如何对保险的概念进行界定?世界各国的学者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对如何定义保险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学说。(1)损失说损失说又可以分为损失补偿说、损失分担说和风险转嫁说。①损失补偿说, 是产生最早的一种保险理论, 其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 A. Masius)。其基本要点有二:一是认为保险是一种合同;二是认为所有保险的共同特征是损失赔偿。②损失分担说,其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瓦格纳。损失分担说首先承认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但更强调损失赔偿背后反映出的多数人互助合作、共同分担损失这一事实,因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看作保险的性质。③风险转嫁说。该学说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的维兰特(A. H. Willet)。危险转移说强调保险组织的重要性,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移机制, 任何团体或个人都可以凭支付一定的费用为对价将生活中的各种危险转移给保险组织。保险组织则汇集了大量的同质危险, 从而实现危险的均摊。(2)非损失说非损失说又可以分为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机构说和财产共同准备说。①保险技术说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韦宛特(C. Vivante),该学说强调保险数理基础,认为保险的特点就在于采用了保险费率的计算、保险基金的计算等特殊技术,保险性质主要体现在技术方面。②欲望满足说。欲望满足说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戈比(U. Gobi)和德国的马纳斯(A. Manes)。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的手段,并且这就是保险的性质。风险事故的发生会造成直接损失、利益损失、储蓄能力停止、紧急预防损失费用以及其他不能以货币计量的一切损失,引起人们对金钱的欲望。保险的目的就在于以共同、互助的补偿手段为保障,使人们能够以最少的费用来满足这种金钱欲望,获得所需要的资金和充分可靠的经济保障。③相互金融机构说。该学说强调保险资金融通功能,其代表人物是日本的米谷隆三。相互金融机构说认为当今的经济是货币经济,所有经济活动都是用货币收支来表现的。在保险中,保费的收取和赔款的支付也都通过货币进行,因此保险作为应付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也主要是通过调整货币支付来进行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构,是以发生偶然事件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④财产共同准备说。这一学说的代表认为是日本的小岛昌太郎。该学说从静态的观点看保险,认为只有积蓄财富作为财产准备才能应付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是受托管理财产准备的组织。(3)二元说“二元说”论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保险金额为目的。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二元说的主要观点有“否定人身保险说”和“择一说”。①否认人身保险说。该学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②择一说。该学说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择一说”强调保险的法律内涵,并且由于是分别定义,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因此对各国保险法产生了普遍影响。我国《保险法》中的合同部分也是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定义的。2.保险的含义前面介绍了有关保险的各种学说,但是受到其产生时的历史局限,这些学说尽管从不同侧面描述了保险的本质和特征,但似乎又没有清楚、完整地解释保险到底是什么。为了更深刻地把握保险的内涵,我们再从经济、法律和社会功能三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1. 经济角度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对不可预计的损失进行重新分配的融资活动。保险这种机制涉及的是把潜在损失转移到一个保险基金中,该基金集中了所有潜在损失,而后将预计损失的成本分摊给所有参与者。所以,保险是将损失风险转移给一个风险共担组织,并在组成成员中重新分摊损失的经济活动。充足保险基金财务支付能力的确定性和损失的可精确预测性是保险交易的本质。综观人类历史, 不可预计的经济损失时有发生。 但是, 通过保险机制的运行,总损失就可以预计。损失的可预计性是保险机制运行的基础。因为保险使集体而非个人的损失的准确预计成为可能,从而使得损失的成本得以事先融通和重新分配。 而且, 保险机制通过向每个参与者收取保费的方法, 完成损失成本的再分配。作为缴纳保费的回报,保险人承诺,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予以赔付。总的来说,只有很小比例的被保险人会遭受损失。因此,一个保险体系把少数人不幸遭受的风险损失,在所有缴纳保费的成员中进行再分配。2. 法律角度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契约。愿意赔付损失的一方是保险人;发生损失导致保险人赔付的一方是被保险人;保险人收取的费用称为保险费;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单。保险合同与所有合同一样,是产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约定。保险人的权利是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其义务是当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当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要求赔付保险金,其义务是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可见,合同赋予一方的权利体现的正是另一方的义务。3. 社会功能角度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有效转移风险、保障社会稳定的手段。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法预料的损失随时可能发生,对人们的生产和社会造成危害。而保险这一机制就是把众多的单位和个人集合起来,每个参与者愿意付出一个相对较小的固定开支,来代替相对较大的不确定的损失。大多数人都会为可能遭受损失而感到不安。因为对风险的厌恶,人们愿意支付公平的费用来减轻对损失不确定的忧虑,并且在损失真正发生时获得赔付。 