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东财12春《政治学》人权拓展资源
东财《政治学》第十一章 人权 拓展资源拓展资源1:人权概念的演化
人权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权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然而人权观念的历史起点可以追溯到人类原始共同体的端点。在原始社会中,人们有任意活动的“自由”。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等级特权代替了原始权利。尽管如此,古希腊一批激进智者就已经提出了“主权关系违反自然”,“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由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人们的“自然天赋在一切点上都一律平等”等有关人权思想的萌芽。当然,这些古代哲学家们的平等自由观主要是作为自然法则的一个原则而呈现的—所谓自然法,在当时被认为是一种普遍的、规律性的伦理规则体系。在中世纪,人权传统变成了宗教意识的附属物,自然法原理按神学传统被重新加以解释。当早期的基督教倡导反对社会的不平等尚未取得成果时,它自身的世俗化又导致了在世俗世界不平等基础上新的精神世界的不平等。
17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关系萌芽的出现,文艺复兴中理性主义兴起,旨在清除封建特权与僧侣神学的自然权利学说逐渐形成,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与宗教或公民身份无关的“人”,产生了具有近代政治和法律意义的“权”。这一时期,自然权利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荷兰法学家霍布斯和英国政治学家洛克,正是他们推动了自然法从神学化走向世俗化。他们主张,人只要作为人,不管出自什么时代或什么地域,也不管其民族、宗教、职业、性别,都天然地具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利,这种权利在人处于自然状态时就存在,但它的实现要借助于通过社会契约形成的国家,这是因为只是通过社会契约形成国家和政府,才能帮助人们从原始纷争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以强力维护和组织个人自然权利的实行。这个社会契约论中暗含着一个原则:国家和政府只是作为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者时才是合法的,一旦它侵吞了人们在订立契约时让渡给它的自然权利,它就变成了罪恶的存在。当然,关于自然权利,以霍布斯为首的保守派与以洛克为首的激进派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前者强调人们在向国家转让其固有权利之后其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威的高度一致,后者则强调对于暴政的抵抗权,并用作为平民主义者的政治纲领。
自然权利学说在整个18世纪继续发展。康德在“善良意志”这一绝对原则之下,将真正的个人权利理解为一个人为他自己的自决而尽义务,在这里,自由变成了通向自律的最佳途径;而对卢梭而言,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在于它形成外化为主权的“公共意志”,并且,凝聚了整个社会理性与良心的“公共意志”一旦形成,个人的主观权利便从属于集体的公共意识。可见,康德将对个人权利的关注深入到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层次,而卢梭则将个人权利深入到了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的层次。自然权利学说还通过美法两国资产阶级革命而取得了实践上的重大突破。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在关于“自然的、无限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方面作出了相似的宣称,这表明,自然权利学说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起到了理论支柱的作用。
19世纪,除了潘恩、杰斐逊、罗伯斯庇尔等人仍坚持并发展了天赋人权说外,还出现了各种人权学说。英国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提出了“法定权利说”,以否定权利的天赋性和先验性。他提出“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仅仅是法律的产物—不存在与法律相抗衡的权利,也不存在先于法律的权利”。黑格尔主张“理性权利”,并且指出“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那种概念是最重要的规定之一,并且是国家内在力量之所在”。柏克、葛德立、孔德、狄骥等都反对“自然权利说”,而主张“无权利”说。实证主义社会学家孔德从“团结支配着社会”的观点出发,竭力反对个人权利,提出“以坚持人权来推翻旧封建军事政体和破除神权神话是有用的,但人权完全不可能设计任何实证的概念来代替它所毁灭的那些概念”。穆勒则在坚持功利主义人权观的基础上,更多地向自由人权观中注入了平等观,向个人人权观中注入了社会人权观,从而开创了政府以“社会福利职能”代替“不干涉原则”的理论先河。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从自然人权所包含的利己性、虚伪性出发,指出没有真正平等的社会状况,不废除私有制,不置身于阶级集体,人权便无法真正实现。可以看出,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自然权利说在普遍性、绝对性、个人性、先验性等几个立足点上都遭到了质疑,因此,这时期是自然权利说相对黯淡的一个时期。
