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内车辆安全行车规定
厂区内车辆安全行车规定1、目的
为确保公司所属部门、车间、承揽工程施工队厂区内车辆的运输安全,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稳定发展,制订本规定:
2、厂区内车辆是指在厂区内行驶的企业各类内部车辆(包括拖拉机、高架作业车、电瓶车、内驳车、工程车、铲车、汽车吊、人力三轮车、手推车等)、以及进入厂区内的各类社会车辆(包括卡车、轿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和自行车、燃油助动车等非机动车)。
3、在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车辆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牌照,严禁无证无照行驶。实习司机除持有实习驾驶证外,还应有正式司机随车教练。无公安交警部门颁发证照的车辆严禁驶出厂区。
4、驾驶员应遵守所驾车辆的安全操作规定。机动车辆在工作前,驾驶员应熟悉所驾车辆结构、性能,认真做好检查工作,司机应重点检查制动器、方向盘、指示灯、喇叭、照明、轮胎气压等装置的完好可靠性,严禁“带病”出车。
5、各类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10公里。进出车间、库房、码头及码头引桥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库房内行驶或倒车时速不超过3公里。
6、车辆起步前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鸣号起步,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靠右行驶的交通规则,倒车、调头、转弯时应鸣号减速,通过十字路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交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严禁争道和强行超车。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严禁人、货混装。车辆行驶应遵守空车让重车,运输车让特种车,货车让客车,支干道车让主干道车。
7、非机动车不得停放于码头及引桥,在划有非机动车道的区域内行驶,如无划线的道路则靠右行驶。三轮车及手推车装物长度超过4米,物体两头须挂红白标志,但最长不得超过6米,离地高度不得超过1.5米。车辆设施必须完好,严禁载人。
8、厂区机动车辆在厂区装运物件时(内驳车、铲车、电瓶车、拖拉机)作以下规定:
8.1、内驳车在厂区装运物件时,严禁超重、超长(车身前后2米)、超宽(车身左右0.2米)、超高(从地面算起4米)装运,确因生产需要须超长、超宽、超高装载运输,申请部门应申请填写《厂区车辆超规格运输申请单》,落实安全措施(采用专用搁架、绑扎、垫物等防物件移动,四角挂红白旗警示),防止车辆行驶中因振动而滑落。指派专人在车辆前、后引路监护,车辆驾驶员在接到申请单并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行驶。车速不得大于5公里/小时,严禁驾驶室外带人,使用起重设备装卸物件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驾驶室两侧不准站人攀扶。
8.2、铲车在铲物件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三分之二。应遵守载荷曲线图,严禁超偏装运,对稳定性不好的物件应掌握好重心,并用绳索把物件绑扎牢固,防止中途滑落。铲车行驶时,铲件离地高度不得大于0.5米,行驶途中不准随意提升、降低货叉。铲车在铲重物时,发现车尾或侧面轮胎有离地现象,应停止铲运。铲车严禁超载或超宽。铲运物件时前方视线受影响,应采取货物在后的行驶方式,即倒车行驶,车速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8.3、电瓶车装运货物的高度不得超过从地面算起2.2米,物件的宽度不得超过底盘两侧各0.4米,装运物件要捆绑牢固可靠,以防倾斜滑落。长度超过6米,须有人监护,并在物件前后挂红白标志旗。装运物件最长不得超过10米,超出部分不得触地,驾驶室外不允许搭乘人员。
8.4、厂内拖拉机货斗前应有栏板,装物应低于栏板。货物的高度不得超过从地面算起2米。长度超过6米,须有人监护,并在物件后挂红白标志旗,船坞内拖拉机不得在船舶舭水板以下船底行驶。
9、机动车辆在装卸及人员上下结束后,不允许停放在厂区主干道、码头、码头引桥。主干道上不得堆放物件,影响通行。装卸中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附近,驾驶员离车时必须取下钥匙关好车门窗,关掉总电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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