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管理办法
雷电防护管理办法1总则
1.1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防雷装置的检测等雷电防护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2职责及检查内容
2.1 基建设备部负责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对本厂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策划;
2.2 基建设备部负责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招用有资格的相关方进行施工;
2.3 基建设备部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动力车间负责维护、修理等管理工作。
2.4 安保部负责监督抽查,并建立雷电防护装置颁布图和检测记录台帐,对检测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提出维修和更新的意见。
2.5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查、维护和保养。检查内容有:
(1)检查是否由于维修建筑物或建筑物本身变形,使雷电防护装置的防护情况发生变化;
(2)检查各处明装导线体有无因锈蚀或机械损伤而折断的情况。如发现锈蚀在30%以上时,则必须及时更换;
(3)检查接闪器有无因遭受雷击后而发生熔化或折断,避雷器瓷套有无裂纹、碰伤等情况,并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4)检查引下线在距地面两米至地下0.3米一段的保护处理有无被破坏情况;
(5)检查引下线有无在验收后又装设了交叉或平行电气线路;
(6)检查断接卡子有无接触不良情况;
(7)检查接地装置周围的土壤有无沉陷现象;
(8)检查有无因挖土、铺设其他管道或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
2.6 任何单位不得因施工而将原先的雷电防护装置拆除、移动、废弃或改变用途、性能。若因工程需要需拆除、移动、废弃的需征得基建设备部的同意,并重新安置新的雷电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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