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语12春《国际结算》复习资料四(第十三章到第十五章)
北语12春《国际结算》复习资料四(第十三章到第十五章)一、本阶段学习内容概述
《国际结算》课程第四阶段学习的主要内容为:
第十三章 福费廷业务——了解福费廷(包买票据)业务的含义、产生和发展;了解福费廷业务对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影响及服务项目;掌握福费廷业务的运作及福费廷业务的基本做法;
第十四章 国际保理业务——了解国际保理业务的含义、产生和发展;了解保理服务对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影响及保理业务的服务项目;掌握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
第十五章 非贸易国际结算——了解非贸易国际结算的主要种类,以及我国相关非贸易外汇收支的业务特点及注意事项。
二、重难点讲解
第十三章 福费廷业务
第一节 福费廷业务概述
一、福费廷的涵义
“福费廷”(Forfaiting的音译)属于担保业务的一种类型,是票据担保业务中的最常见的形式。它通常是指买进因商品和劳务的转让(主要是出口贸易)而产生的在将来某日到期的债务,这种购买对原先的票据持有人无追索权。通常这些应收款项采用商业汇票或本票的形式,担保人应进口商之请求,在延期付款票据(远期汇票等)上加签担保,以便出口商向当地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贴现融资,且贴现机构对出口商无追索权。
二、福费廷业务的当事人
(一)进口商,福费廷交易的债务人。承担到期支付票据款项的主要责任。
(二)出口商,他通常是福费廷汇票的卖主,为保护自己不受追索,将经进口商承兑的远期汇票或本票无追索权地受给福费廷融资者(即福费廷贴现机构)。他接受福费廷作为商品或劳务的支付,希望立即取得现金,把收取款项的责任和风险转嫁给福费廷融资者。对出口商而言,福费廷交易是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是出口信贷的一种类型。由于远期汇票的期限一般都较长,所以福费廷交易也被译为“中长期出口票据贴现融资”。
(三)担保人,一般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为进口商的按期支付提供担保。除非进口商是资信毫无问题的一流债务人,任何福费廷债务必须有“背书”形式的担保或福费廷融资者能接受的不可撤消的、无条件的银行担保。由于这项交易有不可追索的特点,履行这种条件就极为重要,因为福费廷融资者在债务人万一不付款时,只能依赖银行担保作为安全保障。
(四)福费廷融资者,即贴现机构,通常为出口地的银行或其附属机构,或大金融公司,或福费廷公司。该当事人对出口商持有的由进口商承诺支付并经过担保的远期汇票进行贴现,且对出口商无追索权,相当于买断出口商持有票据,所以一般也将福费廷业务意译为“包买票据”,将贴现机构称为“包买商”。如果存在二级福费廷市场(The Secondary Market),则会出现二级包买商(Secondary Forfaiter),而直接从出口商处购买票据者则称之为初级包买商(Primary Forfaiter)。
有时福费廷融资者为了消除业务风险,邀请当地一家或几家一流的银行对自己打算叙做的或已经叙做的福费廷业务提供风险担保,这种做法叫做风险参与,接受邀请提供风险担保的银行叫做风险参与银行(Participating Bank)。参与银行提供的担保是独立于进口地担保行提供的担保之外的完整的法律文件,对由任何信用风险(如买方信用风险和国家信用风险)造成的票据迟付或拒付负有不可撤消的和无条件的赔付责任。风险参与的实质作用相当于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单,包买商因此而享有本地风险参与银行和进口地担保银行的双重担保。两类银行的担保责任是不同的。担保行实际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风险参与银行承担的是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在担保行违约的前提下才履行付款责任。对参与银行来说,包买商的邀请将视同于正常的担保申请,由于没有审核福费廷单据的责任和义务,参与银行是否邀请主要取决于信用额度和费率两个因素。如对进口方担保银行和进口国核定的信用额度足够,且包买商同意支付的费率适当,就很可能同意进行风险参与。与正常担保业务不同之处是,风险参与银行不要求包买商提供任何抵押品或保证金。
三、福费廷业务的特点
(一)福费廷票据应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技术或劳务服务的正当贸易。在大多数情况下,票据的开立都是以国际贸易为背景的。但随着同业竞争的加剧和业务技术的改进,少部分国内贸易也进行了福费廷业务的范畴。
(二)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向包买商出卖票据时,即声明无追索权,从而把票据权利转给包买商。Forfaiting一词源于法语àforfait,意指权利放弃给他人。这里是指将票据权利卖断给他人,当然,票据风险也同时转嫁给他人。
(三)福费廷业务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中长期融资业务,融资期限至少是半年以上,以5~6年的较多,也有长达10年之久的。每个包买商都制定自己的时间限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条件及他对该笔交易所牵涉的风险的估计。
(四)福费廷市场有三种活动:投资,即买了贸易票据后准备一直保留到期日;交易,即买了票据后准备将来再出手获利;经纪,即买卖同时进行。但大多数银行都希望其活动集中在一种业务上,不管是直接从出口商处还是从其他银行处买进那些票据。资金雄厚信誉卓著的大银行通常仅把福费廷作为一种投资。从出口商角度上说,银行有何宗旨与他无关,他需要的是能够在竞争的价格条件下得到专业化的服务。
(五)出口商叙做福费廷,实际上是将赊销变成了一次现金交易。他仅有的责任就是生产和提供符合贸易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劳务,并正确开立出票据(远期汇票)。因此,福费廷业务对出口商来说是一项很有吸引力的服务。在很多国家,人们发现福费廷与其他现有的出口融资形式比较,可能是一种相对便宜的选择。
(六)信誉卓越的福费廷融资者的业务经营政策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是:维护福费廷交易中有关各方的利益。他们一般既不把出口商的名字转告给第三方,也不在将来直接与出口商发生业务往来,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福费廷票据的卖方(包括银行在内)是受到保护的。
