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小子 发表于 2012-4-12 08:25:41

电气设备管理规定

电气设备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强化电气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与管理,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公司安装、维修、保养、操作、运行等电气设备管理。
3职责
3.1人事部负责对电气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取证考核,动力车间负责全公司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安全用电的专业性检查及日常检查。负责电气事故调查。
3.2动力车间负责生产设备设施电气系统、动力线路的安全检查与管理。
3.3动力车间负责公司生产区域内照明电气线路的安装维修和管理,行政部负责生活办公区域照明电气线路的安装维修和管理。
3.4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电气作业与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设施、作业人员的检查与管理工作。
4工作规定
4.1电气作业人员要求。
4.1.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癫痫病、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气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4.1.2电气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安装、维修、保养和操作运行的电工,以及从事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电气管理人员。
4.1.3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证并按规定期限参加复审。
4.2电气安全管理要求
4.2.1各种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照明灯具等,应由专职电工安装、检修或拆除;各种用电设备应有专人保管使用;操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4.2.2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供电箱、控制箱、电气开关内必须保持清洁。周围应保持道路畅通,检修方便。
4.2.3凡地面破土、挖掘、打桩或安置地下设施等,事先必须征得基建设备部同意。基建设备部应向申请单位详细交待地面及地下动力管线的布局情况,并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在房屋检修、新设备安装、场地调查等施工中,若遇动力和照明线路、电气设备有妨碍时,应及时与基建设备部联系,待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施工部门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气动力设施不受损坏。
4.2.4在各种易燃易爆场所(包括船舶的油舱、油泵舱、蓄电池间、涂装作业舱室氧气、乙炔库、汇流房、油漆库等易燃易爆部位)施工时,必须使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其使用、安装符合整体防爆要求。
4.2.5严格控制临时线路的安装,并应按规定申请手续。
4.2.6生产使用的电炉及办公所需使用的空调器,使用部门应向基建设备部提出申请,经审核登记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使用部门必须制定电炉与空调器使用、保管及安全措施,严格执行。
4.2.7对电气设备和线路要进行日常和定期检查,每年雨季前应开展一次安全用电的专业性检查。
4.2.8每年4月份之前安保部、动力车间、行政部认真做好全公司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不合格的认真整改。
4.3电气作业安全要求
4.3.1工作前必须检查工具,测量仪表和绝缘用具,禁止使用未经按期校验或失灵的测量仪表以及绝缘不良的工具。
4.3.2电气设备检修和线路施工、超负荷拉电、限电,必须严格按停送电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及停电面积大的,动力车间事先与生产部总调报告安排后方可停电施工,严禁随意停电、强行送电、盲目送电。
4.3.3电气设备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不准用手触及。
4.3.4作业临时中断后或每班作业开始前均必须重新检查安全措施,验明无电后方可正式作业。
4.3.5不准带负荷进行拉闸操作,校验及修理低压电气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取下熔断器或断开闸刀,在开关手柄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停电警告牌应谁挂谁取。
4.3.6不准带电作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停电时,应经本单位领导主管同意,并在有经验的电工监护下,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操作。
4.3.7开关跳闸后,须检查线路,查明原因,排队故障后方可合上开关,不允许强行送电。
4.3.8电气设备着火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报警,并使用CO2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
4.4检修工作的安全措施。
4.4.1工作票制度
4.4.1.1在下列情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a)在高压设备上作业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 停电者。
b)在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作业,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者。
c)带电作业者。
d)高压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作业。
e)在高压设备无需停电的二次回路上作业等。
4.4.2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参加检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或电气技术人员担任。
4.4.3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按工作票指定的范围停电,并与工作负责人一起检查停电范围和安全措施,指明带电部位,交待安全要求,移交工作现场,经双方签名后方可允许进行检修。
4.4.4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班成员交代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始终在现场,对工作班成员进行监护,随时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4.4.5在检修工作中,工作班成员应明确任务、工作范围、安全措施、带电部分等安全注意事项,听从工作负责人指挥。
4.5低压带电作业的安全措施
4.5.1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作业人员必须穿长袖工作服、戴手套、安全帽、穿绝缘靴或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操作。登高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的毛刷等工具。
4.5.3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作业时应采取 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隔离措施。
4.5.4上岗前应分清火、零线,选好工作位置断线时,应先断开火线,后断开零线。搭接导线时,顺序应相反。
4.6停电作业的安全措施
