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老师 发表于 2020-6-28 20:20:02

案例: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低价倾销?

案例: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低价倾销?
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低价倾销?
2007年5月9日和5月28日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两次向山东省某市物价局举报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存在低价倾销行为。A公司称:B公司自2006年11月起采取赠酒、瓶盖投奖、累积奖励等多种方式低价倾销,抢占某市啤酒市场,损害了举报人的经济利益,要求调查处理。经查,B公司成立之初就确定了市场战略,即2007年至2010年为市场导入期,通过低价占领市场,2010年开始为市场成熟期,实现销量与利润双丰收。经计算,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淡爽12度”等品种啤酒的实际售价低于其进货成本。随着销量的增加,亏损额也不断增加,2006年销售2.8万KL,亏损976万元,2007年1月至5月销售1.9万 KL,亏损730万元。
问题:
1.低价倾销的构成要件有那些?
2.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低价倾销?
参考答案:
1.根据《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构成低价倾销应同时具备三个要件,并且不属于法定除外情节。
三个要件包括:
(1)主观上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的目的;
(2)客观表现为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3)结果是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经调查,山东省物价局认定B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6条所列除外情形,且符合低价倾销的三个要件,构成低价倾销。
首先,B公司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的目的十分明显。如前所述,B公司成立之初,就确定了通过低价占领市场的策略。在调查询问过程中,B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此表示承认并记录在案。
其次,客观上B公司确实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关于制止低价倾销的规定》第4条和第7条分别使用了“经营成本”和“进货成本”两个概念,按经营成本计算,个别成本应包括购进商品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据此,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8个品种的啤酒实际折让率高于盈亏临界点的折让率,导致上述产品扣除折让后的销售价格低于其经营成本。按进货成本计算:该公司5个品种的啤酒实际折让率高于盈亏临界点的折让率,导致其上述产品扣除折让后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因此,无论如何计算,B公司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事实是可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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