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试航驾引安全协议
船舶试航驾引安全协议甲方: 乙方: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当甲方试航船舶试航工作安全责任的界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试航船舶必须持有有效试航证书和海事部门颁发的最低配员证书等。2、乙方必须选派具有合格资格证书的、长期从事长江驾引及试航工作、经验丰富的驾引人员从事甲方的船舶试航工作。试航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应交甲方备查。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试航船舶的相关技术资料和介绍相关设备操作性能。试航前乙方试航人员必须提前上船熟悉船舶结构和设施布置状况,清楚各设备性能及操作方法。如有疑问,应提出完善建议。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试航大纲,甲乙双方共同制定船舶航行安全预案和应急措施。4、船舶试航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试航大纲进行,试验项目由甲方负责,航行安全由乙方驾引人员负责,驾引人员应尽力满足船舶的试验要求,但试验必须服从航行安全。5、驾引工作区域为船厂码头到上海港花鸟山水域往返。当试航船只到达各行政区管辖水域时,驾引人员应服从当地海事局交管中心指挥。6、乙方驾引人员有权利和责任维护好船舶驾驶室的航行秩序,有权要求无关人员离开驾驶室。驾引人员应保证航速必须在各航道规定的安全航速之内,并确保安全会让。7、新造船舶试航期间一般不夜航(海事部门规定),特殊情况确需夜航,必须报批审核同意,同时确保安全。试航期间不得冒雾航行,如遇大风(对试航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驾引人员应负责选择安全水域避风,确保安全。8、乙方驾引人员必须对从离开船厂码头解缆开始至到达目的地靠泊完成的航行安全工作负责。如发生海事、海损事故,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处理善后事宜。如因出阿波设备、机械、电气等故障而导致事故,其责任由海事部门的规定裁决。9、在船舶试航过程中,试航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航段、港口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规章、标准及规则。10、甲乙双方必须明确掌握对方通讯联系方式,以便在试航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立即组织施救,同时报告上级及相关部门。11、本协议一旦签订,与试航合同同时生效。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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