(七)有时福费廷协议涉及的交易巨大,并涉及进口国某家银行的巨额担保,包买商出于资力和信用额度的限制,或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往往同其他几家包买商联合起来组成辛迪加,共同对某笔大额交易提供包买票据方式的贸易融资。这种融资方式类似于辛迪加商业贷款,即银团贷款。两者除了业务本身的差异外,另一个不同之处就是,辛迪加贷款协议签定后,要在一份或几份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占用整版篇幅发表公告(Tombstone),公布所有参加银行的名字,而包买辛迪加协议的签订是沉默的,这是出于保护福费廷票据卖方的需要。
四、福费廷的起源和发展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交战各国为了重建家园,都需要进口大量的建设物质和日用品,美国成了最大的供应商。当时东欧各国需要从美国购入大量谷物,但又面临资金短缺的困难需要银行给予资金融通,而银行的融资能力又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瑞士苏黎士银行协会率先开创了福费廷这种贸易融资业务。此后这一融资担保业务重点由消费性物资的交易转向资本性物资的交易,并有了较快的发展。
到了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期间,世界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各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出口竞争加剧并形成买方市场,买方要求卖方提供越来越长的融资期限,以至于超出卖方的经济实力和承受风险的能力。具体的说,使得卖方转而向银行提出更长的融资要求。另外,在此期间,战前经济萧条和冷战时所设立的贸易壁垒已见减少。西方与东欧国家的贸易重新恢复活力。在这种背景下,福费廷业务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尤其被广泛应用于东西方贸易。特别自80年代以来,由于第三世界受债务危机困扰,国际局势动荡不安,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越来越少,正常的银行信贷受到抑制,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寻求可以替代的资金来源来支持本国货物的出口。因此福费廷业务持续增长,福费廷二级市场逐渐形成,使福费廷的交易方式日益灵活、交易金额日益增加,而且票据种类也不断扩大,形成了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福费廷交易市场。
五、福费廷市场
(一)国际福费廷市场
包买商买下出口商作为债权凭证的票据,也就是做了一笔投资。福费廷票据投资的魅力在于,其投资风险或保障通过一流银行的担保后,使之适宜于(在大多数情况下优于)投资者通常所能接受的程度。同时,对投资于这些票据所得到的收益超过投资于证券市场上与其期限和币种相同的证卷所获得的收益。这种票据投资的目的是想以证券的形式保持这类债务直到债务到期。但如果需要的话,也允许其他投资者分担这些债务,即是说,将一些远期票据转售给其他包买商。
但是福费廷二级市场是福费廷业务发展的需要。一些初级包买商向二级包买商出售某笔商品交易的全套远期票据,也可以有选择地出售其中的一期或几期,因为每期票据都是一份独立的、完整的债权凭证。
包买商之间的票据买卖得以形成福费廷二级市场,而二级市场的发展,反过来促进了福费廷业务的迅速增长。
(二)我国福费廷市场
目前我国还没有福费廷市场,但建立这个市场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1、国际贸易竞争日益加剧,延期付款方式进一步增加。
2、我国的贸易发展很快,资金需求增加。
3、我国的产品结构正在逐步地改善,资本性商品的增加。
可以预见,福费廷在我国有着广泛的发展前景。随着我国金融机构与国际金融的接轨,随着福费廷融资担保业务越来越被国内出口企业所认识和利用,这项业务必将会在我国日益活跃起来。开展福费廷业务将是我国银行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福费廷市场的活跃将对我国出口贸易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二节 福费廷业务操作
一、福费廷业务的技术特征
(一)商品类别
福费廷业务起源于二次世界大战后东西方之间的谷物贸易,后来却逐渐转向资本性商品交易,除了资本性商品贸易量增长的因素外,融资期限也是主要原因。普通商品交易的融资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下,而像机械、电子或成套设备等资本性商品交易,交易金额大,进口商延期付款的期限越来越长,更适合于做福费廷。现在一些包买商为扩大市场,也开始对非资本性的商品交易提供这项业务服务。只要包买商们有能力,技术上又可行,任何类型的、融资期限从几个月到几年的商品交易都可以利用福费廷融资服务。
(二)交易规模
并不是只有金额巨大的交易才能叙做福费廷业务,十万美元以上的附有中短期融资条件的交易也适合采取这种融资方式。不过,对金额较小的交易,包买商的报价会稍高一些,即小额交易的贴现率高于大额交易的贴现率。这是因为不论金额大小,包买商在资信调查、单据审核和资产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大致相同,费用开支也差别不大,但当费用分摊到融资成本中去时就显出大额交易的福费廷成本更便宜一些。
(三)还款方式
一般来说,分期偿付(instalments)是一个信贷条件。出口商叙做福费廷,必须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6个月至5年或更长时期的信贷融资,并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分期付款也有利于债权人减少风险。福费廷债务是以各种汇票或本票的形式出现,则可以按固定时间依次出具一系列有若干个到期日(通常是以6个月为间隔)的远期票据来达到减少风险的目的。例如一项福费廷业务可包括10个金额相等的汇票,并以货物装船后6个月为第一个到期日,(装船后)5年为最后一个到期日。即整个还款期为5年,每半年还款一次,5年还清。福费廷融资中,采用一系列半年期的票据是最常见的,包买商通常处理的是一整套单据,而不是单一的单据。
(四)票据类型