因此, 即使是没有发生损失,人们仍然认为保费开支是值得的, 因为它减轻或消除了人们由于担心损失发生而引起的焦虑。所以人们常常把保险称为“社会稳定器”。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但是它并不能阻止或减少风险的发生。人们投保后,房屋仍然可能发生火灾,被保险人仍然会生老病死。保险只是以确定的支出代替了不确定的损失,投保后如果房屋发生火灾,被保险人可以得到经济上的赔偿。所以,保险转移的是风险,由个人承担风险变成大家共同承担风险,从整体上提高了对风险事故的承受能力。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给出保险的定义。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这一定义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它不仅适用于古代低级形式的行会合作保险或相互保险,而且适用于强制保险;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且适用于人身保险。另外,我们把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的定义也介绍给大家。我国的《保险法》第二条把保险的定义表述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知识点10 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人们为了应付未来可能出现的意外, 除保险外, 还创立了许多其他制度和方法。为了对保险有一个更清晰的理解,有必要把保险与其他类似制度和方法加以比较。1.保险与储蓄保险与储蓄都是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 都是将现有收入的一部分储存起来,以备将来的需要,带有“积谷防饥”的色彩,尤其是在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的生存部分中,与储蓄很难区别。但是二者也有不同,保险与储蓄的差异在于:第一,保险是以一定的群体为条件,而储蓄则是以个人或单位为主体。第二,保险属于他助行为,而储蓄属于自助行为。第三,保险与储蓄的受益期限不同,保险由保险合同规定受益期限,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论何时发生保险事故,只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范畴都可以得到补偿;而储蓄则以还本付息期限为受益期限。第四,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与得到的保险金可能比例悬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能得到远远高于所交保费的保险金;而储蓄一般只是在期满后得到本金与利息之和,而且相对于本金,利息只是保险的一个较小比例。2.保险与论文商业保险与论文从表现形态上看具有相似之处。第一,它们都是以不确定事件发生为条件的。对于保险,如果双方约定的不确定事件——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要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对于论文,比如甲乙两个人各出10元钱赌掷硬币,如果正面朝上,甲获胜,乙要给甲10元钱;反之反面朝上,乙获胜,甲支付给乙10元钱。那么甲乙的输赢也是以不确定的事件——硬币投掷的结果来决定的。第二,双方的对价常常不均等。对于保险(特别是财产保险),如果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常常可以得到大大高于其所缴付的保费的赔款;而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被保险人则得不到任何赔偿。论文也是如此。尽管保险与论文有以上相似之处,但两者还是存在着质的差异。第一,目的不同。参加保险的目的是以小额的保费支出将不确定的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从而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和经济上的保障。而论文的目的大都是为了发财,想以小额的赌注赢得大额钱财。第二,机制不同。论文制造了原本不存在的风险,如果不赌,就没有损失的发生。而在保险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的存在与发生并不依赖保险行为本身。保险没有增加风险的总量,它只是将客观存在的风险转移给了接受风险的一方。第三,风险性质不同。论文有可能获利,也有可能损失,其风险是一种投机风险;而保险承保的风险一般都是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第四,参与条件不同。保险要求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而论文则没有限制,不必考虑所赌事件与参赌者的经济利益关系。3.保险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都是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以缴纳一定保费为条件的一种保障机制。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只有个别险种是强制保险。而社会保险则是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行为,体现社会公平,兼顾效率。第二,举办主体不同。商业保险一般由商业性保险公司举办,遵循经济规则和市场法则来经营。而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举办,是以维护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第三,费率不同。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缴纳,以“公平性”费率为准则。而社会保险的保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而且以“均一费率”为缴费原则。第四,保险金额不同。在商业保险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利益的价值确定,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由保险需求和缴费能力确定。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只保证基本的生活费和医疗保健费用。4.保险与社会救济商业保险与社会救济都是以一定风险事故发生而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困难而进行的善后保障对策。但二者的根本性质是不同的。第一,给付条件不同。保险事故是以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而社会救济的风险事故则是以造成生产或生活困难为前提。第二,权利义务不同。被保险人所得到的保险金与其缴纳的保费多少直接挂钩,而社会救济的接受者不需履行任何义务,其得到的救济额也与其社会贡献无直接关系。第三,实施主体不同,提供保险赔付的是保险公司,而实施社会救济的一般是国家和政府。总之,保险是商业行为,而社会救济是社会行为。5.