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 发表于 2012-6-1 1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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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财《经济法概论》第十三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 拓展资源
经济纠纷解决的利益机制分析
黄文
摘要:经济纠纷纷繁复杂、性质不同、类型各异,用何种方式更能使经济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是创建和谐社会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利用经济纠纷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探讨经济纠纷的各种解决机制。并对其利弊得失进行了分析。以求探索出解决经济纠纷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经济纠纷;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逐物质利益是经济活动最为原始的动力,君子不言利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由于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各种利益关系纷繁复杂,不同价值观念相互碰撞,因而必然引发大量的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的基本特征在于经济性,表现形式在于契约不能顺利有效履行。选择何种手段才能使经济纠纷得到最佳的解决效果,这是人们在纠纷发生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一直错误地认为只有诉讼才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最有效方式,认为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是法律意识强,甚至有的学者也将诉讼的多少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笔者认为,诉讼不是万能的,它虽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最终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也未必是最佳手段。建设现代化的法制并不意味着每个纠纷都必须经由法庭解决,法治并不排斥其他价值和社会规范。经济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每一种解决机制都有其独自的特点和优势,也有其明显的弊端与不足,纠纷主体在选择特定解纷机制时,不应该是盲目的,必须三思而后行,应该考虑案件本身的性质与复杂程度,纠纷双方对抗的激烈程度,将来有无继续合作必要等等。只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恰当地选择具体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如果解纷机制选择不当,不仅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节省成本,而且甚至可能会激化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本文在研究经济纠纷解决利益机制的基础上,对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种纠纷解决途径的利弊得失逐一进行分析评述。
二、经济纠纷发生时的利益机制
发生经济纠纷时,假设经济纠纷双方的目标均是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以用经济利益机制解决是其最佳途径。
解决经济纠纷的成本主要包括律师费用,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信誉成本。由于不同解决方式的律师收费标准不同。律师将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来引导纠纷的解决,所以解决纠纷的关键之一在于律师。其次是经济纠纷的解决需要当事人投入时间和精力,在当今时间就是金钱的时代,这必然构成成本的支出;另外,如果经济纠纷旷日持久进行下去,当事人还将损失信誉带来的成本,有时这对企业是致命的。
发生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纠纷双方信息(包括经济信息和法律信息)不对称。如果律师在此时扮演适当的角色,促进纠纷双方沟通信息,消除矛盾,有望达成客户和律师双赢局面的机制。
在分析经济纠纷的利益机制前,假设经济纠纷是可以得到公正解决的,这样,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当事双方都不能在经济纠纷解决中获得现实利益,不仅如此,纠纷双方还将分摊律师费,也将投入时间、信誉等成本;律师在解决经济纠纷时的成本主要包括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收益是律师费。律师和经济纠纷双方的效用函数可以表达如下:(1)U1=F-C1;(2)U2=C2-C3-F,式中:U1-律师的收益;F-经济纠纷中律师收费;C1-经济纠纷处理中律师付出的成本;U2经济纠纷中纠纷双方的收益;C2-是时间成本;C3-是信誉成本。
经济纠纷的损失包括时间成本和信誉成本,一般来说,经济纠纷当事人的信誉成本较大。由于导致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纠纷双方信息不对称,因此解决纠纷的关键在于信息的沟通。如果在律师的协调下低成本的沟通信息,则双方都可避免成本的提高。
要使律师在经济纠纷中主动引导当事人采取低成本,就必须要保证其利益。如果不同解决方式产生的律师费用差别大于纠纷双方付出的时间和信誉成本差别,则采取成本较低差别的解决方式可以使双方的利益提高。律师为了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必将最小化其成本。即促进双方信息沟通。引导当事人采取合理的解决方式。
三、经济纠纷解决方案的选择
经济纠纷解决方案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和解成本最低,对纠纷双方的不良影响最小,诉讼对纠纷双方都将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
1.和解
所谓和解,是指经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执的行为。由于它主要是依靠纠纷主体自己的力量解决争议,没有第三者的主持或协助,因此,有的学者将运用此种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称为“私力救济”。
用和解方式解决经济纠纷,主要优点在于:
其一,有较强的保密性,可防止负面影响的扩大。纠纷发生后,波及的范围越广便越难解决,给纠纷主体带来的损害或负面影响也越大。运用和解的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可以将纠纷的影响限定在原始的纠纷主体之间,不致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扩大。
其二,当事人意志体现充分,便于和解协议的执行。由于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没有受到外界第三方的干涉和影响,外界也不知道纠纷是否发生,因此当事人不会有多少思想顾虑和负担,其达成的和解协议完全是在自我意志的作用下进行的,体现了纠纷主体的真实想法和真实愿望。由于自愿性强、当事人双方意志体现充分,因而和解协议更容易得到双方的共同遵守。
其三,简单、快捷、灵活、成本低廉。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没有第三方或法院的参与,涉及面窄,牵涉的人少,花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少,同时,由于该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上简单、灵活、方便、快捷,这就大大降低了成本,可以说,在所有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中,和解是一种最经济实惠的解决机制。
其四,不伤害纠纷主体之间的感情,有利于纠纷主体在更高的层面上继续交往与合作。由于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纠纷的化解比较彻底,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会出尔反尔,因此,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往往不会伤害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能够维持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友好关系,当事人甚至可以在更高的层面上继续合作和交往。
