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青 发表于 2011-5-11 10:13: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辅导资料十三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辅导资料十三
主    题:第七章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学习时间:2011年1月10日-2011年1月16日
内    容: 我们这周主要学习第七章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相关内容。希望通过下面的内容能使同学们明白生活中怎样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一、学习要求
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2.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4.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国家。
二、主要内容
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内涵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相一致,法律有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一) 法律的一般含义
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把握深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国家强制力并不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的内容。首先,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其次,法律所体现的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那部分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之中。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其中,物质资料I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物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一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应地产生了四种性质的法律。同样,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不能设想,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会制定出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在大工业时代之前的社会,会制定出保护自然环境的环境法。
   综合以上三方面,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j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实施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如土地法、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陆续制定了《婚姻法》、《宪法》等法律。“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左”的错误的严重干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被迫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在全体人民当中,工人阶级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在政治上居于领导地位。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当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规律和历史发展趋势相背离。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尽管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但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够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更具有科学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引人们去发现客观规律,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前人和他人的成功经验实际上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因而对这些成功经验的吸收,就是对规律性认识的吸收。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在经济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政治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同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推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在文化建设方面,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准则,促进和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社会建设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对外方面,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营造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每一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到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习惯上,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作为与宪法相关的法律。
(二) 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特别行政法则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 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律精神
(四)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后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五) 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六) 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一) 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
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二)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法律执行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主要有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环境保护、食品卫生、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城建、农业、水利、交通、海关、金融、计量、统计、审计、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计划生育等部门。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例如,《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为发放救灾、救济物资。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捍卫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国家,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实行法治的国家。在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途中,我们国家既探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过深刻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日益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确立了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一基本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转变,是我国法制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所谓依法治国,就是J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要经过几代人持续不断的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发展;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
(1)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2)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3)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4)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使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使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5)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6)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7)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物,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1)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2)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3)要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要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5)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为防止权力的滥用与腐败,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同时,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六)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继承人类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立足中国实践,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2)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思考题:试论述我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根据本章二进行回答,答案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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