保险与自保自保是指为了节省投保费用, 以一定的实物形态或货币在本企业单位内部积存准备金,以备将来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进行补偿的一种由自己承担风险的措施。自保的目的以及后备金的提留方法在计算上与保险基本相同。但是自保与保险在本质上有很大的区别:第一,自保是由本企业单独承办的,特点是企业自己保留风险,而不是转移风险;保险是由许多人和企业共同协助进行的,特点是参加者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第二,自保准备的后备金,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因此,它对损失的赔偿要根据后备金的多少作足额或非足额赔偿;而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无论大小,只要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就按照合同约定如数予以赔偿。第三,对于自保,一旦发生了风险事故,就从自留后备金中拿出一部分来弥补损失;如果未发生风险事故,就无需动用后备金。而对于保险,特别是财产保险,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如果没有发生风险事故,不能从保险人处收回保费。知识点11 保险发展简史自从人类社会诞生的那一天起,人们就在寻找防灾避祸的方法,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却是形成于现代。保险并不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就存在的,而是人们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简要回顾与分析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有助于我们了解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原因,认识保险与经济发展和人类进步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认识保险发展的规律性。1.古代的损失分摊与民间互助人类对付风险的办法自古有之。(1)公元前 4500 年,一群居住在尼罗河三角洲的埃及石匠在一张莎草纸上签订了一个协议,组成了一个互助基金组织。这个协议规定,当一个人遇难时,大家共同分担损失,并用参加者所缴纳的会费来支付会员死后的丧葬费用和救济其亲属。这类似于现代人寿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做法。(2)公元前 3000 年左右,巴比伦国王就曾命令僧侣、法官及市长等,对其管辖境内的居民征收税金,以备火灾和其他天灾救济之用。(3)在公元前916年的路德岛上,国王为了保障海上贸易正常进行,制定了一项法律,规定某位货主遭遇的损失,由包括船主和所有该船货物的货主在内的受益人来分摊,这条规定一直沿袭下来,“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成为海上保险产生的基石。(4)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很早就有保险的思想。《周书》记载:“国无三年之食者,国非其国也;家无三年之食也,家非其家也,此谓之国备。 ” 《礼记》有云: “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者皆有所养。 ”与这些思想相联系,我国西周就建立了后备仓储、汉文帝时首次建立了比较成型的积谷防饥的“常平仓”制度,隋文帝建立“义仓”和“官仓”制度。在货物运输方面,公元前三四千年,长江上的帆船商人,把一批货物分装在多艘船上,而不是把一个人的全部货物都放在一艘船上,类似于“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体现的现代保险分散风险的思想。2.现代保险的产生(1)海上保险保险历史上,世界上的第一张保险单就来自于海上保险,这张保险单由一位意大利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出立,在那个时代,意大利由于它特殊的地理位置孕育了人类历史上早期的海上保险。但是如果从历史地位看的话,对海上保险发展贡献最大的还应该首推英国。16 世纪英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意大利伦巴第商人以及代理人便聚居于伦敦经营保险业务,伦巴第人集聚的街也因此称为伦巴第街(Lomnardy Street),这以后,英国的保险业逐渐发展并普及起来。英国海上保险的形成与发展对近代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意义首先表现为英国发生的变化代表了保险业前进的步伐。1568年12 月22日, 伦敦市长批准开设了第一家保险交易所——皇家交易所,为海上保险提供了固定的专门交易场所。1601 年英国女王颁布了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决定在保险商会内设立法庭解决保险争端。1686年,爱德华·劳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了劳合咖啡馆,成为人们交换航运信息、购买保险及交谈商业新闻的场所。后来,咖啡馆鼓励承保人在此开办保险业务,并发行劳合新闻小报。1696年,劳合咖啡馆迁至伦敦市区金融中心。改组为劳合社保险人协会(现今伦敦“劳合社”的前身),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经营,并逐渐发展成为英国的保险中心。至此保险已发展为专职人员从事的业务,从商人副业经营开始为专业保险商所取代。英国在这一时期对世界保险业的另一个贡献是海上保险法律的制定。1756~1778 年,依据以往大量的海上保险案例,英国大法官曼斯菲尔德编制成一部颇有影响的海上保险法案,为保险实务操作积累了经验。1906 年,英国政府公布并实施的海上保险法,其原则至今仍为许多国家采纳与效仿,在世界保险立法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2)火灾保险。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是财产保险承保的最基本的风险责任。原先的火灾责任都归属于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而脱离海上保险单独的火灾保险则是随着工业的发展、城镇规模的扩大以及资本财富的集中而产生的。从起源上看,历史学家一般认为,现代火灾保险的起源地是德国。早在15世纪,德国的一些城市就出现了专门承保火灾损失的相互保险组织。16 世纪末,汉堡市的酿造业者成立了火灾合作社,至17世纪下半期,德国的一些主要城市都相继成立了火灾保险合作社。1701 年,德皇费雷德里克二世颁布法令,规定各城市要联合起来,组织保险合作社。接着,全普鲁士实行了强制火灾保险的特别条例。除德国外,英国也是火灾保险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1666 年 9 月2 日英国伦敦烧起了一场在英国历史上十分有名的“伦敦大火”,正是这场大火,成了英国近代火灾保险产生的动因。大火的起因虽然仅仅是由伦敦皇家面包店已封烘炉的余热燃着木块而引发的,但当时伦敦城的建筑有一个特点,就是房屋大都是木质结构的房屋,一旦着火,就难以控制。结果大火燃烧起来以后由于没有控制住,竟然燃烧了整整五天,使13 200多幢房屋和诸多教堂毁于一旦,财产损失1 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无家可归,整个伦敦城也几乎毁之殆尽。