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经济纠纷,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其一,易产生不公平的和解协议,损害纠纷一方的合法权益。由于在和解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参与,缺乏外在力量的制约,完全由纠纷当事人白行达成和解协议,因而实力强大的一方很容易将不公平的和解条款强行要求对方接受,从而产生弱肉强食的不公平现象。正如美国学者史蒂史・苏本在《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对于诉讼弱者,法官是一道隔离墙,而且能够通过独立的程序和实体法律标准,来减少当事人间存在的不平等,而和解则是准许经济上强势的人摆脱公共规范追求个人利益。”
其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由于和解协议相当于契约,对于纠纷双方仅有契约上的约束力,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任何一方事后反悔,就只能选择其它途径解决经济纠纷。
和解的适用对象:因误会形成的经济纠纷;事实简单、争执不大、涉及利益小的经济纠纷;事实不清、是非责任不明、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对于实现自己的主张没有绝对把握的经济纠纷;希望继续维持纠纷主体间的和睦关系或合作关系的经济纠纷等等。对于经济纠纷双方和律师来说,和解解决经济纠纷都是其成本最小化的方式,在保证律师利益情况下,使纠纷双方达到成本最小。
2.调解
所谓调解,是指纠纷主体双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互谅互让,在和平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我国,调解具有悠久的历史,自古至今,其运用非常普遍。
调解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主持调解的主体上看,可以将调解分为个人调解、人民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等等。本文此处所指的调解是指除法院诉讼调解之外的非诉讼调解。
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具有下列优势:
其一,第三者具有中立性,调解协议的内容相对公平。无论参与调解的第三者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还是个人,他们在调解中都是中立的第三方,在他们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易于取得双方的信任,更具有公平性。
其二,能充分体现纠纷主体的真实意思。对于是否将经济纠纷委托第三者进行调解、委托谁进行调解以及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等等,都取决于纠纷双方的意愿。调解人只是以沟通、说服、协调等方式促成纠纷主体达成调解协议。虽然调解人崇高的威望、高尚的人格、受人尊重的社会地位等等,都有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但这些因素并不构成对纠纷各方的强制力。
其三,既有灵活性,又有规范性。调解并不严格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来进行,调解的开始、步骤、结果常常伴随着纠纷主体的意志而变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随意性。因此,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而言,调解所内含的制度、规范的因素较少。但是,相当于和解而言,调解的规范因素又较多。
其四,成本低廉,避免矛盾的扩大。调解不需经过仲裁或诉讼程序,可以节省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因而纠纷解决成本低。同时,调解始终是在友好气氛中进行的,这不仅有利于纠纷的和平解决,而且增进了彼此的了解,有助于双方的进一步合作。
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最大弊端是:调解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在接受调解协议后可以反悔,反悔后该协议即无效,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协议的实现完全依赖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10条规定:“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依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见在司法解释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部分调解协议也可取得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的适用对象:调解与和解极为相似,它们都是通过协商的方法解决纠纷,都以自愿原则为基础,达成的协议都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其实现都依赖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因此调解适用的对象与和解适用的对象大体相同,但因调解要有第三方的参与,说明当事人的矛盾已经升级,当事人依靠自身的力量已无力解决纠纷。因此该种纠纷解决机制适用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虽失去了绝对的信任,但还有一定的共同语言,还希望继续维持原有的合作关系的经济纠纷;也适用于当事人力图降低争议解决成本的经济纠纷。
3.仲裁
仲裁,是指经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交给中立的第三方,由第三方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历史悠久,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很盛行。近现代以来,仲裁成为了处理国际贸易和商事纠纷的惯用方法,在当代又被扩展到更为广泛的领域,成为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仲裁必须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有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前提。但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建立了一些特定情形下的法定仲裁或强制性仲裁,比如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然而目前这类仲裁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
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具有如下优势:
其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在仲裁裁决中,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仲裁理由的,可以不写。这充分体现了对纠纷主体商业秘密的保护,可将纠纷给当事人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其二,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从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员的选定,到仲裁的审理方式、仲裁裁决的原则、仲裁依据的法律等,都可以比较充分地体现纠纷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其三,仲裁裁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当事人可以利用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和仲裁结果上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比如,在仲裁过程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其四,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经济纠纷更能得到公正解决。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一般都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因此,在解决某些涉及专业知识较强的经济纠纷时,仲裁更具有较强的优势。