绝大多数福费廷票据采用由收款人开具的以债务人为付款人并由债务人承兑的汇票形式,或者采用由债务人开具的以收款人为受益人的本票形式。汇票和本票之所以成为最主要的福费廷债权凭证形式,一是由于这两种结算工具不仅简单易行,能有效地避免其他结算方式的各种复杂手续,而且具有流动性,便于背书转让;二是由于世界各国有着较为统一的票据公约,这些公约提供了一个清楚的业务守则,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保障了业务的正常进行。除此以外,发票和其他形式的应收帐款也可以作为债权凭证。通常包买商所坚持的是经担保行担保的、清洁的、不可撤消的和无条件的票据,所谓“清洁”是指票据上没有任何关于参照有关合同或某种履约行为作为付款条件的显示。这样的票据才能保证任何贸易和商业纠纷都不能影响包买商到期收款的权力。
(五)担保人资格
除非进口商是信誉卓著的政府机构或跨国公司,包买商认为收汇确有把握而自愿放弃担保要求,福费廷票据必须要由能使包买商接受的银行或其他机构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进行保付或提供独立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十分重要的,它不仅减少包买商承受的风险,而且如果需要,还可能把票据在二级市场上再贴现。担保人通常是包买商熟悉的某家国际上活跃的银行,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该银行位于进口商所在地,能掌握进口商资信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在少数情况下,担保人是进口商所在地以外的银行或离岸银行,个别情况下甚至可以是包买商所能接受的进口国政府机构。但无论如何,担保人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能够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和清偿能力进行独立的风险评估。担保人是在签定贸易合同时由进出口双方共同确定的,一般由进口方选择自己的往来银行作担保行,但需经出口商同意,如果出口商认为担保行资信不高而不同意,进口商可以提出更换担保行。
(六)担保形式
担保行的担保形式有两种:
1、作背书担保,即担保行在已承兑汇票或本票上加注“保证”(Per Aval)字样,写上担保行的名称并签章,从而构成担保行不可撤消的保付责任。
2、由担保行出具独立的保函或备用证,保证对汇票或本票付款。对备用证,一般要求说明:是根据ISP98开立的;是不可撤消的、可转让的;有效期在最后一期票据到期日的一个月以后;信用证金额包括全部票款、利息和费用。
(七)选择期
当出口商向包买商申请福费廷交易时,包买商如果同意叙做,就会给出一个报价。而出口商考虑是否接受这个报价可能需要一些时间。因为出口商要将这个已确定的融资费用打入成本向进口商提出报价,到进口商接受报价确认成交这之间要有一个过程。在这段时间里出口商并不能确定是否接受包买商的发盘,这是一个选择期(option period)。这种选择期一般不超过48小时,包买商往往不收费用。但也有更长的选择期,如1—3个月,这是包买商要收取所谓的选择费(option fee)作为对承担利率和汇价风险的补偿。
(八)承诺期
当出口商与包买商签定福费廷融资协议后,到出口商向包买商交单贴现也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更为重要,称为承诺期(commitment period)。包买商在这段时间内必须恪守其承诺,即到某一约定日期按一个固定贴现率对一定的票据融资,同时出口商应提交约定的单据。由于包买商从发出实盘起就得做好融资安排,这期间自然承担了利率和汇价风险,但承担风险的成本将以承担费(commitment fee)的形式转嫁给出口商。承诺期不是事先固定的,一般为6个月左右。
(九)罚金
如果出口商不能正常交货或由于某种原因拒绝向包买商提交约定的单据,那么,包买商为提供融资而发生的融资费用,以及为了消除业务风险而在金融市场上采取防范措施而发生的业务费用,都应由出口商承担。因此,有时福费廷协议中包含一项免责条款,以防出口商拒交单据的可能性。按照该条款,如出现这种情况,要么自动支付罚金,要么在承诺期一开始就先支付选择费,以使出口商能够选择交单与否。罚金或选择主要用于弥补包买商各项成本的费用。
(十)单据审核
当出口商交来单据要求贴现时,包买商必须对所有单据进行准确无误的审核。对包买商来说,最困难和最琐碎的事情之一就是审核单据。任何单据如有遗漏,必须要求出口商立即补齐,如果不符,必须要求更正。一旦单据符合规定,而且事先约定的各项条件(签字、授权、特许、进口许可证、外汇管理批件、印花税等)得以满足,包买商就得付款。
因为多数要求的单据可在发货前获得,所以包买商可以在实施贴现之前对所能提交的单据进行预先审核。这种预审工作有助于贴现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出口商与包买商双方的意愿和利益。
(十一)核实签字
在审核单据时要特别注意单据上的签字。只有签字得到明确证实后,包买商才能买进无追索权的单据。如果包买商自己不能对所收到单据上的签字进行审核,通常的做法是请经手这些单据的银行(一般是他们的往来银行)核实确认,并出具签字确认书。
由银行开具的签字确认书内容如下:
(1)We hereby confirm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signature of_____and that the persons signing are authorized to commit the company(follows authorized signature of verifying institution).(兹确认_____签字的真实性,签字人被授权负责该公司的事务。)(〈附证实机构的有权签字〉)
(2)The signature of compares favorably with the specimen on file (follows authorized signature of verifying institution). (______的签字经与案中的印鉴对照相符。)(〈附证实机构的有权签字〉)
在第一种情况下,确认方对签字的有效性负全部责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则不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更为常见。如果对单据签字确认不具约束力(签字与案中印鉴对照相符),那么,包买商应该只向信誉可靠的出口商融资。
二、福费廷业务的运转流程
(一)出口商与包买商签订福费廷协议
进出口双方在贸易洽谈时,如果要使用福费廷方式进行担保融资,出口商应事先和包买商(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或金融公司)联系,并与包买商签订福费廷协议,规定有关义务与权利。
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即进口商支付的利息少于实际融资成本。这个亏空必须从出口商的销售毛利中得到补偿。出口商要准确地计算出他的销售价格。因此,他要考虑把该项融资成本差异打入票据金额中。事先联系包买商的好处就是了解福费廷业务的成本和费用,以便在给进口商提供远期付款融资时考虑延付利率和商品价格。
