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無憂 发表于 2011-1-11 12:55:22

川大法学实习题目

网络教育学院06秋《法学》专业
实习题目
FX—01、试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实习目的与要求: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障,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充分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针和立法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尤为重要。对此,我们必须有正确的认识。在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坚持保障人权,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城乡有别的原则。同时,还应该从立法、司法等角度采取具体措施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此项选题对于关心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相关方面内容的同学,或者在相关社保及人事部门实习的同学,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选题。特别是在实践部门有过相关经历的更可以结合理论进行很好的论述。实习部门具体可选择相关社保及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政府机关等。实习方式可选择问卷调查、相关社保信息数据的收集。
实习内容: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是保障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根据你在现实生活中所见所闻,体会到的我国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诸如: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不够等问题。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和采取的措施:根据社会保障的一些原则,比如保障人权,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普遍性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城乡有别原则等。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4、个人根据自己的实习体会谈关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议:如何通过立法完善我国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立法体系的构建应该包括哪几部分的内容;如何合理的分配社会资源等相关的建议。
建议参考资料:马敏娜:《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经济纵横》1999年第6期。
董保华:《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华东政治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三期。
贾俊玲:《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的几个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FX—02、论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实习目的与要求:
公平正义的法治之魂深人民心。二十一世纪中国,在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贯彻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坚持司法体制的创新,围绕人权的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它有利于显示国家对人权保护的重视,消除国内与国际对我国曾长期把人权看成是“资产阶级口号”的消极影响。只有严格执法的法律程序,才能保护执法的合法性,做到依法办事。正当的、公开的、民主的、严明的法律程序是防止权利滥用的根本。
实习内容: 1、牢固确立宪法至上的法制观念;
2、完善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制度;
3、遵守法律程序,克服执法中的主观任性;
4、努力提高法官和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5、坚持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6、加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
参考资料: 1、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曹柄增著:《无罪辩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人民法院报评论员《进一步规范司法监督和指导》。
FX—03、缔约过失责任研究
实习目的与要求:
缔约过失责任是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发展出发,界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区别,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赔偿范围逐一进行了阐述。对完善我国合同理论及立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求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实习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及新合同法对此也做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理论争议较大,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践产生了一些歧异。文章可以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作初步研讨。
在立法和审判实务中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也很有必要,可以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别、具体的缔约过失行为及责任的范围进行探讨,从而明确缔约过失责任是独立于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之外的、因缔约过程中违反必要的注意义务所承担的一种补偿性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1、王培韧:《缔约过失责任研究--二十一世纪法学学术文丛》,人民法院出版社。
2、李霖:《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3、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FX—04、试论诚信危机及其预防
实习目的与要求: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特别是在现代急速发展的商品经济时代,在追求最大化的经济效益的同时,诚信,不能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牺牲品。相反的,应该建立完善的诚信制度。从另一方面来讲,诚信,其实也是一笔重大的财富。但是在目前商品经济得发展之下,诚信仍然不能被人们有效得重视起来。在商事领域里面各种诚信方面得危机仍然存在。导致现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下降,人际关系之间出现危机。同时,从大的方面来讲,如果在民商事领域来讲,诚信一旦出现危机,其影响也是巨大的。
作为在公司、企业、银行等相关民商事主体实习的同学,可以通过自己在这些单位的实习体会,通过亲自参与的案例来进行分析,切实认识到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帝王条款所具备的重要意义,在参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从而形成自己的看法,独立完成实习报告的撰写。实习部门具体可选择公司、企业、银行等相关民商事单位。实习方式可以采取发放相关调查资料,收集相关的数据资料等方式。
实习内容:1、诚信原则的概念、发展:由诚信的概念及含义着手,从字面上充分理解其内涵,为其运用于现实生活中做好理论铺垫。
          2、诚信原则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实习中的具体事例或个人体会,思考诚信的重要作用。
          3、建立诚信制度的必要:现代社会的发展使诚信已经不仅具有理论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其经济价值。因此,在现代社会建立诚信制度有其必然价值。
          4、我国目前存在的诚信问题:结合我国实际分析,目前存在的诚信问题。
          5、建立我国诚信制度的立法建议:通过阅读相关资料,参考国外的相关经验,提出我国建立诚信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
建议参考资料:1、王泽鉴:《民法通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印行。
4、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
FX—05、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实习目的与要求:
    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然而,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化社会里,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隐私越来越面临着被侵犯的威胁。因此,在民法上保护隐私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习内容:
