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 发表于 2012-7-10 07:36:40

东财12春《人力资源管理》拓展资源

东财《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一&十二章 劳动保护&社会保障 拓展资源
从自然和社会层面看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障
近年来,农民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研究:郑功成(2002)研究了农民工的权益和社会保障;李强(1999, 2001a, 2001b)研究了中国城市农民工的职业流动、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农民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等问题;陈映芳(2005)从制度安排与身份认同的视角研究了“农民工”问题;王春光(2004)探讨了农民工在流动中面临的社会体制问题;李新伟等(2006)探讨了城市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保障;杨守宝(2006)分析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路径;刘维佳(2005)对农民工问题进行了调查;翁晓斌等(2006)从法律角度研究了城市农民工处境;唐鸣等(2006)对农民工法律地位进行了界定及考察;郑广怀(2005)对伤残农民工被赋权以及剥权的过程进行了研究;王诚(2000)研究了中国就业发展从二元就业到现代化就业的过程;张春敏等(2004)通过研究指出劳动社会主义是现代劳动者利益和意识的概括。还有一些学者的研究为我们考察农民工的“劳动”提供了新的视角,包括:张小光(2004)基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劳动的研究,分析了劳动的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的区分及意义;李宪徐(2006)研究了劳动异质性的自然社会机制及相互作用。
本文从分析劳动的自然层面和社会层面的属性入手,分析过去农民想成为“农民工”而不得的原因,探讨当前农民工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在农民工就业及社会保障建设中存在的障碍因素,最后结合我国的政策实践,探讨解决农民工就业及社会保障问题的路径。
一、 劳动具有自然层面和社会层面的关系
按照马克思关于劳动二重性的理论,劳动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童星等, 1992: 36)。马克思(2004: 60)认为:“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价值、价值创造反映的是社会经济关系,或经济活动的社会关系;使用价值、财富创造反映的则是经济活动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任何社会的经济活动都是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的统一。在价值层面,劳动的社会关系体现着人与人之间交换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这种交换是以抽象劳动的凝结为基础和保障而得以顺利实施的;在使用价值的层面,劳动的自然关系则体现的是人怎样有效地利用劳动等生产要素从自然界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品的关系,这种生产活动效率的提高是以生产方式的改进、经营管理的改善和科技水平的进步为保证和支持的(张小光, 2004)。
马克思在进行经济学的科学革命时,着力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分析,集中于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研究,但他并没有排除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研究。马克思(2004: 207 - 208)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为了在对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他使自身的潜力发挥出来,并且使这种力的活动受他自己控制。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的劳动方式必然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自然性。劳动过程是脑力和体力二者有机结合的过程,其中包含自然性发挥作用的空间。从体力来说,体力源于对食物的吸收食物来源于自然界及其衍生物,所以体力也是自然力的一部分,是存在于人体内的自然力。从脑力来说,脑力作为思维能力的构成部分要依附于大脑,通过大脑皮层和各种大脑神经元的配合协同运作,产生具有一定目的性的主观认识。这就是脑力发挥作用的自然过程,没有自然性的作用机制就无法想象脑力作用的发挥。从体力和脑力的结合看,这两种包含巨大自然能量的力量,首先通过自然机制发挥作用,使两种力量有机地通过自然过程结合起来,形成人的自然能力并最终构成人的综合素质的自然基础。人类需要劳动,通过劳动人类获得存在空间和世代延续的条件,而劳动是通过人的能力发挥得以实现的,人的能力通过人的脑力和体力的有机结合最终得到综合实现(李宪徐, 2006)。
实际上,劳动的主体和客体共同构成了劳动自然层面的关系。施密特依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发的劳动价值论,这样写道:这种“人化世界”“作为客观的、不依赖于人而存在的东西与人类相对持,就像尚未被人作用的自然物在其最初的直接性中与人相对持一样”,“智慧和实践的人类生产力在自然物上打下了自身的烙印,然而这个过程完全确证了自然物对于意识的独立性而不是丢弃了它。经劳动加工的自然物,依然作为感性世界的构成要素而存在着。”“被马克思视为物质的自然质料, ⋯⋯受到自然科学在与物质生产的长期接触中发现的物理和化学规律之制约。人类的目的可以通过自然过程的变化得以实现,但运用自然不能置自然规律于不顾,因为自然质料有自身的规律”(张和平, 2007)。