(二)出口商取得经过担保的延期付款票据
出口商根据贸易合同发货后,将全套货运单据按贸易合同规定的途径寄送给进口方,以换取进口方承兑的具有银行担保的延期付款票据。
延期付款票据可以从下列两种票据中选择一种:
(1)由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远期汇票,经担保行担保;
(2)由进口商开具本票,经担保行担保。
目前我国进出口银行叙做福费廷业务,采用的是远期信用证方式,担保行一般就是信用证开证行。在远期信用证方式下,由出口商签发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议付行,议付行将远期汇票寄开证行/担保行承兑后退给出口商。
(三)出口商向包买商交单
出口商取得承兑担保的延期付款票据后,背书并注明“无追索权”字样,然后连同其他单据向包买商交割。这些其他单据通常是根据每笔交易的不同情况,在福费廷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的,一般有以下几种:
(1)提单副本;
(2)发票副本;
(3)合同副本;
(4)信用证或保函副本;
(5)出口商对其签字及文件真实性的证明;
(6)出口商债权转让函;
(7)官方授权书或特许证、进口许可证、支用外汇许可证、印花税支付证明等。
(四)包买商对远期票据贴现
包买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后须认真审核,尤其对出口商签字的真伪要核实。审单无误后办理贴现手续。
如果包买商是投资性贴现(即自留票据,到期后向进口方银行索偿),应事先达到进口方银行的付款承诺及进口国有关政府和法律的许可文件。审单无误向出口商付款后,应妥善保存远期票据,以便在到期日前将票据寄付款银行索偿。
如果包买商是交易性贴现,则向出口商付款即是购买了远期票据,准备将来再出手获利;如果包买商是经纪性贴现,即在购买出口商手中的远期票据同时转贴给二级市场,则需事先于二级市场的包买商达成默契。在收到出口商全套单据后,再背书给下一手包买商,并提供其他有关资料证明,收到付款后再支付给出口商。
包买商在贴现付款时,须按出口商的指示,将贴现款项汇到其指定的银行帐户上,同时,向出口商提供一份贴现清单,列明贴现票据面值,贴现率、期限、承担费以及贴现后的净额。同时抄送进口方银行作为一份存档文件,以便在到期日索偿时参考。
(五)到期票据清算
在票据将要到期前,包买商应把即将到期的票据直接寄给担保人或保付人。担保人或保付人则于到期日按包买商的指示汇付票款。
如果担保人未能在到期日正常付款,但延误的时间未超出包买商在考虑资金转移风险时所预定的宽限期时,包买商不再追索迟付利息。如延误时间较长,则要追索迟付利息。万一发生担保人拒付的情况,包买商应尽快做成拒绝证书,鉴于担保人因未能按时履行绝对的付款责任以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信誉,所以这种将通过法律程序追付债款的暗示会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促使担保人尽快履行付款责任。
当发生迟付或拒付时,只能说担保人对到期提示的某一期票据发生了违约,而不能以此推断并宣称担保人对其他所有未到期票据发生了违约,尽管它们属于同一笔交易并有同一担保人担保。因此,也不能要求担保人对未到期票据提前付款。这一做法与商业贷款有明显的区别。商业贷款合同中常列有这样的一个条款;如果债权人有理由推断借款人将无力履行其还款责任和义务时,他有权要求实行加速还款,即宣布该借款人所欠债务全部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
(六)福费廷业务的运转流程图
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做福费廷业务的程序如下:
(1)福费廷咨询
(2)商务合同谈判
(3)开证申请
(4)传递信用证
(5)通知信用证
(6)发货
(7)福费廷协议
(8)交单
(9)请求承兑
(10)承兑汇票
(11)退回承兑汇票
(12)提交福费廷所需单据
(13)付款
(14)到期索偿
(15)付款
三、福费廷业务的风险
作为一种出口融资业务,福费廷交易的各种风险有:政治风险,这是指国家非常时期采取的措施或政治事件,如战争、变革会使出口商遭受损失;资金转移风险,这是指国家或其他官方机构无力或不愿用所约定的货币支付,包括延期偿付的风险;货币风险,这是指采取一种非出口商当地使用的货币进行支付,由于受浮动汇率的影响,合同金额在被转换成出口商所在国的货币后,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而且可能会使最终的债权人蒙受损失;商业风险,这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无力或不愿按规定付款,福费廷以及所有形式的信贷都存在这种风险。
防范福费廷风险的基本法则是:
防范商业风险:要求在做每一笔交易时,对担保银行的信誉进行评估,而且债务人必须是信誉极好的公司,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债权已得到债务方国家的银行的担保。大多数包买商只有在它们对这些风险得以评估的情况下,才肯做出承诺。
防范资金转移风险:这是由包买商来掌握的。他必须对进口国家满足其外汇承诺的能力进行估价。
防范货币风险:虽然从原则上来说,有可能使用任何货币贴现各种票据,但大多数包买商只购买那些可用于再融资的货币计值的债权。这些货币主要是美元、德国马克、瑞士法郎。这三种货币在欧洲市场上被广泛使用,对包买商来说可以避免用其他货币可能产生的再融资的困难。因此在实务中,福费廷票据通常是以这三种货币计值的。而且,由于福费廷业务的成本主要取决与包买商的筹资成本,所以疲软的或不稳定的货币所牵涉到的各种风险会使福费廷交易费用极其昂贵。因此,采取何种货币支付是重要的。
四、福费廷业务对进出口双方的利弊
(一)对出口商的利弊
福费廷融资的好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商务谈判中通过采用福费廷方式为国外买方提供延期付款的信贷条件,从而增强商品的出口竞争力。
2、变远期票据为即期收汇,变延期付款为现金交易,减少了资金占压,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3、以无追索权方法买断远期票据,将与票据支付有关的政治、商业、利率和汇率风险转嫁给了包买商,却又可将转嫁风险所付的代价通过商品价格或延付利息转嫁给进口商。
4、发货后不必投保、付保费、索赔及等待赔偿。
5、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其组成部分与包买商不相干,他关心的只是谁是买方、买方银行和买方国家,对产品中的“外国成分”无规定限制。这一点对出口货物来源较复杂的情况下很重要 。
