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辅导资料十四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辅导资料十四主 题:第七章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学习时间:2011年1月17日-2011年1月23日
内 容: 我们这周主要学习第七章第二节,“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相关内容。希望通过下面的内容能使同学们明白生活中怎样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学习要求
1.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2.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二、主要内容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与法制。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不仅包含丰富的内容,而且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当代大学生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性质和特征,树立起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一)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邓小平提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进一步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文明的分类来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志。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行真正的民主与法制,才能建立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与法制。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就不可能建设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万略,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宪法和法律。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只有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才能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与归宿,才能使社会主义法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持续、稳定、有序地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有切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很多人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较为淡薄,不能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全体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包括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一)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应当从两者的相互联系中去理解它们各自的性质。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后一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常被称为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如依法纳税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如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挪用公共财产。法律通过规定义务,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
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复杂关系。一般说来,可以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三个方面。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多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又相!依存、相互贯通。两者都不可能孤立存在与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名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相互渗透、相互包含,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首先,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一个社会无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怎样不均衡,也不管规定权利与规定义务的法律数量是否相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总是等值或等额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互相包含。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同样,法律义务的范围就是法律权利的界限。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是相互补充的功能。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极端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由于秩序和自由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因而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对一个社会来说都是缺一不可的。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产生的。提出这一观念是对封建社会等级观念、特权制度的否定,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人们在经济、政治及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因而法律上的真正平等在社会生活中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奠定了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而且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思考题:结合自身,谈谈你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理解?
答:(结合自身,根据本章二进行回答,答案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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