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小子 发表于 2011-11-30 10:00:57

工具备件管理办法

工具备件管理办法
1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工具备件管理工作,优化工具备件的采购与储备方式,满足设备修理和维护保养需要,降低维修成本,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管理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备件分为外购备件和自制备件两类:
外购备件是指向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订货、采购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通用机电产品及其零部件。
自制备件是指本公司自行制造的零部件。
3管理内容
3.1备件的储备形式有五种:
3.1.1成品储备,指按照设计图纸加工完毕后储备起来,装配时不需要再进行加工的零件;
3.1.2半成品储备,是指将加工零件的个别尺寸留有一定余量后储备起来,装配前再进行适当加工便能使用的零件;
3.1.3成对储备,是指为了保证配合精度或传动精度而成对制造或采购储备的零件等;3.1.4部件储备,是指将主要设备或关键设备上的某些部件,以整体形式进行适量的储备;
3.1.5毛坯储备,是指提前储备加工尺寸较大,一时又不用的部件的铸锻件。
3.2备件采购计划应根据仓库最低储备量、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提出的备件需求量、技术主管和设备使用、修理部门提供的备件需求量编制。
3.3备件、工具采购活动必须恪守比质比价原则。单价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备件、工具实行定点采购,并接受监审部的监督。采购进公司的备件、工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拟推广试用的新工具在未作鉴定前作为试用产品,不得批量采购,其它部门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购买工具。
3.4备件、工具管理实行计划、采购、保管三者分立、各司其职、互相监督的制度。计划员负责编制采购计划,采购员负责实施采购计划,保管员负责验收、入库和发放。三者必须严守财务纪律和廉政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和运作流程,严肃维护本企业利益,自觉接受监督。
3.5备件、工具的库房管理采用ABC分类管理法进行,对不同种类、不同特点的备件、工具库存量应分别确定,根据生产和修理工作的变化及时调整。防止浪费和积压。
3.6入库备件、工具必须符合计划要求,办理验收、入帐手续,仪器、仪表、量具须经质量检验部检定和签认后方可办理入库、领用手续。
3.7 经营供应部对库存备件、工具必须分类建立明细台帐和资金帐目,凭收发凭证登帐,做到日清月结、年终盘点,确保帐、卡、物相符,及时、准确地反映物资流向和资金动态,配合财务部按季度核对一次备件工具采购、消耗、库存实物量台帐。
3.8 第十条发放备件、工具要遵循先进后出的原则,出入库手续完备、单据帐目无误,严格按费用工号发料。领用部门费用工号有误时应在纠正后方可发料。领用重要备件、工具需经车间(或部门)领导认可,生产副总批准。收发原始凭证按月、季、年装订成册,以备检查、追溯。
3.9生产单位急需使用而又未列入计划的工具,应直接向动力车间请购。非标工具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有生产图纸,由动力车间安排解决。自制工具由制造单位送交工具库,并附有检验合格证,经计划员、保管员验收,确认符合要求,才能办理入库手续。
3.10保管员必须按库房定位要求及时将入库备件、工具登帐、记卡,按规定的编码、库位号上架摆放。已发出的备件、工具需退库时,应填写退库单,由保管员检查核实,如发现不是原件或已有损坏或丢失合格证的,应拒绝进库。
3.11库房“5S”管理必须保持环境整洁、摆放整齐、通道畅通、料卡标识清晰,库存工具要定期检查,保持无锈斑,性能良好,精密、贵重工具要存放在木箱内妥善保管。   
3.12职工个人领用工具由所在部门统计员建帐,进行在用管理,领用台帐必须符实,不得随意涂改,基建设备部、企划发展部、生产管理部、各车间等均应掌握在用工具情况,按降本增效原则进行总量、品种质量、费用控制。相关部门、各车间每年年终同工具库进行一次对帐清点,如有差错,应办理调整手续。
3.13损坏或遗失的工具按《工具损坏与遗失赔偿办法》处理。车间统计员(或设备员)负责本车间工具使用与维护的督检工作,并负责组织回收本车间旧、坏工具,送交工具库集中处理。职工个人应爱护工具,确保借用工具完好、并归还及时。
3.14工具库对主要工具和专用工具实行质量跟踪制度,使用者应按要求填写《资产质量信息反馈表》交工具总库处理。退库工具凡可修复使用的应修复后折价领用,修复后的起重工具和专用工具须经试验、检定,确认达到安全、质量要求后才能出库使用。
3.15经营供应部工具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仓核资工作。建立备件、工具领用工号、库存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未经领导允许不得向无关人员或外单位提供统计信息。
4附件
《工具损坏与遗失赔偿办法》

附:                工具损坏与遗失赔偿办法
1总则
生产工具是完成生产任务,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武器,爱护工具、精心保养工具是职工的当然责任。为保证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保持我公司降本增效良好态势,特制定本办法。
2赔偿办法
2.1职工损坏与遗失工具按下列公式计赔:   
遗失赔偿金额=工具价格×新旧程度×遗失赔偿率;   
损坏赔偿金额=工具价格×新旧程度×损坏赔偿率。   
2.2 遗失工具,计划单价在5元以内的按20~100%赔偿率计赔;计划单价在5元以上的按3~100%计赔。 职工损坏工具的赔偿率视该工具的重要程度,由工具计划员在采购价格的3~30%范围内确定。工具的新旧程度由车间统计员核定。   
2.3 协力工、外包工遗失五金、电动、风动、焊割、起重等工具和氧乙炔皮带等工具的赔偿办法为:实际单价×折旧率×赔偿比例,一年折旧率100%,赔偿比例100%;二年折旧率90%,赔偿比例50%;三年折旧率80%,赔偿比例40%;四年及以上折旧率70%,赔偿比例20%。
2.4 电焊皮带赔偿办法为:实际单价×折旧率,一年折旧率为90% ;一至二年内折旧率为70% ;三年及以上折旧率为50% 。   
2.5 损坏与遗失重要工具、量具的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均须如实报告班组长、统计员和车间领导,弄清原因,接受教训,及时填报《遗失损坏工具报销单》,一式三份(责任人、车间统计员、工具计划员各一份),按规定赔偿后方能重新领用同样工具、量具。
3因下列情况发生损坏与遗失工具的可以免于赔偿:   
3.1 经车间领导批准,工具管理部门认可,在产品试验中或其它特殊情况下损坏工具;   
3.2 因工具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损坏,并经工具管理部门鉴定,确认为质量问题所致的工具;   
3.3 受无法预防的非人为因素导致损坏的工具;   
3.4 在有证人证明的、不可避免的工作环境中遗失的工具。
4赔偿费用由基建设备部工具计划员核定、开单,责任人凭《遗失损坏工具报销单》向财务部缴付。损坏的工具须交还工具库处理。
5经安全保卫部查证为被盗窃的工具与辅助工具、量具,遗失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以遗失名义掩盖盗窃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应予纪律处分外,还须按该工具计划价的20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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