6、融资方式操作简单快捷,可用全部或部分票面金额来获得融资,无须受到预付定金比例的限制。
7、出口商与福费廷银行(包买商)的帐户关系不是必须的,即出口商可以为其每一个合同找一个最合适的银行来做此业务。这对出口商也是较方便的。
8、福费廷融资不占用出口商的信用额度,不受银行信贷规模和国家外债规模的影响。
9、在出口商的资产负债表中,可以减少国外的负债金额,提高企业资信改善流动资金状况,有利于其有价证券的发行。
10、福费廷业务的保密程度好,没有商业贷款那种公开性,这样有利于保护出口商的利益。
虽然福费廷对出口商有许多好处,却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好处。出口商必须保证汇票或本票是被进口商承兑的并经担保行担保的,但有时出口商不能保证进口商能够找到一家包买商满意的担保行;福费廷业务中的费用相对于信用证业务要高一些,可以说他属于批发性融资工具,最适合于100万美元以上的大中型出口合同,特别是带有中长期信贷合同,如机械设备出口合同等,而对金额小的项目而言,其优越性到不很明显。
(二)对进口商的利弊
对进口商的好处表现在:可获得贸易项下延期付款的便利,可以取得100%的融资;还款计划和利率可以视进口商和进口国家的规定而定,也可以按现金流量需要而定,可以灵活安排;手续简单易行,不像利用买方信贷那样,进口商要多方联系,多方洽谈,签定多个合同。
但是,出口商往往将延付利息和所有费用负担均计算在货价之内,一般交易商品的价格较高。而且,进口商要寻找一流的银行来对出口商开出的远期汇票或自己开出的本票进行担保,这时,进口商必须向担保银行支付一定的保费和抵押品。这样一来,虽然采用福费廷简化了手续,但大大增加了成本。因而较多利用其他出口信贷,这种融资方式对进口商来说是弊大于利,所以出口商比进口商更适合采用福费廷融资。
五、福费廷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
福费廷是一种融资结算方式,将它与其他融资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可以使出口商更清楚地了解是否应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应用这种方式。
(一)与商业贷款比较
银行对长期融资一般仅提供浮动利率的商业贷款。因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利率变化反复无常加上国际贸易方式的多样化,相互之间的应用作用不断加大,往往一种货币的利率变化会引起国际金融市场上其他货币利率的连锁反应。因此,银行不会去冒这样的风险。如果银行同意对个别借款人提供固定利率贷款,那么利差(Margin)往往会加的很高,以避免或减少利率上浮给银行造成利率倒挂的损失。
在商业贷款中,银行贷款利差的高低主要是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好坏、贷款金额大小、期限长短以及担保或抵押情况而定。而福费廷业务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它是可以提供固定利率的中期贸易融资,因此它能满足客户控制利率风险,确定融资成本的需要。
在商业贷款中,银行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押品,或对借款人的资产实行固定(Fixed Charge)和浮动(Floating Charge)抵押。而福费廷业务提供的是百分之百的坏帐担保,并不需要出口商提供除进口商银行担保以外的任何担保和押品。
(二)与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比较
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是出口信贷的两种重要形式,是政府为鼓励本国资本性货物出口而提供的一种带利息补贴(Interestmakeup)性质的融资服务,是以出口信贷保险为基础的,保险与银行信贷融合在一起的一种便利。
为便于出口商以延期付款方式出卖大型机器设备与成套设备,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对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转贷)提供优惠贷款,出口地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提供的信贷叫卖方信贷;出口地银行向外国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以融资便利的信贷叫买方信贷。不论哪种方式,进口商一般预付相当于合同金额15%左右的现金,融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进口商在全部交货后以现汇方式支付给出口商。对进出口双方来说,与卖方信贷和福费廷不同的是,在买方信贷方式下,出口商报现汇价而不能将其他费用附加进去。这对进口商来说是最为有利的,他可以对进口货物价格和费用情况了解比较清楚,也便于与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所以虽然进口商在做买方信贷时,必须同时签定两个合同:一个是与出口商的贸易合同,一个是与出口方银行或进口方银行的信贷合同,手续比较烦琐,但他仍然愿意做买方信贷。
第十四章 国际保理业务
第一节 国际保理概述
一、国际保理的含义及当事人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由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的包括收汇风险担保、资信调查、货款催收、资金融通等内容的一系列综合性财务服务。
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四个:
(1)销售商(Seller),即国际贸易中的出口商,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出具发票,将以发票表示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
(2)债务人(Debtor),即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商,对由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账款负有付款责任。
(3)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从而对由出口商出具发票表明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4)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同意代收已由出口保理商转让过来的应收账款,并有义务支付该项账款的一方。