人们的劳动过程不管是直接作用于“原初的自然”还是“人化的自然”,劳动者都是在利用物的机械的、物理的和化学的属性,以便把这些物当作发挥力量的手段,依照自己的目的作用于其他的物,以达到生产产品的目的(童星等, 1992: 203)。按劳动对象转化为劳动结果的途径划分,工业生产劳动的方式有以下四种类型:一是合成型,将不同的成分(零件)合成或装配成一种产品,即加工装配性质的劳动;二是分解型,原料经加工处理后分解成多种产品,即化工性质的劳动;三是调制型,通过改变加工对象的形状或性能而制成产品;四是提取型,从地下、海洋中提取产品(童星等, 1992: 37)。基于劳动的自然层面的关系对劳动加以概括,可以认定劳动是人为了满足人们的特定需要而有意识地改变劳动对象的物理性态或化学性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借助于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达到改变劳动对象物理或化学性态的目的,而劳动对象又以自己的物理或化学性态反作用于劳动者。
劳动过程中与自然层面的关系并行的还有社会层面的关系。马克思(2004: 215 - 217)指出,资本家)已经在商品市场上购买了劳动过程所需要的一切因素: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资本家就着手消费他购买的商品,劳动力,就是说,让劳动力的承担者,工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消费生产资料。从他进入资本家的工场时起,他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就属于资本家了。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就把劳动本身当作活的酵母,并入同样属于他的各种形成产品的死的要素。从资本家的观点看来,劳动过程只是消费他所购买的劳动力商品,而他只有把生产资料加到劳动力上才能消费劳动力。劳动过程是资本家购买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是归他所有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因此,这个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正像他的酒窖内处于发酵过程的臭皮囊归他所有一样。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中,自然层面的关系即劳动者—生产资料,这两者结合的可能性、劳动过程的安排、劳动保护的状态、收入的分配等等,都是在“资本家—劳动者”这一社会层面的关系中运作的。
劳动者从自然层面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在不同的社会是有不同的制度安排的,这种制度安排一般就是劳动制度。劳动制度是人类在一定社会生活中为满足劳动关系发展的需要而建立的有系统、有组织的并为社会所公认的劳动行为规范体系。劳动制度主要体现为一个由就业与用工制度、人事制度、工资制度、劳动保险与保护制度等几项分支制度构成的较为完整的、制约和影响劳动行为和劳动关系的规范体系(童星等, 1992: 377)。具体而言就是劳动者是否可以自由地与生产资料结合,结合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收入分配情况如何等都是劳动制度的内容。我们可以根据劳动制度的内容,再结合劳动者的生产过程,将劳动的社会层面和自然层面关系要素(问题)表示为:社会层面的关系要素———结合的可能性、工资的公平性、社会保障状况;自然层面的关系要素———劳动时间长短、劳动保护条件。
二、 农民很难转变为“农民工”
我国城乡劳动者就业权的不平等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5年4月,中共中央对《关于第一次全国省、市计划会议总结报告》的批示, 1957年12月,国务院通过《关于各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都明确要求城市“一切部门的劳动调配必须纳入计划,增加人员必须通过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不得私自介绍农民到城市和工矿区找工作”,从此建立起了城市居民优先就业的劳动就业制度(江立华, 2002)。
在城市,行政性的劳动力配置机制是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赵履宽等,1998: 16)。计划经济体制在城市就业方面采取的是政府统一分配、统一安置和统一管理的制度。这一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对于劳动力的安排是从上向下分派指标,而不是由具体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用人或辞退人。因此,其目的并不是实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而是要百分之百地将城市适龄的新增就业人口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中去,它并不管企事业单位是否需要这些人。具体做法是,每年由国家计委向各级劳动部门下达劳动力指标,各级劳动部门特别是城市街道组织负责为学校毕业生、社会青年安置工作。
在农村,虽名为计划经济,实则为自然经济。农村青年到了劳动年龄,一律成为人民公社社员,在社队参加农业劳动。在中国市场改革以前,农民也有过以下几种职业流动机会: (1)建国初期和1958年大跃进时,有些农民进城当了工人,但时隔不久,因政策变化,他们又被迫返回故里务农; (2)在人民公社时代,一些农民由种田转为到社队企业工作; (3)少数农民由于表现积极,被提升为社队干部; (4)一些农民被某些单位招工而成为工人; (5)有些农民参军后表现突出被提干,进入了干部队伍; (6)一些农村的学生通过高考、中考,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变为干部身份; (7)有些农村姑娘嫁给城里人,后来到城里就业,成了工人等(李强, 1999)。除了上述几种情况涉及的少数人以外,农村劳动力不允许到城镇就业。建国后20多年的工业化政策使生产产出结构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全国农业生产比重下降了20%,但是没有在生产结构转型的同时将占总劳动力70%以上的农业劳动力向其他产业转移,而是将绝大部分农业劳动力“拴紧”在土地上。结果到1980年,我国农业生产的比重为30. 1%,农业就业的比重依然高达68. 7% (王诚,2000)。
