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辅导资料十六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辅导资料十六主 题:第八章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学习时间:2011年1月31日-2011年2月6日
内 容: 我们这周主要学习第八章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相关内容。希望通过下面的内容能使同学们明白我国宪法的一些基本相关制度。
一、学习要求
1. 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2. 我国的国家制度;
3. 我国公民的几本权利与义务;
4. 我国的国家机构。
二、主要内容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宪法的基本特征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体现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
(2)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2)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3)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2.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
(1)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
(2)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经济基础
(3)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组织保障
(4)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4.法治原则
(1)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同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民主集中制原则
(1)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这种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各种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及其活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这一战线主要包括了2个基本的联盟: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二是广泛地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2.人大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2.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一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4.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区别与其他国家政党制度的特征。
在多党合作的关系中,共产党是处于政治领导地位的唯一政党。虽然共产党同其他民主党派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组织上是独立的,但在政治上,各个民主党派是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共产党的这种领导地位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而为全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一致公认的。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第一, 在共产党领导下,民主党派与共产党的关系是一种政治上密切合作的关系。共产党作为执政的政党,并不是独揽政权。各个民主党派不是作为一股政治反对势力而存在,不是一般多党制国家与执政党分庭抗礼的在野党。民主党派与共产党的关系,不是政治竞争以图轮流执政的关系,而是一种政治合作、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共同参政的关系。
第二,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共识,是多党合作制的政治基础。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一直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作为奋斗目标,各民主党派在多年的斗争实践中也逐渐放弃了旧式民主共和的主张,认同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民主共和政体。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这种共识,形成了多党合作坚实的政治基础。
第三, 多党合作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简称“十六字方针”)。这一方针是多党合作的思想基础。“十六字方针”不仅有利于互相监督,有利于政治民主,对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也起了稳定和强化的作用。
第四,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合作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吸收民主党派人士参加国家政权,邀请民主党派代表列席共产党的代表大会,通过各种座谈会、恳谈会直接听取各民主党派的意见等等。在各种合作形式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是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合作的重要渠道和场所。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
(1) 它可以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更好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2) 它可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尽快地发展,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昌盛;
(3) 它可以促进民族团结,保证国家的统一,有利于加强边疆建设和巩固国防。
(4)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
(五)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1.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
7.文化教育权
8.特定主体权利。
(二)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丁作等。
(二)国家主席
1.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2.职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重要职权。
3.注意:国家主席是一个国家机构而并非某个领导人物。
(三)国务院
1.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的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3.工作制度: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1.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2.工作制度: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权力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地方政府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2.特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3.民族地方的立法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
(1)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各级法院的设置: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2.人民检察院
(1)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设置: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131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思考题:分析我国的国家制度?
答:(根据本章二进行回答,答案从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