大火使人们感觉到了灾害补偿的必要性,这时人们联想到海上保险中的火灾责任,觉得可以用保险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难题。1667 年尼古拉斯·巴蓬医生(Nicholas Barbon)在伦敦开设了火灾保险营业所,为住宅及商用房屋承保火灾风险业务。1680年,他又集资40 000英镑正式成立了火灾保险公司——凤凰火灾保险所。在巴蓬医生的主顾中,相当一部分是伦敦大火后重建家园的人们,巴蓬医生在为这些人提供保险过程中依据房屋结构的等级使用差别费率,如规定木结构的房屋比砖瓦结构的房屋保费增加一倍。巴蓬医生这个现在看起来很简单的行为在当时却是开创了保险标的依风险程度分类收费的先河。巴蓬医生的经营成功使他最终拥有了“现代保险之父”的称号。18 世纪初,另一个以发明灭火器而闻名的伦敦人查尔斯·波文(CharlesPouey)开设了一家保险机构,这家保险公司1710年命名为“太阳火灾保险”,它以承保不动产和动产而著称于世,因而也被视为现代火灾保险的基础,标志着火灾保险发展阶段上的一个跨越。1726 年该保险机构改为股份制公司,称为“太阳保险公司”。这是最早的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迄今仍在经营。英国火灾保险发展史上另一个重要事件是1714年英国联合火灾保险采用了分类法计算费率,即确定费率时考虑的因素不仅涉及建筑物结构,而且还参考其所在地周围环境、建筑物占用性质及其财产种类,这一做法使火灾保险收费更加精确化、科学化,为日后火灾保险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火灾保险是陆上财产保险的起源,火灾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一开始仅仅包括火灾,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保险需求的增加,火灾保险的承保范围也在不增加,到如今火灾承保的风险已从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兼容暴风、地震、暴动和偷窃等其他风险,保险标的也从单一的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此外,随着保险人的增多,为加强同业间的协作,控制同业间的竞争,保险同业公会应运而生,保险费率也趋向统一,并且开始有了再保险业务。(3)人身保险的产生与发展要探究近代意义的人身保险的起源还是要追溯到海上保险。在资本原始积累的时期,人类历史上出现了野蛮的贩卖黑奴的现象,当时白人征服者从欧洲大陆将成千上万的非洲黑奴贩卖到美洲、欧洲谋取暴利。这些黑奴通常是装船运往目的地。由于船行走得慢,加上要经过炎热的赤道,黑奴在运输过程中常常是大量甚至整船死掉。在这种情况下,殖民者只好采取将黑奴的人身风险作为货物进行投保的办法来保证其高额利润。一开始是对被运输的黑奴投保,渐渐的海上其他旅客乃至船员也成为人身保险的对象。在保险学界,专家一般认为人身保险的起源实际就可以从这里算起了。人身保险历史上值得一提的另一个事件是17世纪中叶, 意大利银行家伦佐· 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称为“佟蒂法” ,并于 1689 年正式实行。 “佟蒂法”规定认购人每人交纳一定数量的法郎,组成基金。并且规定保险期满后,每年支付10%的利息,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年龄大些的,分息就多些。 “佟蒂法”的特点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这就是较早的生存保险。人身保险发展的早期保险人碰到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投保者的死亡概率,也就是说要知道参加保险的那些人平均能活多少年,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对大量的人口进行调查统计。在人身保险发展的早期,人们要做到这一点是困难的。但是1693年,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以西里西亚的勃来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出了世界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计算出了不同年龄段人的死亡率。到了18世纪中叶,一个叫辛普森的人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制作了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其后,又一个叫陶德森的人依照人们年龄差等因素计算保费,并提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所谓均衡保险费是利用精算原理,把被保险人在整个保险期间的死亡成本重新分摊计算,得出每期都相等的均衡保险费。1699 年,世界上第一家真正的人寿保险组织——英国孤寡社成立,该社规定其成员每人每周缴纳 1.2 英镑保费,用于每一成员的死亡给付。入社的社员必须符合规定的健康和年龄标准,并且交费还有宽限期的限制,这些做法已具备了现代保险的特征。从最早的人身保险开始,人身保险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不断向前发展。随着机器的增加,随着各种交通工具的出现,以及职业病的危害等等,人类在生产与生活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也有着日益增加的趋势,人身风险所需保障的责任范围也就日趋扩大,具体的险种也日益增多,于是除了传统的生存与死亡保险之外,人身保险领域又出现了疾病与意外伤害保险。当今,人身保险正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自己,不断适应社会的进步。3.保险产生发展的条件(1)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无风险,无保险”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决定风险的存在,这也是保险制度得以存在的理由。(2)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增加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风险事故的发生,会导致物质财富的损失,而这种损失需要物质财富来补偿。因此,只有当可供补偿的物质财富存在时,这种补偿才能实现。(3)商品经济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保险的形成和发展,有赖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第一,保险这种特殊商品,需要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从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为前提,即需要社会分工的细化;第二,保险商品的交换,需要通过价值规律在市场上实现;第三,大量独立同质风险单位的结合,只有在生产者之间存在普遍的经济联系时才能实现。知识点12 保险的分类1.