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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语11秋经济法概论第二阶段导学第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本章学习内容概述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工业产权的一般理论,熟悉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通过学习,应了解工业产权的概念、特征、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熟悉专利与专利法的概念,掌握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内容、期限,掌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了解专利权人权利的限制、专利权的保护,掌握商标的概念和构成,掌握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了解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批,熟悉商标管理和商标权的保护措施。
重难点讲解
工业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工业产权保护的原则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申请与审查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商标的概念与种类
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商标的保护
一、工业产权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指特定人以特定知识产权为内容,通过法定程序而取得的在授权区域和时间内享有的专有专用的权利。
(二)特征
1.工业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2.工业产权是专有权
3.工业产权具有地域性
4.工业产权具有时间性
二、工业产权保护的原则——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为例
(一)国民待遇原则
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受到与各该国国民同样的保护。【注意:前提是在他国主张该国国民待遇的人的母国与该国同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
(二)优先权原则
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即当向其他缔约国又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作是在第一申请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三)独立原则
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彼此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四)专利强制许可原则
各成员国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颁发强制许可证,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而可能产生的利弊,例如不实施专利权。
(五)商标实际使用原则
如果某一国家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并规定合理期限,当合理期限届满时可以撤销商标。
(六)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一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各国均应进行保护。
三、专利权的主体
(一)搞清楚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的联系与区别。【具体含义见课件】
(二)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三)共同发明: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这个问题课件讲解不足,注意一下】
1.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应由共同发明的全体发明人共同提出,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专利的共同发明人共同所有。
2.从事职务发明的共同发明人都属于同一单位,专利申请权归所属单位所有,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所有或持有。
3.从事职务发明的共同发明人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单位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首先要按照共同完成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确定申请权。如果没有协议,申请并取得专利的权利由各单位共有。
(四)委托发明: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权利归属依照委托合同确定。
2.如果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未对权利归属予以约定时,权利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
四、专利权的客体
(一)发明
1.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2.发明与发现不同。发明是指所制造的产品或提出的生产方法是前所未有的。发现则是指提示自然界已经存在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事物。专利法规定,对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
(二)实用新型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
1.概念: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
2.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的区别在于它只涉及美化产品的外表和形状,而不涉及产品制造和设计技术
五、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权。是专利权人独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2.转让权。专利权人有权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3.许可权。专利权人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用权利,但必须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
4.投资权。专利权人有权将其专利作价投资,投资作价由双方协商议定。
5.阻止权。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又称排除侵害权】
6.标记权。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7.请求处理和诉讼权。专利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专利机关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8.放弃权。专利权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权。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1.实施专利发明的义务。专利权人负有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许可他人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
2.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年费实际上是专利权人付给专利局的管理费用。
3.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后,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有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报酬奖励的义务。
六、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新颖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特点性和显著的进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三)实用性
1.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客体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下列情形被认定为无实用性:
(1)无再现性;
(2)缺乏技术手段;
(3)人体或者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4)违背自然规律、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无积极效果等。
(四)授予专利权的消极条件——即不授予专利的情形包括
1.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4.部分违法的发明创造;
5.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七、专利申请与审查
(一)专利的申请
1.申请递交的材料:发明、实用新型两者与外观设计不同,注意区分掌握。
2.申请日的确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优先权的确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专利的审查
1.初步审查 【详见课件】
(1)审查内容包括:审查文件;初步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合法;审查在中国没有营业场所的外国申请人所属国是否与我国签订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有国际条约。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质审查——只针对发明专利
(1)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做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救济
(1)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做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二)专利权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三)专利权的宣告无效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九、商标的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商标的种类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了能够进行注册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从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看,由构成上可以形成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均可构成商标,但最主要的是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与组合商标。
从商标使用者可以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
从商标的用途可以分为营业商标、等级商标、证明商标。
从商标的特殊性质可以分为联合商标、集体商标。
对其中几个不易理解的概念的介绍: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比如“娃哈哈”、“娃娃哈”“哈娃娃”等商标注册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则形成主商标、联合商标。
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比如“绿色食品”标志等。
十、不能取得商标注册的条件
详见课件第四章第三节,不必逐一识记,但要能做到会判断:即当某一文字、图形或标示出现时,能够判断其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十一、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其他人未经许可无权使用,否则构成侵权。注意: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许可(禁止)其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特别注意区分三种不同形式的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
3.处分商标(如转让商标权利)的权利。
(二)义务
1.对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负责。
2.缴纳各种规定的费用。
十二、商标权的保护
