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小子 发表于 2012-3-30 10:18:48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1总则
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更好地服务公司船舶生产建造,推进中国海运江苏造船基地生产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交通车辆,不含厂内车和汽车吊、分段运输车。
2.1 用车人员范围
2.1.1 外事活动用车;
2.1.2 上级公司、地方政府机关领导来厂活动用车;
2.1.3 船东、船检用车;
2.1.4 财务部提款用车;
2.1.5 其它特急用车;
2.1.6 伤病人员原则上使用救护车。
3 使用程序及规定
3.1 车辆申请
3.1.1 各部门用车,均应填写“用车申请单”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安排。
3.1.2 申请用车,应说明事由、人数、地点、用车时间、行车路线及返程时间。
3.1.3 出扬州地区车辆由分管领导批准,出省车辆原则不派,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
3.1.4 紧急临时用车,可先口头联系,后补办手续。
3.1.5 经营供应部、生产管理部、质量检验部等用车频率较高的部门应指定专人统一办理申请手续。
3.2车辆使用:
3.2.1 公司领导层用车由办公室安排。
3.2.2 办公室严格审查“用车申请单”,不得安排与工作无关的用车。
3.2.3 由办公室签发用车申请单,并指定车辆、驾驶员出车。
3.2.4 接待船东、船检可安排用车,每日按船东、船检上车路线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送。服务商不安排用车。
3.2.5 外协、外事用车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接待来宾用车,由经办陪同人员书面申请,其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派车。
3.2.6 各部门人员外出办事,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需用车,必须出具书面申请,其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办公室核实后,方可派车。
3.2.7 各部门人员在三江营基地与江都城区基地之间办事,原则上应乘坐班车。特殊情况需用车,必须出具书面申请,其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办公室核实后,方可派车。
3.3值班与节假日用车
3.3.1 值班车辆由公司总值班调度,值班驾驶员凭总值班签发的用车单出车,无总值班签发的用车单,一律不得动用车辆。
3.3.2 节假日加班的车辆安排,由生产管理部提前通知办公室,告知加班时间、人数和行车路线,以便安排车辆。
3.4其他规定
3.4.1 职工福利性用车,由本人书面申请并做出书面承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公司领导同意后,予以派车。地域范围一般不超出扬州地区。如发生交通事故并产生后果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3.4.2 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单独、私自通过驾驶员驾驶、使用车辆。否则,追究驾驶员和当事人的责任。非职业司机的驾车,须到办公室备案,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驾车。非职业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后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五章第七十六条款执行,费用由个人承担。
4车辆的维护和保养
4.1 公司车辆(领导用车、分派到各部门的车辆)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4.2 车辆回程,由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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