按照保险的性质分类按照保险性质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1)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商业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不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是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考虑。投保人之所以愿意投保,是因为投保费用要低于未来的损失预期;保险人之所以愿意投保,是因为可以从中获利。商业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签订合同建立保险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有向保险人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当劳动者遭受年老、疾病、死亡、伤残、失业和生育等风险时,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将某些社会风险损失转移给政府或某一个社会组织。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论商业保险多么发达,社会保险对一个国家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社会保险一般是强制性的,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成员均要参加。在保险费交纳和保险金给付上,社会保险不遵循对等原则,而是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低收入者获得的保险金要相对多于他们交纳的保险费。因而,社会保险起到一定的“转移支付”的作用。(3)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一定的政策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政策保险主要项目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为实现农业增产增收而开办的农业保险;二是为鼓励出口或对外投资而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三是针对洪水、地震、核辐射等因素引起的巨灾损失而开办的巨灾保险。由于政策性保险风险过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许多国家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经营这些险种。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从整体上看,保险标的无非是两种,一是经济生活的主体,即人身;二是经济生活的客体,即财产。所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保险业务通常被区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但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和保险经营技术的不断改进,无形的“责任”和“信用”关系也成为产生风险的诱因,并从传统的分类方式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保险种类。现在,一般按广义仍把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但按狭义可细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财产利益损失,保险人以金钱或实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有形的物质财富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这里的财产保险是指狭义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将在后面进行介绍。财产保险包括很多险种,主要有海上保险、火灾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等。(2)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因年老、死亡、残疾、疾病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依据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由于人的价值无法用货币和金钱来衡量,所以保险金额一般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来确定。根据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进一步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3)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合同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在进行日常活动或业务活动时都有可能因为疏忽或过失而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因此要负民事赔偿责任,从而造成自身经济上的损失,责任保险承保的就是这种风险和损失。开办责任保险的目的,一方面使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风险得以转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证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能够顺利执行,保障受害者的利益。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合同双方约定的经济信用为保险标的,以义务人的信用风险为保险事故,对义务人(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又可以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进行担保的一种保险。在信用保险中,权利人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在保证保险中,投保人是义务人自己,义务人要求保险人对自己的信用提供担保,如果自己不能履约而造成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信用保险包括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包括合同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3.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根据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1)原保险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合同而确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再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再保险的投保人本身就是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再保险业务中接受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再保险关系中的风险转移是纵向的,再保险人面对的是原保险人,再保险人并不与最初的投保人发生联系。