其五,较诉讼简单、快捷、成本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机构一旦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就马上生效,当事人双方就应履行仲裁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避免了进行诉讼所可能带来的二审程序,因此,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比诉讼更简单、快捷,更能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以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不足之处表现在:
其一,仲裁所能解决的经济纠纷范围较窄。只有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当事人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才能提请仲裁。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经济纠纷都可运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
其二,仲裁者具有民间性,其强制力较诉讼弱。仲裁中的第三方是民间组织或社团法人,而不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仲裁员主要是当事人选定或约定的专家,而非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团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因此,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无权以国家强制力解决纠纷。
其三,仲裁裁决的权威性较诉讼弱。仲裁过程中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由于仲裁机构无权实施强制性措施,只能借助于法院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同时,法院可以撤销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
仲裁的适用对象: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通过和解、调解不能解决争议,但又希望降低纠纷解决成本、避免负面影响扩大的经济纠纷;专业性较强的经济纠纷。
4.诉讼
诉讼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最后手段,由经济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
与其他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诉讼的主要优点有:
其一,程序严格、规范。从当事人的起诉条件,到对案件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以及对纠纷解决的法律的适用,都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实体法的规定。这是法院代表国家公正解决经济纠纷的必然要求。
其二,有利于经济纠纷的公正解决,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有严格的程序限制,既可以防止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又可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能够自由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客观公正地解决经济纠纷。
其三,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的统一施行。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不得任意曲解法律偏袒某一方当事人,这就树立了法律的权威,保证了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
其四。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判决结果易于实现。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时,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或先予执行,对于生效的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些都体现了诉讼在解决经济纠纷中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特点,这是其他经济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备的。
但是,诉讼也存在一些固有的局限,主要表现在:
其一,专门性强,纠纷主体参与程度受到较大限制。诉讼是一种极具职业专门性的技术活动,需要广泛的法律知识,从诉状的制作。到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法庭辩论的技巧等等,都要求当事人要熟悉相关的法律,而一般社会公众没经过法律知识的专门培训,往往要借助代理律师来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这就限制了纠纷主体参与诉讼的程度。
其二,程序复杂、繁琐,耗费时间长,诉讼成本高。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从而引发二审程序。同时,当事人要向法院缴纳诉讼费,如果请律师,还得支付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因而诉讼耗费时间长,纠纷解决成本高。
其三,难以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易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和气。诉讼的严格规范性和国家强制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纠纷主体之间难以达到双赢的结果。经过诉讼后,当事人双方的关系难以得到改善甚至可能更加紧张,双方继续合作的可能性也更加渺茫。
诉讼的适用对象:对抗性较强、矛盾较尖锐、冲突较激烈的经济纠纷。
四、小结
总的来说,经济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多元的,各种解决方式各有其利弊,都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他们相互之间不能替代。
由于在解决经济纠纷时,律师的作用相当关键,为了激励律师促进纠纷双方信息的沟通,降低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信誉成本,应当设计机制保证律师的利益,降低律师成本,达到当事人的和谐。
另外,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后,应选择何种方式予以解决,应考虑到经济纠纷的性质、冲突的激烈程度、证据收集的难易、当事人的价值追求等等,同时,经济纠纷本身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并不一开始就是很激烈的,因此,经济纠纷的解决机制也应随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矛盾较缓和时,可用和解的方式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可考虑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如矛盾较尖锐、冲突较激烈,就应考虑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总之,选择何种解决机制,纠纷当事人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寻找出最佳的解决途径。
参考文献:
[1]范愉.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J]法律适用.2005.
[2]宁杰.ADR热的冷思考[J].法律适用,2005,(2):22.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作者简介:黄文(1966-),男。四川资阳人,法学博士,副教授,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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