出口商以商业信用形式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即将应收帐款转卖给保理商,从而使出口商的部分或全部应收款立即转换成现金,实际上是将出口应收款贴现。
在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出口商为了争得买主,必须在产品、价格和付款条件诸多方面具有竞争力。就付款条件而言,在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销(O/A)中,最受进口商欢迎的莫如D/A和O/A支付方式。但在这两种支付方式下,出口商承担的风险太大,出口商往往因此而不愿接受,从而失去贸易成交的机会,这就需要国际保理机构提供信用风险担保和融资,使进出口双方顺利达成交易。所以保理业务一般是在托收方式下为出口商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而进行。
出口商求助于保理商承购出口货物款项有多种原因,特别是那些公司规模不够大,在国外没有设立信贷托收部,或公司的出口地分散,或公司从事不定期的出口等等,使公司内部组织应收账款的托收有困难,因此寻找保理商便于避免风险、及时收回货款。国际保理对于扩大出口极为有利。
二、国际保理的类型
(一)融资保付代理与到期保付代理
国际保理业务根据提供预付款融资与否,可分为融资保付代理(Financed Factoring)和到期保付代理(Maturity Factoring)。
融资保付代理是一种预支应收账款业务,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帐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保理商立即向出口商支付现金,即提供预付款融资。到期保护代理则是一种到期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当出口商将应收账款单据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确认并承诺在票据到期时无追索地向出口商支付票据金额,并不在当时立即向出口商支付现金。一般保理商是根据出口商所通常给予客户的付款期限计算出平均到期日,即平均预计收款日,并于平均到期日将应收款的收购价款付给出口商。由于到期保付代理并不提供预付款融资,而一般出口商都希望得到融资,贸易融资也正是国际保理业务的最大优点,因此,融资保付代理才是常见的标准的国际保理。
(二)公开型保付代理与隐蔽型保付代理
国际保理业务根据保理商公开与否,可分为公开型保付代理(Disclosed Factoring)和隐蔽型保付代理(Undisclosed Factoring)。
在公开型保付代理中,出口商必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所有客户,并指示他们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如果出口商不愿他人得知保险商的参与,以避免对自己转让应收账款原因的猜忌,则将保理商的参与保密,在货款到期时仍由出口商出面催收,贷款将直接付给出口商,至于融资与费用的清算,则在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进行,这称为隐蔽型保付代理。
(三)无追索权保付代理与有追索权保付代理
国际保理业务根据是否保留追索权,可分为无追索权保付代理(Non-recourse Factoring)和有追索权保付代理(Recourse Factoring)。
在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名单进行资信调查,并为每个客户核定相应的信用额度,在已核定的信用额度内,为出口商提供坏账担保。出口商在有关信用额度内的销售,因为已得到保理商的核准,所以保理商对这部分应收账款的收购没有追索权。由于债务人资信问题所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均由保理商承担。大多数国际保理业务都是这类无追索权保理。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商不负责审核买方资信,不确定信用额度,不提供坏账担保,只提供包括贸易融资在内的其它服务。如果因债务代清偿能力不足而形成呆账、坏账,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追索。
(四)单保理方式与双保理方式
国际保理业务根据其运作机制分,可分为单保理方式和双保理方式。
仅涉及到一方保理商的叫做单保理方式。如在直接进口保理方式中,出口商与进口保理商进行业务往来;而在直接出口保理方式中,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打交道。涉及到买卖双方保理商的则叫做双保理方式。国际保理业务中一般都采取双保理方式,即出口商委托本国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再从进口国的保理商中选择进口保理商。进出口国两个保理商之间签有代理协议。整个业务过程中,进出口双方只需与各自的保理商进行往来,没有语言及社会习惯等方面的障碍,非常方便。
三、国际保理的服务项目
(一)信用控制(Credit control)
在国际贸易中,掌握客户的资信状况是为了避免和减少潜在的收汇风险。不仅需要了解清楚新客户的资信情况,对于长期的和经常性的老客户也要时刻关注他们的资信变化和现状。一般中小公司有几个至几十个这样的老客户,而大公司则可以几百个之多。对这些客户资信做跟踪调查,根据资信变化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信用销售定额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公司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但真正做到这一点却不是那么容易的,除非公司有四通八达、渠道畅通的信息网来收集信息,还要了解各客户所在国的外汇管制、外贸体系、金融政策、国家政局等方面的变化,因为这些因素都对客户资信有着直接影响。而对这绝大多数出口商来说都是力所难及的。但保理商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保理商一方面可以利用全球保理行业广泛的代理网络和官方及民间的商情咨询机构,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其母银行广泛的分支和代理网络,从而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获得所需的最新的第一手资料。再则,保理公司一般都设有专门的信息部门,拥有训练有素的专业人才,负责收集研究有关各国政治、经济和市场变化的信息资料。这些便利条件使保理商具有一般出口商所没有的优势,能够随时了解出口商每个客户的资信现状和清偿能力,使出口商在给予进口商商业信用时有所依据,确保对该客户的赊销能够得到顺利支付。
