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小子 发表于 2012-1-13 10:13:22

扬州市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扬州市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日期:2004-12-15

扬州市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言

    为了控制扬州市区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本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年4月1日)和《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2月14日),对原《扬州市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00Z007-88)进行修订,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GB/T1.1-1993和GB/T1.2-1997的规定进行。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本标准使用年限执行二个时间段:1989年3月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乙级标准值。1989年3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位执行甲级标准值,包括本标准实施以后建设的单位。
    2、针对扬州市区主要水域 有机污染的特征和扬州市区水污染物排放现状和前景,本标准保留了DB/3200Z007-88中严于GB8978-1996的化学需氧量、色度、悬浮物的氨氮四项指标。
    3、本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执行。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扬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人:李嘉平、陈骏、张益民、童桂凤
    本标准于1988年10月12日首次发布标准号:DB/3200Z007-88。
    本标准于2000年12月5日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DB/3200Z007-88。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4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扬州市区内所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排放管理,一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定义
3.1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内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4、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
4.1.1本标准适用区域内,II、III类水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单位应按功能区要求实施环境综合整治。
4.1.21989年3月1日之后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执行甲级标准(见表1)
4.1.31989年3月1日之后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执行乙级标准
4.1.4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建设的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执行甲级排放标准,实施之日前建设的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执行乙级排放标准。
4.2标准值

5监测
5.1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各排污单位排放口的位置设置,并同时设置排放标志和污水自动计量采样装置。
5.2采样频率
污水监测按各排污单位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上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其它污水采样,24小时内不少于2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3统计和测定方法
污水流量、最高允许排放污染物浓度、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最高允许排放负荷的计算方法和污染物测定方法等,按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执行。
6、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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