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劳动力职业技能考核办法
外来劳动力职业技能考核办法1目的和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生产的重要力量——外来劳动力的技术素质,稳定和发展外来劳动力技术队伍,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特制定外来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办法。
2指导思想
为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技术素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适应造船技术的发展,公司开展对外来劳动力的职业技能鉴定和对加工承揽公司的资质认定,将技术等级持证率作为加工承揽公司资质认定的重要依据,逐步实行全面持证上岗。
3鉴定工种范围
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为:直接从事船舶产品建造工程的外来劳动力(各加工承揽公司和劳务工),有关技术工种为船体装配工、船舶电焊工、船舶电工、船舶起重工、船体火工、船舶除锈涂装工等行业工种及通用工种。
4申报条件
4.1申报技师应取得厂内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公司满二年以上。
4.2申报厂内高级工须具有厂内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六年以上。
4.3申报厂内中级工须具有厂内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以上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达到相应的技术水平。
4.4申报厂内初级工须从事本专业工龄二年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达到相应的技术水平。
4.5对长期以来一直为公司生产发展努力工作的本专业工种的技术尖子,且在公司工作了一定的年限,但尚未达到相应的申报条件的,允许破格申报。破格申报由各加工承揽公司或劳务工所属部门申报,经用工部门推荐,人事部审核,按相关程序审批。
5实施办法
5.1由人事部协调有关培训、考试和办证工作。
5.2对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培训考核,由员工自己参加政府部门批准授权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考试考核,费用自理,公司人事部予以协调;对技师的培训考核原则上与公司员工同步进行,参加公司组织的专业工种培训、考试和考评。
5.3外来劳动力的培训纳入工厂员工培训计划,培训费用由各加工承揽公司自付,各加工承揽公司的技术等级比例达到一定要求,公司将给予适当的补偿。
6有关要求
6.1外来劳动力是公司生产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用工部门要切实重视他们技术素质的提高,组织实施好技术培训,积极配合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外来劳动力的技术素质,建立一支技术骨干队伍。
6.2为更有效的稳定外来劳动力队伍,对取得有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公司按工种实施岗位津贴。津贴标准和考核实施细则,由人事部另行制定。
6.3对通过公司技术培训取得有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擅自离厂,公司按相应的服务年限保留要求赔偿有关培训费用的权利。
7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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