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 发表于 2012-6-1 11:08:32

东财《经济法概论》第十三章经济纠纷的解决

东财《经济法概论》第十三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 FAQ
一、经济纠纷的特征有哪些?
1、经济纠纷产生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可能是产权关系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或涉外经济纠纷等。
2、经济纠纷是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争议。这种争议必须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倘若不具有经济内容,则不是经济纠纷。
3、经济纠纷主要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经济纠纷的这种特性,决定了这种争议解决方式的多样性,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主要有四种方式,即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
1、和解
和解,是指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自行协商解决其经济纠纷的方式。
2、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这里所说的调解,是仲裁、诉讼程序外的调解,通常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进行。
3、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人民法院对经济纠纷作出的裁判具有最高的国家权威性,它是当事人可寻求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最后和最高形式。
4、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经济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其纠纷提交作为第三人的仲裁机构,由其对纠纷居中裁断,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仲裁程序简捷,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较多,审结迅速,灵活便利,费用较低,符合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效益原则,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信任并被选择来解决纠纷。
三、经济诉讼的任务是什么?
经济诉讼的任务,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经济审判权,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确认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顺利发展。
四、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在整个经济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
1、自愿原则。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自愿达成协议解决彼此之间的经济纠纷。
2、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经济诉讼中,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法院调解原则。即法院调解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劝导,使他们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解决其经济纠纷。
4、同等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国籍不明的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不论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经济诉讼,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样,依法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对等原则是指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加以相应的限制。
五、简述经济诉讼的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即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内部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各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主要是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的大小。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内部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遵循所谓“原告就被告”。据此,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经济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经济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即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与引起当事人之间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相联系地为标准确定的地域管辖。如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3)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协议选择确定其经济纠纷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殊案件由特定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六、经济诉讼程序有哪些?
1、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普通程序是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包括了审判程序的全部主要内容,分为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判、执行阶段。因此,第一审是最完整的审判程序,充分体现了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而产生的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程序,它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独任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经济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通过第二审程序可以维护第一审法院的正确裁判,或纠正其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实行监督而使案件得以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其任务是纠正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判和调解书,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执行程序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民事执行权,强制实施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诉讼活动。执行程序不是案件的必要程序,如果人民法院的裁判没有给付内容,或虽有给付内容但义务当事人履行了义务,或权利当事人超过了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就不会发生执行。
此外,还有一些解决经济纠纷的特别程序,如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
七、经济仲裁的特征有哪些?
1、经济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自愿的含义主要体现在:其一,当事人自愿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并达成仲裁协议。其二,双方自愿约定仲裁的范围。其三,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及仲裁地点。其四,自愿选择仲裁规则和适用的法律。
2、经济仲裁须以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经济纠纷为基础。倘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不是经济纠纷,则不能申请经济仲裁。
3、经济仲裁的程序简单、方式灵活、审理快捷。经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体现效率的价值。
4、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这是基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的目的。
八、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组织应当根据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由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九、经济仲裁的任务是什么?
1、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十、仲裁协议应具备哪些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三项内容:其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其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应当具体并准确表达,并不得超出仲裁机构的主管范围。其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十一、仲裁协议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1、仲裁协议的订立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双方自愿申请仲裁。
3、仲裁事项不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4、仲裁协议须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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