1、关于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私人生活安宁及私人信息,享有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2、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主要差异:在权利主体方面,在权利本质方面,在侵权方式上等方面进行比较两者的主要异同;
3、隐私权的保护方式及立法构想:纵观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直接保护、间接保护和概括保护等方式。
参考资料: 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
2、张新宝:《隐私权研究》载《法学研究》。
3、曾培芳:《隐私权及其民法保护探析》,载《南都学坛》。
FX—06、浅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实习目的与要求:
合同解除权的含义,合同解除权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当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权利。分析撤销权的性质、功能和行使上的特点,有利于从总体上理解合同法的精神和原则,而对合同法基本精神和原则的把握又有利于深化对撤销权制度具体规定的理解和准确运用。
实习内容: 1.撤销权的性质;
2.撤销权的行使。
参考资料: 1.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FX—07、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实习目的与要求: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项制度设立的基本功能在于,离婚时因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受害方享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但由于立法迫切导致的时间仓促等因素,新婚姻法对此项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性,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此项选题对我国目前离婚率升高的情形下,如何对受害方进行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在法院以及民政部门实习的同学,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选题。特别是在实践部门有过相关经历的更可以结合理论进行很好的论述。实习方式可选择问卷调查、相关社保信息数据的收集。
实习内容:
1.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行使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2.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3.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时间条件;
4.个人根据自己的实习体会对离婚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建议参考资料:
1.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杨遂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利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法学,2001(3)。
5.李忠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几个问题》,国家检查官学院学报,2001,9(2)。
FX—08、试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实习目的与要求:
我国法律确立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之中: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30 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2、《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 11 条规定:“ 房屋共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 3 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 118 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这些规定仍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引发了很多问题,增加了交易费用,降低了交易效率。实践中片面保护承租人,限制所有权人或以整体出售为名,变相剥夺承租人的权利等问题仍然存在。
此项选题可以从如何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有效措施入手,也可以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性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述。
实习内容:1.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
2.共有人与承租人并存时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3.在转租时,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4.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中存在的其他难题。
参考资料:1.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魏振瀛主编:《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李群星:《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人民司法》。
4.祁秀山:《试论优先购买权》,《法学研究》。
5.张晓梅:《是否继续保护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适用》。
6.魏秀玲:《出租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问题之探讨》,《政法论坛》。
FX—09、浅析违约责任中的归责原则
实习目的与要求: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旅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违约责任不仅是合同法中一项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而且也是我国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制度的核心,它决定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继而决定着赔偿责任的 范围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作为法治社会的一员,每个人在其现实生活中都有可能接触合同。而作为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是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同学们在参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从而形成自己的看法,并通过自己在实习单位的切身体会对本专题进行论述。同学们的实习方式可以采取发放相关调查资料,收集相关的数据资料等方式。
实习内容:
1.违约责任的概念界定、历史演变:由违约责任的含义着手,从字面上充分理解其内涵,为其运用于现实生活中做好理论铺垫;
2.对我国合同法分则中所涉及的“过错”问题的定位;
3.详细分析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所采用的归责原则,以及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
4.为完善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提出建议。
建议参考资料:
1.王利明:《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陈小君:《合同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王小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
5.赵明:《违约责任的研究》,辽宁金融学院学报,2001(1)。
FX—10、试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
实习目的与要求: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它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国家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有三个层次,即宪法、行政法、民法层次的法律保障。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现状存在缺陷,应当进行完善。
实习内容:1.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现状存在缺陷;
2.如何完善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权。
参考资料:1.尹力:《受教育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讨》,《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林霄红、韦颖:《论受教育权》,《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3.马岭:《对“齐玉苓案”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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