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降耗奖罚条例
节能降耗奖罚条例(试行)1总则
1.1强化成本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是公司重要举措。为了严肃考核,促进能源的合理使用和消耗的有效控制,降低动力费用和生产成本,特制订本条例。
1.2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公司属各部门及其员工、劳务工和在公司的外来务工队。
2管理与考核标准
2.1公司部把节能降耗工作列入企业管理工作计划,动力车间应不断健全和完善节能组织网络,保证其有效运行。
2.2基建设备部以《能源承包责任书》规定的指标和管理责任为依据,对各能源承包部门实行考核。
2.3车间生产现场,包括内场和外场的管线(含阀门、开关等附件),风、水、气、皮管均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确保无损坏、无泄漏。
2.4生产现场操作人员在完工时及时关闭风、水、气、电阀门、开关,不允许存在白日灯、无人灯、常明灯、常流水和设备空载现象。
2.5末经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不得将冷风用于通风,车间领导必须严格控制狭小仓室使用压缩空气通风的现象;严禁使用氧气作为通风。
2.6现场动能管理实行使用部门自查、供应部门巡查,主管部门和供应部门联合检查的监控方式,加大对现场动能使用过程的监控力度。
3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管理部、车间、处室和外来务工队、本公司员工、协力工、顶岗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可分别获得节能节约专项奖励:
3.1严格履行年度能源承包责任书,未突破指标的,按能源承包责任书的规定给予奖励,其中对生产车间的主管领导视其节能工作实效,给予500~1000元不等的奖励;
3.2在动能管理和节能技改方面有所创新或取得重大突破的部门或个人,经公司节能领导小组评审,视其实效,除部门给予奖励外。给予个人300~1000元不等的奖励;
3.3严格遵守本企业能源使用规定,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外来务工队,视工作业绩给予 1000~1500元不等的奖励。
3.4被评为市级以上的节能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3.5被评为公司级节能先进个人或节能闪光点,奖励200或100元。
3.6提出的节能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明显实效的个人,按节约程度奖励100~1000元。
4处罚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个人和外来务工队及其人员予以处罚:
1)发现常明灯、无人灯(不包括路灯)、白日灯、无人扇和非作业时的设备空载及其它违章用能现象,罚个人50~100元/次。
2)无证使用电热器具,除予没收外,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按100元/KW罚款。违规使用空调,罚责任人100元/次。
3)利用照明灯具、电炉烘烤衣物或取暖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4)发现末经批准、违规私接电源的行为,按《能源使用及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罚。
5)使用自来水后,不关闭龙头、阀门或其它违章用水现象,罚责任人50元/•每次。
6)由于自来水管(包括皮带管)破裂,龙头阀门坏损或水管接头处末扎紧等原因造成泄漏,罚责任人50元/例。
7)在公司区内洗涮除工作服外的私人衣物,罚责任人30元。
8)现场二氧化碳焊机不使用电磁阀,每例罚外包工队200元,罚个人100元。
9)整根电焊条不按使用规定存放,现场乱扔乱放,罚责任人10元/根。
10)生产场地焊条头子乱扔或发放电焊条不按《焊条使用发放规定》,罚责任人50~200元/例。
11)因冷风和各种燃气、助燃气管道、皮管末用抱箍扎紧或因破损未及时更换而导致泄漏,罚责任人50元/例。
12)用氧气通风、使用后割刀不关闭气阀,按条线管理考核办法,罚责任人100元/例。
13)基建设备部、动力车间责任区内动力总管线、气包和分流气阀损坏而末及时修好造成泄漏,按条线管理考核办法,视情节轻重对部门进行扣分或开整改单进行整改。
14)属于车间生产场地范围内的气阀损坏,因未及时修复而造成泄漏,按条线管理考核办法,视情节轻重对部门进行扣分或开整改单进行整改。
15)生产现场不得使用4寸以上的冷风管路进行通风,罚责任人50~100元/例。
16)在码头、船坞、造船区域内作业的项目组、车间、外来务工队擅自拆换、变更、损坏这些区域的管线、阀门、气包、开关等动力设施,舾装、坞修、造船,生产管理部有权对其提出赔偿或罚款,动力车间实施。罚责任人300元/例。
17)对违反工公司能源使用规定的其它行为,若不听劝、不予纠正,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4.2 按本实施条例处以罚款后,经督促、检查,仍不予纠正的,给予加倍罚款,并通报全公司;情节严重,除罚款外,对违章部门开出书面整改通知单进行整改,并按条线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外来务工人员由外来劳务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直至清退离公司。
5附则
5.1对责任单位和外来务工队的罚款,安全保卫部和动力车间的现场巡检组均可提出并开具统一印制的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罚款后的单据由基建设备部登记。
5.2对公司属部门和个人的罚款,由责任部门事务员交基建设备部登记。外来务工队和人员的罚款由外来劳务管理处凭罚款通知单在当月应支外包工程费中扣除,扣除款项由基建设备部统一上缴财务部。
5.3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各项奖励由公司基建设备部节能奖励基金列支。
5.4本条例末尽事宜,在试行中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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