4.6.1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 上作业,必须采取停电、验电、放电、装设临时接地线、悬挂标志牌和装设遮栏等安全措施。
4.6.2对所有能够送电到作业部位的线路都应全部切断。而且每处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对于多回路的线路,应注意防止有关回路突然来电,特别注意防止用电设备返馈电。
4.6.3对已停电的线路或设备,不论其经常接入的电压或其他指示信号是否指示无电,均应进行验电。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合适,验电前应先在带电体上验明其性能良好。
4.6.4对于在工作中容易偶然触及或可能接近的导电部分 ,应加装临时遮栏或护罩。在断开的开关和闸刀操作手柄上应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必要时应派人现场守护,防止他人盲目送电。
4.6.5检修工作完毕后,应仔细检查施工现场所有的工具,取下停电警告标志牌子,拆除遮栏或护罩。并清点人数。
4.7配电房的安全要求
4.7.1环境与设施
配电房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其安全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配电房的门、窗、排风扇洞口等处所装设的金属网必须完好,其网孔不得大于10㎜X10㎜。电缆沟、隧道、进线套管应有防止小动物和防水措施。
公司总降压站应配有合格的绝缘棒、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安全用具,总降压站和各配电房应具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具,各种安全用具应按规定定期检查,并在实物上贴有检验时间以及检验合格的标志。
4.7.2高低压配电间、电容器间值班安全要求
交接班人应按规定办理交接班手续。交班人应交清楚当班电力系统运行状况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接班人应查看值班和巡视等工作记录,并清点钥匙等工作用具。当双方共同巡视所内设备确认无疑问后,方可在交接簿上签名,办理交接手续。
如接班人未按时前来接班,值班人员应报告主管领导处理,不得擅自离开值班岗位。在一般 情况下,值班人员不得连值两个班次。正在处理事故或进行操作时,应暂缓交接班。
非变、配电房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入内。参观或联系工作,须经动力车间同意,在值班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供电局人员进所抄表或检查应交验证件,并在值班人员陪同下进行工作。
按规定手续进入配电房的一切外来人员不准进行任何操作。进出时均需登记。
4.8动力、开关、照明开关箱
4.8.1配电装置不带电的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具有可靠的连接。
4.8.2用熔断体作断路保护时,熔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电缆或穿管绝缘导线允许截流量的2.5倍,或明线敷设绝缘导线允许截流量的1.5倍。
4.8.3箱柜应有防雨的措施。箱柜内的电气元件应安装牢固,线路连接可靠,无松动、发热和烧损现象。有可能触及的外露带电体应采取屏护隔离措施。
4.8.4开关元件应标明所控制的设备名称、电气参数以及熔体电流值,并与所控制的设备相对应。
4.9移动电气设备用具
4.9.1电焊机
a)电焊机必须有良好的绝缘和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其裸露的带电体部分应有安全防护罩。
b)电焊机的一次电源线应采用双层绝缘的橡皮电缆线,应装设单独的开关和短路保护。单头焊机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3米,中间不允许有接头。
c)焊接电缆线的外套必须完整,绝缘良好。焊接电缆线需要接长时,应使用接头连接器牢固连接,接头不应超过两个,连接处的绝缘应良好。
d)电焊机龙头线必须使用电焊皮线连接,电焊皮线两端要压接铜接线端子,接线端子与焊机和工件应使用螺栓连接牢固,严禁绕接、挂接和搭接。
e)电焊钳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钳口、手柄应完好无损、绝缘应良好。
4.9.2手持电动工具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场所,以及在修、造船舶上,应使用二类或三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等狭窄场所内,应使用三类手持电动工具。
手持式电动机工具必须由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
定期测量手持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其具体要求:
一类工具绝缘电阻值不小于2MΩ。
二类工具绝缘电阻值不小于7MΩ
手持式电动工具日常检查包括外壳、手柄等有否裂缝和破损,保护接地(或接零)是否牢固可靠;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电气、机械防护装置是否良好;插头软电缆是否完好无损。
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4.10临时用电
4.10.1220V、380V临时用电须经安动力车间、安保部审批。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一次使用期限不超过30天。若需延期提前办理延期手续,用完后立即拆除。
4.10.2临时用电线路长度一般不超过100mm,应使用软橡套电缆线,绝缘应完好无损,与水管、门窗和邻近设备的距离应大于0.3米。
4.10.3临时线路应悬空架设。离地高度:户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应大于6米,船上及分段临时线应高于2米。
4.10.4临时用电线路的开关箱应置于安全位置,避免碰撞。临时用电设备应保持完好,金属外壳及金属构架均应有良好的保护接地(或接零)措施。
4.10.5在易燃易爆现场严禁架设临时线路。
4.10.6上船的220V/380V临时线路管理检查、安装按公司《220V/380V电源上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11船台、码头供用电
4.11.1上船的岸电线必须单独与码头电箱连接,在电箱上应挂上标志牌、设置总开关。岸电电线应采用绝缘完好的电缆软线架空固定。并挂警戒标志,与氧气、乙炔管路分路。
4.11.2船台、码头旁修建船时,船台车间负责将船体和电网的接地干线有良好的电气连接,所使用的电缆软线其截面积应和使用工况相对应,水下船舶应考虑江水涨落所需的长度余量。
4.11.3在船舶总配电板及其电气集中控制室进行停电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需电气公司主管领导及项目主管同意或书面批准,并通知有关人员后方可停电。
b)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作业,并应明确其中一人为现场工作及安全负责人。
c)在岸电箱处(或其它电源开关处)拉闸,拆去岸电线或其它电源线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等字样的警示牌。
d)验电工作应由现场工作负责人担任,并应有人监护。配备必要的临时照明。
e)作业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工具,巡视设备,联系送电,发布送电命令,直到系统正常工作为止。
5相关记录
6.1变、配电站交接班、出入记录由设备部保存,保存期四年。
6.2移动式电气设备、工具的绝缘电阻测量记录由设备、工具所属单位自行保存,保存期二年。
6.3上船的220V/380V临时线路申请审批单由使用单位保存,保存期二年。
6.4停电检修工作票由动力车间保存,保存期二年。
6.5电气系统、设备及动力线路的安全设施检查、管理记录,电气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记录由设备部保存,保存期四年。
6.6全公司电气安全检查记录、电气作业人员安全检查技术培训、考核资料由安全保卫部保存,保存期四年。
6.7各单位在电气作业日常、专业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记录由相关单位自行保存,保存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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