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物分類標準
放射性廢物分類標準來源:SRC-12141 作者: 發佈時間:2005.11.10
放射性廢物分類標準
GB9133-88
(1988年5月25日國家環境保護局批准 1988年9月1日實施)
1 主要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廢物的分類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一切生產、試驗以及處理、貯存、運輸、退役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
2 術語
2.1放射性廢物
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其污染,沒有或暫時沒有重復利用價值,其放射性濃度比活度或污染水準超過規定下限值的廢棄物。
2.2放射性氣載廢物
含有放射性氣體或放射性微塵和所溶膠的氣態廢棄物。
2.3公眾導出空氣濃度DAC公眾
年攝入量限值除以參考人在一年時間吸入的空氣體積(即1.05125×10 m3)所得的商。
各核素的DAC 公眾值參見GB 8703《輻射防護規定》中的附錄E
2.4公眾導出食入濃度DIC公眾
年攝入量限值除以參考人在一年中食入的水量(即 8.03×102 kg)所得的商。
各核素的DIC公眾 值參見GB8703中的附錄E。
3 制訂放射性廢物分類標準的主要原則
3.1對各種廢物都規定有放射性濃度(或比活度)的下限值,用以確定該種廢物是否屬於放射性廢物。
3.2放射性廢物按其物理性狀分為氣載廢物,液體廢物和固體廢物三類。
3.3放射性氣載廢物按其放射性濃度水準分為不同的等級。放射性濃度以Bq/m3 表示。
3.4放射性液體廢物按其放射性濃度水準分為不同的等級,放射性濃度以Bq/L表示。
3.5放射性固體廢物首先按其所含核素的半衰期長短分為四種,然後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準分為不同的等級。放射性比活度以Bq/kg表示。
4放射性氣載廢物的分級
4.1放射性濃度小于或等於“公眾導出空氣濃度”DAC 公眾的氣載廢物為非放射性氣載廢物。大於“公眾導出空氣濃度”DAC公眾深度的為放射性氣載廢物。
4.2放射性氣載廢物按其放射性濃度水準分為三級。
4.2.1第I級(低放廢氣):濃度大於DAC公眾 小于或等於1×104DAC公眾 。
4.2.2第II級(中放廢氣):濃度大於1×104DAC公眾 ,小于或等於1×108DAC公眾 。
4.2.3第III級(高放廢氣):濃度大於1×108DAC公眾 。
5 放射性液體廢物的分級
5.1放射性濃度小于或等於“公眾導出食入濃度”DIC公眾的液體廢物為非放射性液體廢物。大於“公眾導出食入濃度”DIC公眾的為放射性液體廢物。
5.2放射性液體廢物按其放射性深度水準分為四級。
5.2.1第I級(弱放廢液):濃度大於DIC公眾,小于或等於3.7×102Bq/L。
5.2.2第II級(低放廢液):濃度大於3.7×102Bq/L,小于或等於3.7×105Bq/L。
5.2.3第III級(中放廢液):濃度大於3.7×105Bq/L,小于或等於3.7×109Bq/L。
5.2.4第IV級(高放廢液):濃度大於3.7×109Bq/L。
6 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分級
6.1放射性固體廢物下限值的確定
6.1.1放射性比活度小于或等於7.4×104Bq/kg的固體廢物為非放射性固體廢物。大於7.4×104Bq/kg 的或僅含天然 輻射體,比活度大於3.7 ×105Bq/kg的為放射性固體廢物。
6.1.2放射性固體廢物中,超鈾核素(原子序數大於92,半衰期大於20a的輻射的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比活度大於或等於3.7 ×106Bq/kg的為超鈾廢物。
6.1.3表面放射性污染水準超過國家關於放射性物質表面污染控制水準規定值,而比活度小于或等於7.4×104Bq/kg的固體廢物稱為放射性污染廢物。
6.2除超鈾廢物外,放射性固體廢物按其所含壽命最長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T/2)長短分為四種。
6.2.1含有半衰期小于或等於60d的放射性核素的廢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準分為三級。
6.2.1.1第I級(低放廢物):比活度大於7.4×104Bq/kg ,小于或等於3.7 ×107Bq/kg 。
6.2.1.2第II級(中放廢物):比活度大於3.7 ×107Bq/kg ,小于或等於3.7 ×1011Bq/kg 。
6.2.1.3第III級(高低廢物):比活度大於3.7 ×1011Bq/kg 。
6.2.2含有半衰期大於60d,小于或等於5a(包括核素鈷-60)的放射性核素的廢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準分為三級。
6.2.2.1第I級(低放廢物):比活度大於7.4×104Bq/kg,小于或等於3.7 ×106Bq/kg 。
6.2.2.2第II級(中放廢物):比活度大於3.7 ×106Bq/kg ,小于或等於3.7 ×1011Bq/kg 。
6.2.2.3第III級(高放廢物):比活度大於3.7 ×1011Bq/kg 。
6.2.3含有半衰期大於5a,小于或等於30a包括核素銫-137)的放射性核素的廢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準分為三級。
6.2.3.1第I級(低放廢物):比活度大於7.4×104Bq/kg ,小于或等於3.76×1011Bq/kg 。
6.2.3.2第II級(中放廢物):比活度大於3.7×106Bq/kg ,小于或等於3.7 ×1010Bq/kg 。
6.2.3.3第III級(高低廢物):比活度大於3.7 ×1010Bq/kg 。
6.2.4含有半衰期大於30a的放射性核素的廢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準分為三級。
6.2.4.1第I級(低放廢物):比活度大於7.4×104Bq/kg,小于或等於3.7 ×106Bq/kg 。
6.2.4.2第II級(中放廢物):比活度大於3.7 ×106Bq/kg ,小于或等於3.7 ×109Bq/kg 。
6.2.4.3第III級(高放廢物):比活度大於3.7 ×109Bq/kg 。
附錄A放射性廢物分類系統表(補充件)
類別 級別 名稱 放射性濃度Av,Bq/m3
氣載廢物 I 低放 DAC公眾<AV點104DAC公眾
II 中放 104DAC公眾<AV點108DAC公眾
III 高放 108DAC公眾<AV
放射性濃度 Av,Bq/L
液體廢物 I 弱放 DAC公眾<AV點3.7×102
II 低放 3.7×102<AV點3.7×105
III 中放 3.7×105<AV點3.7×109
IV 高放 3.7×109<AV
放射性比活度 Am,Bq/kg
固體廢物 I 低放 T點60d 60d< T點5a1) 5a< T點30a2) 30a< T 超鈾廢物
7.4×1043) <Am點3.7×107 7.4×1043) <Am點3.7×106 7.4×1043) <Am點3.7×106 7.4×1043) <Am點3.7×106 Am點3.7×106Bq/kg
II 中放 3.7×107<Am點3.7×1011 3.7×106<Am點3.7×1011 3.7×106<Am點3.7×1010 3.7×106<Am點3.7×109
III 高放 3.7×1011<Am 3.7×1011<Am 3.7×1010<Am 3.7×109<Am
注:1)包括放射性核素鈷-60(T=5.271a)。
2)包括放射性核素銫-137(T=30.17a)。
3)對僅含天然a輻射體的固體廢物,下限值為3.7×105Bq/kg。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和核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核工業部第二研究設計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孫東輝、牛志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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