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小子 发表于 2012-4-12 08:25:06

起重设备管理办法

起重设备管理办法
1范围
为加强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公司桥式、门式、门座式起重机和浮吊、电动葫芦、简易起重设备的管理。
2职责
基建设备部负责编制、落实起重设备大修理计划,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带病运行的起重设备,有权令其停止运行,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
3管理内容
3.1 起重设备必须配备专职司机,司机上岗须经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守安全法规和操作规程。对无证操作、违章操作的人员和事故责任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处罚,直至取消其岗位资格。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事故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2 新增起重设备必须取得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起重设备使用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起重设备由基建设备部会同安保部和使用部门配合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并取得《起重设备使用许可证》方能继续使用。
3.3 起重设备的起重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或达到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起重设备的技术参数和电控系统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时,应事先提出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会签,主管部门批准。
3.4 起重设备大修理按《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大修后的起重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空载、静、动负荷及联动试验,静负荷试验允许按额定负荷超载25%进行,动负荷试验允许按额定负荷超载10%进行,经确认结构件无永久变形,质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起重设备的油漆防腐工作与大修理同时进行。
3.5 基建设备部要督促车间组织专人经常检查起重设备的行走、变幅、旋转、起升、钢索吊钩、梁架、门架、轨道、限位装置等重点部位,发现异常及时修理。
3.6 起重设备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按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执行。
3.7 起重设备必须保持各传动系统运转正常,无异常冲击、振动、轴向串动、噪音和超温超压现象。起重机的主、副梁下挠空载不超过跨度的L/2000, 重载不超过跨度的L/1000,旁弯为跨度的1/2000,最大不超过12mm。汽车吊、轮胎吊的工作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工作时不沉陷,回转支承面与地面的倾度不大于1/1000。
3.8起重机司机必须认真执行《起重设备操作保养规程》,使本人所操纵的起重设备保持如下状态:
机械部位——各机构和结构件无异常响声,各制动器(刹车)使用有效;吊钩滑轮和钢丝绳无异常现象,各减速箱运转时无异响或松动;
    电器部位——操纵系统和各机构限位灵敏可靠、工作正常;各电动机无异响发热现象;润滑部位——各润滑点定期加油,各减速器定期更换润滑油。
3.9各生产管理部、车间对列入重点设备点检范围的起重设备必须建立健全点检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班组和职工个人,精心维护保养,确保起重设备安全运行。日常点检中发现异状、异响必须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排除,并如实记录点检、维修情况。对无法排除的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基建设备部,并委托外部单位修理,严禁起重设备带病或运行超负荷起吊。
3.10起重设备的制造、大修理、项修和日常维修实行质量保修制。新增起重设备在投用后发生质量问题,大修项修和日常维修完工后发生质量问题,由基建设备部按技术协议和经济合同的约定责成制造、承修单位保修,由于制造、修理质量问题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3.11起重设备的管理、使用、修理部门规范管、用、修三方面资料管理,各部门设备管理员应切实担负起起重设备技术、运行、修理等资料管理的责任,确保资料真实、完整、便于追溯、经得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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