计划经济时代,在由农业、工业及服务业组成的职业体系中,农民只能进入由农林牧副渔业组成的农业职业体系,而不能进入主要在城市的工业和服务业职业体系进行劳动,甚至副业的经营也会随着国家的政策变化而出现很大的波动。即使农民表现出多方面的能力也不能从事其他行业的劳动和经营。而就城市工业和服务业对劳动者的要求来看,农民的能力是能够胜任很多种工作的,这里所讲的胜任指的是劳动的自然层面的可能性。但国家的劳动制度却对这种可能性进行了隔离:一方面国家的劳动计划没有考虑到农民,另一方面在理论上批判劳动力市场的观点,在实践上不允许自由雇用人员,这种理论和实践极大地束缚了农民的经济活力。这就体现了劳动的社会层面的问题,即农民作为劳动者不能与主要分布在城市工业领域的生产资料结合实现就业,农民很难转变为“农民工”。
将农村劳动者“拴”在土地上的政策实践限制了他们多方面能力的发挥,也限制了他们的发展和收入的提高。当然,劳动者作为职业主体与基本上还是“原初的自然”的土地以及有限的其他生产资料结合,在遵循自然规律的情形下劳动,劳动对象对劳动者倒也没有多少负面影响,因此,劳动保护的政策需求也不强烈。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民通过与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结合,进行集体劳动,然后享受集体提供的低水平的保障,在正常的年景下,吃饱穿暖也是没有问题的。
三、 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缺位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劳动政策进行了调整,在农村主要采取了两个重要的步骤:第一是在农民承包土地以后,允许其将剩余的粮食等农产品自由出售,这意味着农产品商品市场的形成;第二是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这意味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农民工的出现。允许农民进城自由寻找职业,给了农民与城市生产资料结合实现就业的可能性(李强, 2001b)。改革进程开始以后,在城市和沿海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对劳动力产生了巨大需求,国有经济中也向农民工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外流动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的。到1991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 416. 8万户,从业人员2 258万人;私营企业10. 8万户,从业人员184万人。到2006年,全国有2 576万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达494. 7万户,从业人员达6 395. 5万人。据农业部乡镇企业局调查统计, 2006年全国乡镇企业预计完成增加值57 500亿元,在各行业中,工业仍占主导地位。目前全国乡镇企业转移农民1. 4亿人,占农村劳动力近30%,减轻了农业产业的就业压力。
如果单纯依靠国内自身的力量来解决就业问题,那么这个过程显然是非常缓慢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引进外资兴办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等形式。这些企业的出现一方面增加了我国的国际贸易量,另一方面解决了相当多人的就业问题。国务院《中国就业白皮书》指出:在不断增加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工业品出口的同时,努力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以保持和增加国内就业岗位,合理引导外商向劳动密集型产业或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相结合的产业投资,尽可能多地增加就业岗位,这也从社会层面给我国劳动者提供了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就业的可能性。发达国家为了降低产品中的劳动力成本,典型的做法就是将对从业者要求最低的生产环节转移出去,如在劳动力费用低廉的国家投资建厂或者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劳动力费用低廉的外国厂商。其实在这个过程中“出口”的是职业客体,到劳动力费用低廉的国家或地区去寻找职业主体,让二者结合使生产得以完成(严新明, 2004)。境外加工贸易活动主要落户在我国沿海地区,就是将从事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或装配活动转移到我国,实际上是利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这种“劳动力寻找型”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农民工的就业量。
目前,全国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7. 6%,其中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80%;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2%,城市建筑、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90%都是农民工(刘维佳, 2005)。也就是说,农民工正在从农民中分离出来,融入产业工人阶层,并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部分。农民与生产资料在社会层面结合的可能性已经通过自然层面变成了现实性。但农民工劳动中不管是社会层面还是自然层面的关系要素中都存在着很多问题。
