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一、目的
为了建立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及分类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按其危险程度并结合我公司实际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及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独自整改的隐患。
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发现后不能立即独自整改,或需要船修车间或行政处等相关部门配合整改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对人身安全或生产已构成严重威胁,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或整改工作量很大,涉及范围广,投入资金较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工作。
四、事故隐患管理的主要原则
1、及时发现和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对确定整改的重大隐患应限期完成,防止发生大的事故。
3、隐患未整改前必须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使隐患达到可控状态,如果不能使隐患达到可控状态则应停止工作。
五、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1、各部门及车间每天对分工范围内的区域和生产活动进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包括一把手检查、专业组检查等)。
2、各部门及车间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等级由专人在文件服务器上建立电子档台帐,并将隐患照片制作成幻灯片的形式通过投影仪组织车间员工学习,加强其辨识事故隐患的能力。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要立即进行整改,较大事故隐患及时报船修车间或行政处等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报安保处备案,重大事故隐患报安保处备案并挂牌公示。
3、安保处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等级由专人在文件服务器上建立电子档台帐并记录文本台帐,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要立即通知责任单位整改,较大事故隐患要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挂牌公示。
4、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5、事故隐患整改前或整改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事故隐患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设置警戒区域或停止工作。
六、事故隐患销号制度
1、安保处工作人员(以下称签发人)对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以下称签收人)下发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限定了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签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后向签发人反馈,签发人对事故隐患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销号。
2、车间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事故隐患所在区域的区域长负责人负责隐患整改的跟踪、确认、销号。
3、一把手检查或公司联合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事故隐患所在区域的安保处区域负责人负责隐患整改的跟踪、确认、销号。各专业组检查发现的隐患由专业组组长负责隐患整改的跟踪、确认、销号。
4、各职能部门排查的事故隐患,由事故隐患所在区域的安保处区域负责人会同隐患排查部门进行隐患整改的跟踪、确认、销号。
5、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毕后,由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会同工会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销号。
七、事故隐患治理的奖罚
1、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收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拒不签字的,给予责任当事人500元处罚,给予责任车间1000元处罚。
2、隐患治理过程中,无合理理由逾期未整改完毕的,给予责任当事人200元处罚,给予责任车间500元处罚。
3、对于非安全本职人员发现的较大事故隐患给予200元的奖励,同时给予事故隐患产生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4、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发现的人员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更大的奖励。
八、说明
1、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2、本规定解释权归安保处。
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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