(二)坏账担保(Full protection against bad debts)
保理商根据对出口商的每个客户资信调查的结果,一一规定出口商对客户赊销的信用限额(Credit limit)。出口商在保理商核准的可使用信用额度范围内的销售,叫做已核准应收账款(Approved Receivables),超过额度部分的销售,叫做未核准应收帐款(Unapproved Receivables)。保理商对于已核准应收账款提供百分之百的坏账担保。如进口商因财务上无偿付能力或企业倒闭、破产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保理商承担偿付责任。已经预付的款项不能要求出口商退款,尚未结清的余额也必须按约定照常支付,其损失只能由保理商承担,与出口商无关。所以,只要出口商将对客户的销售控制在已核准额度以内,就能有效地消除由买方信用造成的坏账风险。但出口商必须保证这一应收账款是正当的、毫无争议的债务求偿权,即出口商必须保证其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贸易合同规定,无产品质量、数量、服务水平、交货期等方面的争议。因出口商违反合同引起贸易纠纷而造成的坏账不再保理商的担保赔偿范围之内。
(三)销售分户账管理(Maintenance of the Sales Ledger)
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有关的账目管理工作也移交给了保理商。由于保理商一般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或是与商业银行关系密切的机构,而商业银行作为公共会计历史悠久,拥有最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先进的技术、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装备,能提供高效率的社会化服务,保理商同样具备商业银行在账务管理方面的各种有利条件,完全有能力向客户提供优良的账务管理服务。而出口商将售后账务管理交给保理商代管后,可以减少财务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开支和费用,可以集中精力搞生产经营和销售。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或者一些具有季节性的出口企业,每年出口时间相对集中,最忙的时候往往感到人员紧张,于是可委托保理商帮助企业承办此项工作。出口商只须管理与保理商往来的总账,不必管理具体的各类销售分户账目。保理商的账务管理是专业化的、综合的,还可根据出口商的需要,定期编制按产品、客户、时间的销售分户统计资料,供出口商做销售预测分析。
(四)贸易融资(Trade Financing)
保理业务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而且手续方便、简单易行,既不像抵押放款那样需要办理复杂的审批手续,也不像抵押放款那样需要办理抵押品的移交和过户手续。在出口商卖断单据后,能够立即预支货款,得到资金融通。当然,如果出口商资金雄厚,有时也可以在票据到期后再向保理公司索要货款;一般保理商在票据到期日以前预付给出口商80%—90%的货款(扣除融资利息),这样就基本解决了在途和信用销售的资金占用问题。如果出口商将单据卖断给保理公司,就意味着一旦进口商拒付货款或者不按期付款等,保理公司只能自己承担全部风险,而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由于保理公司承担了信贷风险,放弃了追索权,所以出口商可以将这种预付款作为正常的销售收入对待,而不像对银行的贷款那样必须显示在平衡表的负债方。这样一来,表示公司清偿能力的主要参数之一的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短期负债之比)也会得到改善,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信等级和清偿能力。
(五)债款回收(Collection from Debtors)
放账销售或提供买方信用已成为国际市场竞争的必要手段。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应收账款的回收和追讨问题。据报道,我国一些大的外贸公司自己组织对应收账款的催收,有的还专门成立了“清欠办公室”,常年专门从事追账工作。甚至有的企业由于拖欠数额巨大,不得不派出公司三分之一的人力去追讨。而对于更多的出口商来说,自己没有更多的精力和能力去对付应收账款的追收问题。面对海外的应收账款,由于在地区、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等方面的差异,出口商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借助专业追账机购的力量进行追讨,有时是非常必要的。国际保理就能提供这种专业债款追收的服务。保理商在追讨应收账款方面具有四大优势:一是专业优势,包括专门的技巧、方法和专业化人员;二是全球网络优势,利用保理商联合会广泛的代理网络,在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合作伙伴;三是资信优势,除了自身有良好的信誉外,对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也起着很大的监督作用;四是法律方面的优势,与世界各地的律师机构和仲裁机构都有较密切的联系,能够随时提供一流的律师服务,对处理这类事务得心应手。因此,帮助企业进行国际商账的信用管理,是国际保理的一个重要服务项目。企业与保理商签订长期的委托合同,在国际信用管理领域开展长期的合作,是目前国际上的一种发展趋势。
四、国际保理业务流程
以国际双保理业务为例:
①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定保理业务协议
②出口商通过出口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公司申请信用额度
③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
④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
⑤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公司递交转让应收货款所有权的通知书和全套单据
⑥出口保理公司接受应收账款单据并兑现部分或全部款项后,将承购的应收账款单据寄给进口保理公司