20世纪中后期是自然权利学说趋向复兴并推动法律、社会、政治发展的时期,其主要背景是: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纳粹大屠杀重新激起了世俗的道德情感;作为两种意识形态斗争的内容之一的人权学说斗争不断升温;此外还有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人们的归属意识—种族意识、民族意识、性别意识的觉醒。
在各个现代国家,人权原则被涵盖进了宪法体系。在国际上,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1966年联合国又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宣宣具体化、法律化。之后,联合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难民等国际公约。此外还出现了《欧洲人权公约》这样的地区性国际人权公约,表明人权学说从国内走向了国际。
正是在人权从国内走向国际的过程中,人权学说出现了三个斗争的焦点:第一,权利的主体问题。在第三世界国家争取经济发展和民族自决的过程中出现了这样一种观点:个人、集体、民族、国家都享有人权,都可以作为人权主体。对此持反对态度的国家和学者认为应从如下角度理解集体和民族国家的权利:个人无论作为单独个体还是社会集体成员或国家公民,他(她)都具有人权,即集体和民族国家的权利出发点和落脚点都不能脱离个人。第二,权利的内容问题。根据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要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在人权的传统政治和公民的权利内容之外,加进了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宣言》指出人权包括受教育、工作、社会保险、休息和娱乐,以及获得以维持个人健康和福利的生活水准等权利。反对者们认为这种权利要求只是一种道德期望,是一种经济上的“实现权”(enabling)而非政治上的“容许权”(permissive),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国家在特定时期所能拥有的财力,因此其内容不能事先在一般性原则中规定。第三,人权与主权。战后国际人权论中包含着这样一种思想:可以由世界上许多国家联合起来,对某一国家出现侵犯人权的现象进行舆论谴责,甚至武力制裁,这种观点最终发展成了“人权无国界”及“人权至上说”,另一方面,国家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是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国家交往原则,在现实国际政治实践中,“人权至上”与“主权至上”这两个原则常常会因为当事各方现实差异和认识差异而发生冲突。对于以上三点,我国的基本立场是:民族的自决和发展、国家的独立和平等是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基础;个人人权向集体人权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忽视文化差异和人性的社会基础的“人权”,干涉别国内政推行强权政治的“人权”不可接受。
拓展资源2:两种人权观
自18世纪至今,一直存在个人主义人权观和集体主义人权观的对立与斗争,随着时代内容的变化,这场斗争历经了几次主题的流变,同时两种人权观自身也一直处于动态的调整之中,但二者之间的根本冲突并未得以解决。
18世纪末19世纪初,西方政治思想仍笼罩在以个人权利反抗国家暴政的激情之中,许多政治学家、经济学家仍将个人权利视为历史发展的终极目标。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提出:“凡是压毁人的个性的都是专制,不论管它叫什么名字,也不论它自称是执行上帝的意志或者自称是执行人们的命令。”罗伯斯庇尔指出:“一切政治组合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不受时效约束的自然权利,并发展其一切才能。斯宾塞也主张政府的首要职责在于保障个人生存竞争的自由,以不干涉原则来保证社会在自我清洗的过程中不断进步。许多古典经济学家如亚当•斯密等都主张政府对个人的经济活动采取“放任主义”的态度,政府自身只充当自由经济的“守夜人”。
另一些思想家则强调保障公共自由或国家自由,主张国家权力或社会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优越性与统率性。黑格尔指出:“国家这个实体性的统一是绝对的不受推动的自身目的,在这个自身目的中自由达到它的最高权利。孔德则认为形而上学时期的“人权”不过是神学时期“神权”的继续,在实证时期,“每个人都对他人负担义务,但任何人都没有上面所说的权力”,每个人都应以“秩序与进步”为目标,以“合作”与“服从”即“整体性原则”为行为准则。
马克思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对“个人主义”进行了批判。马克思指出,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不是类存在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在批判了孤立的人的孤立利益的权利之后,马克思进而指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这主要是因为,在社会历史的进程中,社会广大成员个人自由的增加,都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即都是通过用新的生产关系来代替旧的生产关系而实现的,这种生产关系的变更只有通过集体的行动才能实现。马克思认识到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不可避免的对立之处,指出:牺牲一定的个人自由去维护集体利益在所难免:“个性的比较高度的发展,只有以牺牲个人的历史过程为代价。”