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小子 发表于 2011-11-30 10:02:34

港作船舶管理办法

港作船舶管理办法
1总则
为加强公司港作船舶管理,保证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水上作业和航行的拖轮、带缆船、浮吊、驳船和救生艇等。
2职责
    属公司所有的上述船舶统一由生产管理部进行管理,生产管理部应结合各船舶实际,组织制定船舶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
3管理内容
3.1 船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登记、检验、标色,并定期进行各项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检查。
3.2 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进行配员,船员应根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进行考试,做到持证上岗。
3.3 各船舶以单船设为行政班组,船长(班长)负责领导全船工作,所有船员应按各自的职务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
3.4 船舶所有机电设备都应保持适航状态,每天出航前船舶驾驶人员,轮机人员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对动力系统,驾驶操作系统等逐一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才可解除缆绳离开泊位。
3.5 船长、轮机长每季度应组织船员对锚机,舵机,信号灯,消防系统,救生设施等主要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6 船舶离泊在厂内作业由生产主管部门安排,由项目部及船队进行调度;离厂作业由生产部安排或生产部同意认可后方可离厂作业;在紧急情况下,生产管理部可指派消防艇直接接受江都市政府及地方消防部门调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驾船航行和作业。
3.7 船舶离泊航行、作业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
3.8进行特殊拖带航行作业的,起拖前应当依法申请拖航检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则、规范测定总吨位、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3.9 船舶出航作业应自觉遵守港航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部门制定的《拖轮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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