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小子 发表于 2012-3-31 08:55:55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健全xxx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切实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海运(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公司职代会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把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到实处。坚持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有效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发展的和谐统一。
1.3公司职代会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修造船及其他经营活动的职权。
1.4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职权
2.1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审议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听取企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工资调整计划及企业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经企业和工会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审议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3)每年或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可报中海工业干部管理部门或董事会。
4)依法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选举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和集体协商的职工方的代表。
5)在职代会上,可以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3职工代表
3.1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企业的职工代表。
3.2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由公司各部室、车间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由各部室、车间单位的工会分会具体负责。
3.3职代会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包括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体。公司正副职负责人及各部室、车间正职负责人担任的职工代表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额的25%。青年职工、女职工应占适当比列。
公司正副职负责人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连同该单位的职工代表一起产生,但不占该单位的代表名额。
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3.4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公司职代会届期同。代表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负责,应定期向所在部门职工报告参政议政情况。选举单位有权监督本单位的职工代表。代表因犯错误或不能胜任其职责时,选举单位有权罢免。      
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另行补选产生,并在下次职代会上予以确认。
3.5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公司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公司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负责人的质询;
3)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4)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5)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确需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
3.6职工代表义务
1)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办的的各项工作;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4)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
4组织制度
4.1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人选由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协商提名,经职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4.2公司职代会每届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如遇重大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代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决定,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选举或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表决,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4.3公司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4.4职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司机关部室、直属单位未当选职工代表的正职领导、统战对象、离退休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代表无选举权、表决权。列席代表的人数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10%。
4.5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委员会(小组),完成职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委员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职工代表担任。根据需要,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担任。
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由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委员人选由行政代表和工会代表双方协商提名,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确认。参加专门委员会(小组)的非职工代表,也须经公司职代会通过。
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公司职代会同届。
4.6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提交职代会的有关提案,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7职代会联席会议制度。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由公司工会召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决议或决定,必须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由职代会主席团成员、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正副组长及公司工会委员会成员组成。
4.8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职代会闭会期间,职代会要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5职代会与工会
5.1公司工会作为职代会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制定职代会筹备工作方案,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负责征集、传递、审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4)主持职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5)组织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组织职工代表视察,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6)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对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知识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水平。,
7)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8)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5.2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6附则
6.1 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公司职代会同时召开时,职工代表中的工会会员即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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