马克思对集体自由、社会自由的重视并不意味着他否定个性自由,他所反对的只是资本主义社会中那种异化的自由,那种“通过工人阶级的不断牺牲,劳动力的无限度的浪费以及社会无政府状态的洗劫而放纵地表现出来”的自由,事实上马克思所追求的理想社会正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只不过他所理解的个性自由,是人作为自然界和社会关系的主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即获得人的全面发展,而且“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当今,随着倾斜的“南北”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东西斗争导致的人权问题的政治化,个人人权观与集体人权观的斗争焦点越来越集中于民族权利这一问题上。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和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倾向于把集体人权解释为民族自决权、国家独立自主权和反对种族歧视及外来干涉、国家利用本国资源发展权等内容,并认为集体人权是实现个人人权的基本前提。
前苏联人权专家阿尔巴托夫指出:“每个国家的人民都有权规定它自由的人权的主要地位,在这里,作为我国革命的主要推动力的权利是十分重要的权利:一个是和平,另一个是生存权。”前苏联的另一位人权专家声称:“首先应研究所谓社会权利,即连带权—和平权、自决权、发展权以及健康环境权。”而一些伊斯兰国家对人权的理解更与“个人利益”背道而驰,根据沙里阿(教法),个人不是一个有主权的实体,国家也不是主权者,只是真主才是主权者,“一切为真主所有”,“个人自由在于顺从真主的意志,而且它必须从人的自身内寻求,它不可能通过解除外部的束缚来实现”。
而一些崇尚古典自由主义的西方学者仍坚持“扩大个人权利、限制国家权利”,“国家把人权当作约束标准……就是通过保障个人的自由权有效地限制自身的权力”,并把西方的福利国家运动视为“令人震惊的极权主义的人道主义”。
但就西方人权实践和理论在20世纪发展的主流而言,它在一定限度内表现出了一种兼收并蓄的灵活性。许多西方学者反省了放任主义,即把公共福利或平等权放在了与自由权同样重要的位置上,穆勒、霍布豪斯、格林等都被视为这一类社会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现在,许多西方国家都是福利国家。政府通过提供医疗、教育、失业保障等一系列援助来帮助国民取得更多自我完善的机会,从客观上对于增进个人的社会经济权利有着积极意义。对此,有两点必须注意:第一,虽然许多西方国家是福利国家,但福利权对于其中许多国家,如美国,并不是宪法权利,美国能够任意废除福利制度,各州也能够结束公共教育而不致违反宪法。当然,由于现实的因素的考虑,在当前西方废除福利制度是不可能。第二,福利原则相对个人原则,一直处于从属地位、非本质的的地位,并且随着它给国家带来的一系列沉重包袱,目前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新保守主义的抬头正是福利制度受到抑制的一个体现。
关于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论争,我们认为:人权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不能就事论事,西方国家对第三世界和社会主义国家施加人权压力,是其干涉主权、推行霸权的手段。邓小平指出,西方国家“他们那一套人权、自由、民主,是维护恃强凌弱的强国、富国的利益,维护霸权主义者、强权主义者利益的”,并进而指出,在当今中国,“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邓小平认为,中国政府是讲人权的,在中国享受人权的不是少数人,而是全国人民;对于中国人民来说,当前最基本的人权是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本质上是能够相互融合的,但这一统一需要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来保证,在当今中国,集体人权相对于个人人权享有阶段性的优越性。当然,这里所说的集体不是与个人对立而是包含个人的群体。以私人任性为基础的自由、放任只能诱发各种极端利己性,导致各种群体的非理性冲突,从现代化发展的要求看,政治稳定和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权是当前最务实的选择,只有循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循序渐进的路线,我国才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避免西方原始积累时期所产生的种种后果,政治、经济发展不致成为一种野蛮的发展。
另一方面,应当承认政治民主、人的权利具有自身独立性,其自我完善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发展,提高民众文明程度、增进道德规范。同时,应当反对集体权利向着贬损既定的个人权利方向发展,最大限度地挖掘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的同一性之处,如通过经济发展来保障公民社会、经济权,如保护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对于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相冲突之处,也应辨清以集体人权面目出现的是政府权利还是人民权利,借此作出相应反应,推动政府自律与人权发展。“人民权利如果有超越国家权利的含义,它们必须包括人民对本国政府的权利。” “正是人民作为基础的合法性,而不是政府的短促的合法性,构成了保护人权的文件的目的和基本原理。
转载请注明奥鹏作业答案网 www.ap5u.com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