(一)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现:【详见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二)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处理:
1.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4.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本章学习内容概述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理论和具体规定。通过学习,应熟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重难点讲解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注意领会理解这些行为的表现,做到能够识别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经营者利用特有的地位或权力,干预购买者的购买行为,排挤竞争对手。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三)经营者采取贿赂等手段推销或购买商品的行为
1.经营者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实现销售或购买的目的。
2.经营者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时,在帐外给予对方回扣,或者给予中间人佣金。
(四)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方法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五)经营者以各种手段窃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行为
(六)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七)强行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九)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情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行为
(十)招标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不正当竞争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其民事上的责任主要为侵权责任。如不正当竞争违反合同法的,应依照合同法规定追究其他违反合同的责任(如不当搭售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侵犯其他经营者利益同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应依据消法规定追究责任。
(二)行政责任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责任是指,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提供服务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者,由有关行政部门所给予的制裁。
(三)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服务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刑事责任主要有:(1)侵犯商业秘密罪;(2)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3)虚假广告罪;(4)串通招投标罪;(5)强迫交易罪;(6)行贿受贿罪。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律
本章学习内容概述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产品质量法的一般理论和立法现状,熟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规定。通过学习,应掌握产品质量的概念,了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掌握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质量认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重难点讲解
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 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职责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二)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1.产品安全质量监督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2.产品质量认证监督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
3.产品质量抽查监督
(1)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2)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3)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二、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生产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生产者的产品或包装的标识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三、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章学习内容概述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和掌握消费者的概念、基本权利、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组织、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以及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法律责任等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定。
重难点讲解
消费者的概念及特征
消费者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协会
消费争议的解决
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一、 消费者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市场主体。
(二)特征
1.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基本的消费者是个人及其家庭;
2.消费者的行为是购买消费品或接受个人服务;
3.消费过程中的消费对象主要是生活消费品。
二、 消费者的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即保障安全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知悉权(知悉真情) 【注意对商品、技术和服务有不同的要求】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1)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获得赔偿权 【分别注意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知识获得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八)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 经营者的义务
(一) 合法守约经营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接受监督
(三) 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2.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四)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1. 提供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2. 如实回答消费者询问的义务。
3. 明码标价的义务
(五) 标明真实名称或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六) 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1. 国家规定出具凭证或单据的;
2. 商业惯例提供单据的;
3. 消费者索要发票的,不论金额多少,经营者必须出具单据。
(七) 质量保证义务
1.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2.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八) 三包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九) 不得以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十) 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
1.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2. 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
3. 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四、 消费者协会
(一)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等。
(二) 消协受理投诉范围
1. 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 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三)消协不予受理的审诉范围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的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已向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单位投诉的;
10.其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五、 消费争议的解决
(一)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三)经营者发生变更时的追究责任办法
1、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2、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3、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4、因虚假广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一)责任承担产品与服务质量责任的条件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二)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1.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四)修理、重作、退换等责任
1.修理、重作、更换。对于产品有缺陷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修补或加工,不能修理,或修理后价值可能下降的,可以减价,或重作与更换。
2.退货。无法修理,消费者不同意更换的,也可以要求退货。
3.补足。数量不足的,可以要求补足。
4.退款。货款与服务费。
(五)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责任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阶段及下一阶段学习建议
关于本阶段学习。本阶段我们学习了工业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这四部分内容比较多,比较零碎,而且与合同法相比离我们的日常生活相对较远,特别是工业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大家要特别注意对基本概念、范畴和制度的理解。同时本章识记性内容较多,为了更好地理解记忆,建议大家将法条作为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对重点法条加强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另外,案例同样是不能忽略的一个环节,通过分析案例能够让各个知识点鲜活生动起来。这一点我会在思考题部分对大家进行强化和训练。
关于下阶段学习。下一阶段我们将学习税法、金融法。这两部分的内容非常专业化、技术化,应该说是本学期学习中最难以理解和掌握的篇章。因此,大家一定要提前做好预习工作,具体可以通过通读课件和教材的方式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对初步理解基本概念、划出理解有障碍的学习内容,为下阶段进一步学习打下基础。
本阶段学习内容的思考题
题目在论坛发布。请大家积极参与讨论,踊跃发表意见。对错不重要,重在敢于表达、勇于尝试。在课程结束之际,我将根据大家在论坛思考题讨论过程中的总体表现并结合其他论坛表现(比如提问与课程有关的问题、参与对他人提问的回应解答等),对有较好表现的同学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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