⑦进口保理公司向进口商提示单据
⑧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⑨进口保理公司将款项转付出口保理公司
⑩出口保理公司收款后向出口商结算
第二节 国际保理的比较优势与发展
一、国际保理业务与传统结算方式的比较
与汇付和托收方式相比,国际保理业务的最大优点是有债权风险保障。
与信用证相比,进口商利用国际保理的优点是:以承兑交单和赊销等延期付款方式,利用了卖方融资;免除了开证押金和其他开证费用,节约了费用;可凭自身良好的信誉和财务表现,获得保理商的信用担保额度,不必提供抵押;收到单据就可以提货,及时将适销商品投放市场。而信用证可以说是进口商最不愿意接受的支付条件。在当前激烈买方市场条件下,如果出口商一味坚持信用证方式,往往就会失去贸易成交的机会。因此,对出口商来说,利用国际保理方式,通过对客户提供更有利的D/A和O/A付款条件,可以大大提高竞争力,从而增加贸易机会扩大出口。这是出口商应用国际保理方式的最大好处。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优点
(一)风险保障。
(二)节省成本。
(三)手续简单。
(四)迅速获取融资。
(五)有利于企业的有价证券上市与进一步融资。
(六)保理业务的内容是广泛的、综合的。
三、国际保理业务与福费廷业务的比较
由于它们各自的特点不同,这两种融资方式有着贸易领域和融资期限的互补性,风险承担方式也各不一样。
(一)保理业务主要适用于日常消费品和劳务的交易,每笔交易金额相对较小;一般是经常性持续进行的,出口商可能就自己的出口商品或服务与保理商签订一个保理协议,涉及到的进口商却分布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福费廷业务主要针对资本性货物的进出口贸易,金额较大,且业务都是一次性交易。
(二)保理业务的融资期限取决于赊销期限,一般为发货后1~6个月,个别可长达9个月,属于短期贸易融资;而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至少在6个月以上,一般长达数年,属于中长期贸易融资。
(三)保理业务因金额小、融资期限短,保理商承担风险较小,因此以设定信用额度的办法来控制风险,不需另外提供担保;而福费廷业务因金额大,融资期限长,包买商承担风险大,必须要有第三者提供担保。所以保理业务适用于托收项下做短期贸易融资,而福费廷业务可在信用证项下或银行担保项下做中长期贸易融资。
(四)保理业务中,一般出口商最多只能得到发票金额80%的融资,这部分金额可以免除利率和汇率风险,但尚有部分余额需在赊账到期日支付,所以出口商还要承担有关汇价和迟付方面的残留风险。如果是到期保理方式,则出口商要承担全部利率和汇率变动的风险。而在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可按票面金额获得融资,而且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出口商是以无追索权的形式将远期票据出售给包买商的。
四、各种融资方式比较
五、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和发展
第十五章 非贸易国际结算
第一节 非贸易外汇收支项目
我国非贸易外汇收支的主要项目如下。
(一)海外私人汇款
(二)铁路收支
(三)海运收支
(四)航空运输收支
(五)邮电结算收支
(六)保险收支
(七)银行收支
(八)图书、影片、邮票收支
(九)外轮代理与服务收入
(十)外币收兑
(十一)兑换国内居民外汇
(十二)旅游部门外汇收入
(十三)私人用汇支出
(十四)机关、企业、团体经费外汇支出
(十五)驻外企业汇回款项收入
(十六)外资企业汇入经费收入
(十七)外国使领馆团体费用收入
(十八)其他外汇收入
第二节 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是指不用作资本转移目的支付。它包括:所有有关的对外贸易收支,其他经常性业务(含劳务),以及正常短期银行信贷业务的支付;贷款利息和其他投资净收入的支付;数额不大的偿还贷款本金或摊提直接投资折旧的支付;数额不大的赡家汇款。
一、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
二、扩大了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的范围
三、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996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康德苏,表示我国从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997年1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经过多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目前我国现行的人民币汇率管理体制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
第三节 非贸易结算的主要形式
一、侨汇
二、外币兑换业务
从狭义的概念上讲外币兑换业务(Exchange of Foreign Currency),专指外币现钞的兑换业务,从广义的概念上讲还包括收兑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信用卡及买入外币票据等项业务。
三、旅行支票(Traveller′s Cheque)是没有指定付款人和付款地点,由大银行、大旅行社发行的固定金额,专供旅游者或其他目的的出国者使用的一种支付工具。
四、旅行信用证
旅行信用征(Traveller′s 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为便利旅行者出国旅行支付旅杂费而开立的,允许其在一定金额及有效期内,沿途向指定的银行支取款项的信用证。
五、光票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专供常驻国外机构,如使馆、商务处、各大公司代办处领取日常经费使用的一种支付凭证。由于其不附有单据,故称之为光票信用证。其主要特点是:光票信用证限制在一个国家、一个城市、一家银行兑取证款;有效期一般为1年,期满可继续使用;一般为可撤销或循环信用证。
六、信用卡(Credit Card)是发卡银行对消费者提供短期消费信贷而发放的一种信用凭证。它是消费信用的一种形式。目前,我国各大中城市的商业银行为便利持卡人使用,增加外汇收入,均办理信用卡兑付业务。
第四节 其他非贸易外汇业务
一、旅游外汇
二、托收海外私人资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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