农民工都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的。不仅经济体制不同的国家,劳动经济体制的类型不同;而且在同一个国家内,也会同时运行着两种劳动经济体制。所谓“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就是研究同时运行着的两类劳动力市场之间差别的理论。这两类劳动力市场,一类称“优等劳动力市场”,或“一等劳动力市场”;一类称“次等劳动力市场”,或“二等劳动力市场”(马培生, 2002:37)。优等劳动力市场的特点是职业稳定、工资水平高、劳动条件好,接受政府政策指导多、干预多等。次等劳动力市场的特点是劳动力流动灵活、频繁,职业不稳定,工资随行就市,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政府管理不严、干预少,买卖双方除服从一些最起码的劳动法规(如最低工资线、不准招收童工等)之外,一般不接受政府指导。因为政府管理不严,用人单位对劳动力市场制度的重要要素如最低劳动标准等,往往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还有的则是通过变通的办法为己所用。像最低工资是国家为保证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需要,以一定的立法程序规定的,目前许多企业确定农民工工资时,往往将法定的最低工资变成了农民工的标准工资。
农民工进入的一般是“次等劳动力市场”。农民工从事着城市中最脏、最苦、最累、最危险的工作,往往承受着极大的劳动强度与较差的劳动环境。当农民工离开土地进入现代化的工厂,也就是进入“人化的自然”时,农民工一方面利用和改变“人化的自然”的物理或化学性态来生产产品,另一方面“人化的自然”对农民工也产生比原来农业劳动强得多的影响。因此,农民工劳动时就需要有自然层面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时间长短的规定。最长劳动时间标准包括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条件及最高限额、休息休假制度等。但企业往往突破最长劳动时间的规定,争取自身最大的利润。不少农民工因长期在卫生与安全保护设施不达标的条件下作业,患上职业病甚至慢性中毒,对其人身健康造成了巨大损害。一些农民工在危险行业或是行业中的危险工种工作,常因劳动安全保障不足或者操作违规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化学方面的影响表现为职业病等隐形的或事后的伤害等,而物理方面的影响就很明显和直接了。以工伤者为例,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一方面是日新月异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则是被肆意侵权的工伤者的辛酸血泪。2000年,广东省流动人口有2 530万人,其中90%以上集中在珠三角, 70%以上来自省外, 70%以上集中分布于制造业。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的新闻媒体和研究者不断揭露珠三角出口加工区工厂存在的严重侵犯劳工权益的状况, 1998年仅深圳市一地就发生农民工工伤事故12 189件,其中90%以上是断指、断掌或断臂(郑广怀, 2005)。在浙江的乐清市,老板们为节省成本,大量使用无安全保护装置的劣质冲床,仅一年就将5 000多名打工者的手轧断,当地医院每天都要做10余例接指手术(李新伟等, 2006)。2007年5月23日,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布的一项针对农民工工伤赔偿的专题调研报告显示,超过90%的农民工处于非法用工状态,绝大多数工伤农民工无法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崔丽, 2007)。所谓非法用工就是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里的劳动关系实质上包括了劳动的社会层面和自然层面的关系。上述情况表明,参与了工业劳动的农民工与(市民)工人一样也面临着劳动的自然层面带来的工伤风险,对自然层面问题的事前预防与保护不到位是农民工人身安全的一大威胁。
在中国特有的制度化二元社会结构和梯度经济发展模式作用下,城市对于这些现代化过程中的新移民采取了“经济吸纳”和“社会拒入”的双重态度,正是这种双重态度造成了进城农民演变成特殊的社会身份群体。一方面,城市由于经济发展需要廉价劳动力,并有一些重体力劳动和涉险工种需有人干,因此对这些农民持欢迎态度,愿意接纳他们,让他们通过社会层面的许可从自然层面与生产资料结合进行创造财富的生产活动;另一方面,城市始终把农民工当作“外来人”,这些进城农民无法获得城市市民的身份,不能享受城市居民各种待遇,他们生活在城市,但不是城市人,也就是在劳动的社会层面还存在部分的隔离状态(吴鹏森, 1998)。调查显示,超过90%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往往不以法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确立,因而也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这些城市职工普遍享有的社会保险。从社会福利来看,城市农民工一般不是企业的正式职工,企业在考虑员工福利时往往忽略他们。与同企业的正式职工相比,农民工在工资、奖金、节假日、医疗和抚恤等方面处于一种待遇低下、甚至无保障的地位。农民工在经济条件上已处于城市中的底层,社会保障的缺位更令农民工承受了巨大的经济与心理压力,仅医疗费用一项便使得许多农民工不堪负担,“因病返贫”、“因工伤致贫”的现象并不新奇。
四、农民工问题的有效解决
