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小子 发表于 2011-11-16 12:31:39

特种作业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技术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及外来劳务队的特种作业人员。
3 定义
3.1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安全具有重大危害的作业行为。
3.2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4 程序内容
4.1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
4.1.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4.1.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4.1.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1.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4.1.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4.1.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4.1.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4.1.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4.1.9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2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 实际操作考核且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求的其它条件。
4.3管理
4.3.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监察工作, 严格进行现场检查。
4.3.2特种作业人员的外送培训,先由所在部门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再由安全管理部门上报人事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送外培训。
4.3.4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应加强对特种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考核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4.3.5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复训内容与培训周期,根据国家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4.3.6对无证上岗作业的,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教育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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