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小子 发表于 2011-11-17 12:15:52

民主协商管理规定

民主协商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 为了规范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企业进行民主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民主协商。
2企业与工会的民主协商应遵循下列原则:
2.1 明确合法原则,
2.2 民主协商原则,
2.3 协商一致的原则;
2.4 两个维护相统一的原则.
3协商内容
3.1 公司与工会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民主协商:
3.1.1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3.1.2 劳动合同的制定和内容的变更;
3.1.3 职工的下岗;
3.1.4 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
3.1.5 职工的劳动报酬;
3.1.6 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卫生;
3.1.7 职工的劳动保险与福利;
3.1.8 职工的职业培训;
3.1.9 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重大措施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3.1.10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3.1.11 双方认为需要民主协商约定的其它事项。
4协商代表
4.1 公司与工会参加民主协商的代表每方为五至七人,人数应对等。公司代表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工会代表可由公司工会主席和工会推荐的有关人员担任,并各自指定一名记录员。
4.2参加民主协商的双方代表应相对固定,如有需要调整,人选由各自确定,并及时通报对方。公司一方参加民主协商的首席代表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企业其它负责人为首席代表。
4.3 工会一方参加民主协商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负责人为首席代表,
4.4 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作为民主协商时的列席代表。
5协商形式
5.1公司与工会,根据需要可举行各种形式的民主协商。
5.2公司与工会除定期民主协商外,双方均可临时提议,进行不定期的民主协商。
5.3公司与工会可就某个单项内容进行专项民主协商;也可就多项内容进行综合民主协商。
6协商程序
6.1 属于定期的民主协商,公司与工会的首席代表应当在民主协商前一周,将拟定民主协商的事项通知对方;属于不定期的民主协商,提议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民主协商的内容、时间及地点等。
6.2 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即可形成协议,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应先形成协议草案,然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形成协议草案后,应提交职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6.3 民主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始得提出,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列入民主协商程序。
6.4 经民主协商形成的协议,由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及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
6.5 民主协商中未达成协议的议项,经双方同意,可暂时终止该议项的民主协商。
6.6 民主协商中所有议项均未达成协议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暂时终止协商。协商终止期最长不超60天,具体终止期限及下次民主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等由双方共同商定。
6.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与工会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提供与民主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7协商保障
7.1 工会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7.2 公司与工会的民主协商,应按双方事先确定的民主协商代表人数出席,主持民主协商一般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7.3 公司与工会的民主协商,应按事先商定的内容在商定的地点如期举行。如有变动,应事先向对方说明原因,并就再次民主协商进行商定。
7.4 公司与工会民主协商时,其中一方代表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该方首席代表的意见作为该方的最终意见。
7.5 公司与工会民主协商不一致的议项中,对需要暂时保密的政策,涉及国家、企业机密,或者明显不利于巩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部分,双方应在民主协商中加以说明,作为民主协商机密不得泄落。
7.6 公司与工会民主协商形成一致的意见和协议,双方代表不得在任何场合发表与之相违背的言论。
7.7 公司与工会民主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如对某些重大议项多次民主协商未果而陷入僵局时,可提请同级党组织、上级主管或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出面进行协调处理。
8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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