按理说,农民工也是工人,应该与城镇国有企业的工人没有什么不同,都属于工人阶层。但是,他们因为有农民身份,所以在政治上享受不到工人待遇,比如,工会不管他们的事情,碰到劳动纠纷、工伤事故等,往往也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在社会福利上,他们不享受国家给予城镇国有企业工人的待遇;在经济上,他们的状况虽然比农业劳动者好,但一直只能获得低工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陆学艺, 2002: 181)。
其实,我国宪法和法律中都渗透着平等的立法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确立的公民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在劳动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得到体现。根据宪法和法律,同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城市农民工和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就业、劳动、社会保障等权利与城市居民不应有任何差异。
毋庸置疑,俗称的“农民工”显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范畴,而现行宪法和劳动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都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有明确规定,劳动法其实就是调整企业用工关系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权威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并不存在所谓的“法律盲区”或“立法空白”。然而,公民权利平等原则需要通过具体制度才能得到落实,而事实上我国许多的具体制度(包括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却为这一原则的落实设置了障碍,成为导致城市农民工困境的诸多因素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判断非常正确,意义重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且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均得不到有效保障。其中,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等等,属于劳动的自然层面的问题;而工资偏低且被拖欠现象严重、缺乏社会保障等等,则属于劳动的社会层面的问题。
劳动保护的第一层次是劳动者的生理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和强制方式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以防止和消除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具体包括劳动时间的限制、劳动速度的限制、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改善、特殊劳动者的保护(童星等, 1992: 285 - 296)。为了从自然层面对农民工进行保护,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国务院于2004年11月1日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为了解决农民工就业中社会层面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对农民工“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统筹城乡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度性的规定需要得到实施才能见到效果。近些年,因为对农民工劳动的自然层面和社会层面的问题解决得比较好,长江三角洲正成为全国最吸引农民工的地区。长三角各地政府通过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增加农民工收入,长三角企业对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反应比较灵敏,许多企业都能主动上调工资水平,企业雇用的农民工工资过去三年累计上涨了10%至50%不等。江浙沪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也是吸引农民工的一个重要原因。过去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外来农民工,现在也能进入长三角特设的一些保障体系。如上海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2006年底参保人数达279万人,覆盖了全市一半以上的外来劳动力。过去,大量农民工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缺乏有效的记工考勤而使讨薪缺乏证据。从2005年开始,浙江省在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中推行记工考勤卡制度、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农民工工作和工资的凭证。浙江省政府规定,用3年左右时间将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章苒等, 2007)。正是这些社会层面的规定,以及通过社会层面对自然层面的规定,如加强劳动保护、纳入工伤保险等,使得农民工劳动中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

转载请注明奥鹏作业答案网www.ap5u.com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东财12春《人力资源管理》拓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