再保险有利于扩大业务经营能力,提高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再保险最初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尤其是财产保险中的火灾保险和海上保险,近些年来已经逐步扩展至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4.按实施方式分类按照实施方式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1)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不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是产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法定保险范围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地方性的。法定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要么是保险对象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要么是保险对象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我国目前实施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后面一类的强制保险。(2)自愿保险自愿保险,又称任意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自愿组合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成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同时,保险人也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情况自由选择是否承保、怎样承保、承保多少保额等。 知识点13 保险的功能丘吉尔曾经动情地说: “如果我办得到,我一定要把保险两个字写在家家户户的门上以及每一位业务人员的手册上,因为我深信,透过保险,每个家庭只要付出微不足道的代价,就可以免遭万劫不复的灾难。”丘吉尔的这句话是对保险的职能与作用的最动情、最朴实的表述。保险的职能是指保险制度可以发挥的作用和功效,它是由保险的特性决定的,是保险本质的客观反映。 人们对保险功能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现代保险一般被认为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1.经济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这种赔付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使得个人或家庭因遭受意外伤害、生病、年老或者死亡所导致的收入减少和支出增加,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从而避免个人或家庭因发生保险事故陷入困境。应该说,保险的补偿职能在财产保险中体现的非常突出、非常明显。一家企业,全部资产价值1000万元, 一场大火使企业毁于一旦, 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000万元,使企业的损失得到补偿,于是企业可以重建,再生产得以继续进行。一台私家车,翻入谷底造成全损,保险公司按全额赔付,于是被保险人可以重新购买一台同样的汽车。由于人的价值很难用货币来计量,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也就是说,人身保险是给付性质的保险,它并不反映被保险人的损失。正因为如此, 人身保险的补偿职能就只能体现在保险金的给付上。虽然,每个人都会从道义上认同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是,因个人的死亡和伤残造成收入的减少,家庭的正常支出无法保障的事实,却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保险金给付可以看作是对保险金额的补偿,而非对人的价值的补偿。2.资金融通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主要指保险资金的积聚和运用, 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也正是通过资金积聚和资金运用来实现的。保险公司通过销售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吸引、积聚社会闲散资金,使社会资金从各个行业、各个方面流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积聚的资金是以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它具有负债性、收付的时间差、偿付的有条件性三个特性,这三个特性使得保险公司进行资金运用成为可能。同时,为了确保未来偿付能力的充足性和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也必须进行资金运用,并力求获得较高的收益率。资金融通功能与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在“银行主导型”的传统金融市场中,金融资源配置方式主要是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来完成的,保险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功能受到极大地抑制。随着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保险资金融通功能发挥的空间越来越广阔, 保险业已在金融市场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资产管理和股市的重要参与者,持有很大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很高。如1998年全球40%的投资资产由保险公司管理,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整个股票市值的比重,美国为25%,欧洲为40%,日本为50%。由于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一方面可以积聚大量社会资金,增加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分散居民储蓄过于集中银行所形成的金融风险,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长期的、稳定的资金支持,改善资本市场结构;同时,也能够为保险资金提供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满足保险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从而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3.