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超市保安对消费者强行搜身经营者应否担责?
案例:超市保安对消费者强行搜身经营者应否担责?超市保安对消费者强行搜身经营者应否担责?
案情介绍
2013年6月,张某到某购物中心所属的超级市场购物,当张某购物要离开时,超市的保安人员怀疑张某拿了超市的东西,要张某留下。随后,超市保安对张某进行盘问并对张某进行搜身,结果一无所获。张某因此受到侮辱导致精神刺激很大。为讨回公道,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购物中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购物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超市对张某的搜身行为既是对张某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也是对购物中心应当承担的维护消费者人格尊严义务的违反,故判决购物中心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问题:
1.超市保安对消费者强行搜身是否违法?
2.经营者是否应该承担违法责任?
参考答案:
1.超市保安对消费者张某强行搜身违反了我国法律。
人格尊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得到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关于人格尊严的确认和保护,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有体现。根据我国《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该条规定,实质上是将宪法和民法通则关于人格尊严保护原则的进一步具体和确认,在司法实务中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
2.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而,任何经营者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随意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以及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本案中,超市对张某进行无端怀疑,又对张某进行非法盘查和搜身,在严重侵害张某的人格尊严的同时,也违反了购物中心所应当承担的维护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因此作为经营者的购物中心应当对其下属超市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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