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小子 发表于 2012-4-15 08:52:00

船台、船坞、码头管理规定

船台、船坞、码头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本公司的船台、船坞、码头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指的船台,是造船船台;船坞是干船坞;码头包括舾装码头、材料码头和工作船码头。
1.3本规定适用于船台、船坞、码头的管理部门及其作业人员以及在这些部位停泊、在建的船舶上作业的人员(包括外来人员)。
2船台安全管理
2.1造船船台的日常管理及安全、文明生产,由生产管理部及相关车间负责。
2.2船台实行定置管理。在船台上及其两旁不准乱堆乱放物件,并根据建造船舶的情况,必须留出一定宽度的消防安全通道。
2.3造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料和废铁、焊渣等,作业人员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责任部门分别为生产管理部所属总装、船装、机装等施工车间,以及在该区域施工的外来承包单位。
2.4船台周围的栏杆、链条等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完好,责任部门为造船起运车间。因吊物件或分段翻身时不慎造成防护栏杆或链条损坏的,应由起运车间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修理。
2.5船台上使用的各种登船架、登船桥,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管理和及时架设,机电车间配合。
2.6船台上建造船舶的接地装置统一由生产管理部设置可靠的船舶外壳与船台接地预埋铁的连接排(线)。
2.7建造船舶切割钢板时,作业人员必须对船台滑道采取防火遮挡措施,避免火星溅到船台滑道上,并在作业结束时,对滑道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能离开。
2.8在船上作业时,不准将余料及其它物件随意丢到船台上;在船舷边作业,凡有余料坠落可能的,施工车间安全员应在船台危险区域拉好警戒线,并派人在船台相关位置监护,不准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2.9新造船舶下水,应严格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到计划周到、分工明确、措施到位、检查全面、操作规范,确保下水作业全过程的安全。
2.10对干船坞坞门部分的设施(如坞门、抽水泵房等),参照船坞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
3船坞安全管理
3.1船坞的日常管理及安全、文明生产,由生产管理部及相关所属部门负责;作业人员在坞内作业时,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2船坞门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无泄漏。坞门上不准行驶机动车辆,不准停放自行车和堆物。
3.3船坞抽水泵房应保持清洁、干燥、设备完好,操作人员应经过“高压规程”电工作业培训,持证上岗。泵房内应配备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保持完好有效。
3.4船坞(包括绞缆机)周围应留有一定距离的安全作业区,安全作业区内不准停车和堆放物品,绞缆机在绞缆时,钢丝绳周围不准有闲杂人员,作业人员也应注意避让。
3.5在坞内施工作业时,不准将油污水排放在坞内,如不慎排入坞内,应及时清除;严禁将油污水排入江河。严禁在船坞内游泳。
3.6在坞内生产作业过程中,不准将余料及其它物件随意丢入坞内,在船舶舷边作业时,凡有余料坠落可能的,施工部门安全人员应在坞底危险区域拉好警戒线,并派人在坞底相关位置监护,不准人员进入危险区域。若要转动车叶或舵叶时,内外作业人员应加强联系,并派人在周围监护,防止转动时伤人。
3.7坞内船舶使用岸上电焊设备的,必须设置可靠的电焊接地排(线),以免在吊物接触船体时产生碰电现象。
3.8不准人员蹲、坐在船坞边沿口上。
3.9船舶进出坞时,应严格按公司的船舶进出坞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码头安全管理
4.1公司码头的靠泊船舶,由公司生产管理部统一管理协调。油船、装载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船舶,未经除气清洗或清洗后可燃气体浓度仍高于靠泊标准的,不准停靠码头。外来船舶未经同意,不准靠泊。
4.2码头由生产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
4.3码头区域必须实行定置管理,码头通道内不准堆物、停车。上船物件临时堆放处只允许堆放短期内立即吊上船的物品。堆物的高度一般不允许超过3米,堆物重量不允许超过码头规定的单位承受能力。
4.4吊车轨道、电缆翻板上及距离吊车行走机构(包括梯架等)最凸出部位的0.4米内不准停车和堆物。带缆桩、动能箱上面和周围不准堆物和停车。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停放在规定的停放点,不准乱停乱放。
4.5不准蹲、坐在码头沿口上。严禁在码头附近水域内游泳和捕鱼捉虾。
4.6靠泊码头船舶登船用的登船梯,由各部门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及时架设。架设时在舷旁转盘处应拉好围栏,移动平台处应拉好护栏弹簧,小型船舶或停靠在外档船舶的过船跳板必须有栏杆,跳板宽度不得小于0.6米,坡度不得大于30度,并应设防滑条等,在跳板下应拉设足够宽度的安全网。作业人员登船(包括驳船)严禁跨越船档。
4.7靠泊码头的造(修)船舶需使用岸上电焊设备作业的,必须设置可靠的电焊接地连接线。
4.8各生产车间应根据潮位等情况,加强对码头停靠船舶的缆绳、带缆桩、登船梯、跳板、方驳、吊桥等的检查和及时进行调整,并应根据码头带缆桩的承受能力进行带缆。造(修)船舶码头动车,按港监部门规定船上应挂出试车警示标识,同时应带试车缆,并派人监管缆绳和水面情况。汛期按公司防汛防台的规定执行。
4.9停泊在码头上的任何船舶不准启动排污泵向江河排放油污水,船上清出的废油、油污水、垃圾等不准直接倒入江河内。
4.10船舶离开码头或移泊时,各部门应严格按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5附则
5.1船台、船坞、码头上固定的动能设施,如:氧气、乙炔、二氧化碳、压缩空气、水等管系、气包箱、配电箱等应经常检查、保养,防止泄漏、绝缘损坏等现象发生,确保完好。并按规定的要求保持油漆色标明显,配电箱应标注电压及电流等级。责任部门为动力车间和相关各事业部。
5.2船台、船坞、码头为在造(修)船舶建造过程中设置的36V、110V、220V、380V等电源总线,氧、乙炔等气源,分别由生产管理部、动力车间负责,按规定的分工职责接、拆。拖轮等特种船舶接拆岸电线,应有专职电工进行操作;外来停靠码头的船舶未经同意不准擅自接通岸电线。
5.3不准在船台、船坞、码头的动能箱、管系、带缆桩及防汛门(墙)等处乱涂、乱刷和试喷油漆。
5.4在船台、船坞、码头及在造(修)船舶上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与本工种、本作业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在船台、船坞、码头举行各类仪式时,如果参加仪式的人员因某些原因不能戴安全帽时,必须确保当时在仪式台及周围一定范围内的上空,没有吊车作业或可能坠落的物件。
5.5一般不准在船台、船坞、码头的水泥地上直接进行火焰切割作业。若必须切割时,应在水泥地面上采取铺垫措施。
5.6在上下船台、船坞、码头的登船架(梯)、斜梯时,应手扶栏杆,不准将双手插入口袋中行走。
5.7遇冰雪雨霜天气,船台、船坞、码头的登船架(梯)应采取铺垫草包、麻袋等防滑措施,责任部门分别为各相应使用车间,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5.8船台、船坞、码头的吊车在吊物行驶时,指挥人员和驾驶员应避开下面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也应密切注意吊车的动向,及时避让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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