社会管理功能保险具有社会管理功能是我国保险实践对保险理论的一大贡献。这一理论创新最早由吴定富主席于 2003 年提出,使保险功能理论从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的“二元功能说”发展为包含社会管理功能的“三元功能说”。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具体包括:(1)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不仅具有识别、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可以在国家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中发挥作用,而且保险业积累了大量风险损失资料,可以为全社会风险管理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灾防损并通过采取差别费率等措施,鼓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各项减灾防损工作,实现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2)社会关系管理通过发展各种责任保险,保险可以有效调节雇主与雇员、病人与医生、学生与学校的关系。通过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社会关系管理,保险可以改变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有利条件,减少社会摩擦,提高社会运行效率。(3)社会信用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证的承诺,在培养和增强社会的诚信意识方面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保险经营过程中可以收集企业和个人的履约记录,为社会信用提现的建立和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资料。(4)社会保障管理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可以为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等没有参与社会基本保险制度的劳动者提供保障,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同时,商业保险具有产品灵活多样、选择范围广等特点,可以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知识点14 保险的作用保险的作用与保险功能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保险作用是指保险在国民经济中执行其职能时所产生的社会效应。1.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险的宏观经济作用是指保险对社会以及国民经济在总体上所产生的效益。(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各生产部门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是社会再生产过程连续进行的必要条件。社会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会因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被迫中断和失衡,并导致损失。有了保险这种补偿机制就可以帮助受灾单位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且也保障了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通过保险这一保障机制,可以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损失,解除投保人的后顾之忧,并在保险期间,向投保人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因此,保险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3)推动科技发展科技进步已经成为经济发展重要的动力,面向高新技术的风险投资已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经济活动,但高新技术的开发同样有风险。因此,保险公司提供保障,有利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推动科技发展。(4)有利于对外贸易发展保险中的出口信用保险是一个国家促进出口、鼓励对外投资的重要手段。同时,海外保险业务的发展和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不仅可以有力地促进对外贸易,而且可以带来巨额的无形贸易收入。(5)保障社会稳定保险通过分散风险以及提供经济补偿,建立完善的经济保障制度对全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所以人们把保险称为“社会稳定器”。2.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险的微观作用是指保险对企业、家庭和个人所起的保障作用。(1)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可能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害,造成经济损失,重大的损失甚至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通过保险,企业就可以在遭受风险事故时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从而及时恢复生产,保证生产和流通的持续进行。(2)有利于人民生活安定保险可以承保人的生、老、病、死、残等各种风险,也可以对人们的各项财产提供保障,这样,被保险人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损失时,就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和给付,从而减少忧虑,保证生活的安定和幸福。(3)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企业规模大小不同,抗风险的能力也不同。小企业通过购买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确定因素,增强抗风险的能力,从而提高竞争能力。(4)促进个人或家庭消费的均衡购买保险,尤其是购买人寿保险,实际上是人们放弃现有消费,而用于未来储备的一种行为。通过合理的保险理财计划,可以熨平人们在一生中收入不均衡的状况。一个人在年轻、收入高时,用一部分收入购买养老、医疗保险,在年老或生病时就可以获得赔偿或给付,从而实现个人或家庭消费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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