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案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案情介绍
某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2009年发生的有关业务情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190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万元。
4.产品销售费用30万元。
5.他业务利润3万元。
6.管理费用25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
7.财务费用18万元,其中利息支出6万元,超出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5万元。
8.从被投资单位分得利润35万元(被投资单位的所得税税率为25%)。
9.营业外收入16万元。
10.营业外支出10万元,其中因违章排污支付环保部门罚款2万元。
11.购买某专利技术20万元。
问题:
根据上述材料,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答案:
收入总额为400+3+16=419万元,至于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利润,已经在被投资单位缴纳了所得税,所以,在这里就不再缴纳,因而也不在应纳税所得之内。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190+20+30+25+18+10=293(万元)。
1.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2.5×60%=1.5(万元);但是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400×5%=2万元,所以按照1.5万元的标准扣除。
2.超出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1.5万元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3.罚款支出的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购买非专利技术的20万元不能计入成本费用抵扣。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419-293+(2.5-1.5)+1.5+2=130.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30.5×25%=32.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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