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小子 发表于 2011-11-16 12:30:10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了加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 消防监督管理
2.1公司消防监督机构为安全保卫部,按照国家、集团等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消防条例、法令、规定,实施消防监督。
2.2在组织防火检查时,被检查部门须派人参加,在接到《火险隐患通知书》时,被检查部门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并限时反馈安全保卫部消防队。
2.3安全保卫部消防队如发现火险隐患时,有权暂停生产并与生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或向公司领导汇报。
2.4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2.5安全保卫部应督促建筑设计部门做好建筑设计及施工的防火工作,并参与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2.6安全保卫部须掌握火灾发生情况,负责火灾统计,组织火灾原因调查,核定火灾损失,及时做好上报工作。对已查明的火灾责任者及有关人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向公司安全防火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3 消防设施、设备
3.1公司内各部门配备的灭火器材,由各部门负责保管,各部门须明确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并将消防器材管理纳入部门安全管理范围。
3.2对各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根据定置管理的要求由安全保卫部消防队制卡,一式二份,并与有关部门共同确认。
3.3各部门每周必须对所管理的消防器材进行一次检查,并作记录以备查。安全保卫部消防队须按月对各部门的消防器材进行抽查。
3.4检查中如发现随意挪用、戏弄、损坏消防器材或无故缺少的,安全保卫部将根据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3.5公司内道路或办公楼、车间的消火栓由企划部与建设工程事业部负责规划、配建,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6道路上的消火栓由消防队负责维护、保养,各责任部门负责监管(见附件),各部门所属车间、办公楼内的墙式消火栓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和维护。
3.7消防队车库门前的通道上禁止停车、堆物,消火栓周围十米范围内严禁堆物,十五米内不准停车。
3.8消防队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每季不少于一次,各部门的室内消火栓每月应检查一次,每年维护和保养应不少于二次。
3.9若拆除或搬迁消火栓的,应事先通报消防队,并尽可能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3.10各部门对监督管理责任之内的消火栓应切实负起责任,发现埋压、圈占等情况的,应及时进行处理或与设备动力部和消防队联系。
3.11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各种借口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因建筑施工或生产等原因必须占用道路时,须报请安全保卫部审批并办理手续备查。
4 火灾扑救
4.1发生火灾事故,人人有责迅速报警,积极参加扑救。
4.2消防车出救鸣笛行驶中,一切行人,车辆必须迅速避让,不得阻碍。
4.3正在扑救的火场,除专职消防、安全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严禁入内,水带铺设区内一切车辆禁止通行。
4.4动力车间接到火警,必须指派专人按消防队要求迅速切断火灾区域内的电源、氧气、乙炔气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火场供水。
4.5火场指挥由安全保卫部负责人担任,发生重特大火灾时,公司安全负责人会同公安消防指挥人员共同担任火场指挥工作,火场指挥员有权调动义务消防队、运输车辆及医务力量。火灾有蔓延可能时,有权下令拆除毗邻建筑物。
5 义务消防组织
5.1义务消防组织是一支群众性消防力量,各部门须根据安全保卫部指令,在安全保卫部消防队指导下,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部门义务消防队,其比例一般占员工的百分之十,重点要害部位占员工的百分之七十。
5.2义务消防员职责
5.2.1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法令、条例及公司消防管理规定,并在工作中督促他人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5.2.2在专职消防队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有关消防活动,努力提高消防本领,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5.2.3了解本部门的防火措施,参加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对重大火险隐患须立即报安全保卫部消防队和主管部门;
5.2.4平时须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工作,发生火灾时,积极协助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并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6 防火教育培训
6.1各级领导应根据各自的特点,结合实际,经常对下属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6.2对新进公司的员工实行防火安全“三级教育”,对未接受教育者,不得安排其上岗。
6.3从事电焊、气割、气焊、危险品驾驶和保管及负责明火看火监护工作的,由市有关部门进行培训、复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6.4公司内调换工种的员工由调入部门负责本工种安全教育。
7 对承揽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
7.1承揽工程施工单位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工期在半年以上,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须成立义务消防队,参加公司的消防活动。
7.2各单位应根据工程合同的情况附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3在公司内从事明火、涂装、用电、用气、危险品的使用和保管工作等应遵守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7.4安全保卫部消防队可以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业务培训和指导,并加强检查与督促。
7.5各队在施工中,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存在火险隐患时,安全保卫部消防队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7.6外来施工队在作业中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情况时,安全保卫部消防队可向其提出书面建议。
8 船舶建造
8.1船舶建造过程中,项目经理须将防火安全工作列入生产议事日程,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既抓生产,又抓防火安全;
8.2设计人员应根据安全保卫部“安全生产建议书”的内容,结合产品实际,事先考虑防火安全措施,避免因工艺设计不周而引发火灾事故;
8.3各施工部门须严格按照造船节点及工艺计划组织施工,以防工序颠倒发生火灾事故;
8.4船舶建造期间的涂装、明火作业及临时高压电线上船的管理与修船相同;
8.5加强对吸烟的管理,下水后做到全船禁烟,逐步过渡到船台期禁烟;
8.6主机及发电机试车期间,机舱必须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控制其作业点、范围及数量;
8.7船舶试航期间,试航领导小组须根据季节特点、人员结构、食宿部位等,作出切实可行的临时防火规定,由试航领导小组及防火、安全人员监督执行;
8.8试航期间,机舱内如需明火作业,须经消防、安全人员同意,试航领导小组批准后安排施工。随船的氧气、乙炔气瓶必须分别固定于安全位置,严禁存放一处;
8.9试航船舶的船用灭火系统必须完好待用,同时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8.10凡需要在船舶上使用少量汽油、松香水、酒精、丙酮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须按《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8.11在使用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场所进行明火作业,须由安全保卫部测爆并出具合格证书后,在不影响周围安全的情况下,24小时内完成作业(夏季高温须间隔数小时定时测爆监护),超过时限须重新测爆;
8.12船只如需要加油时,除应办理驳油手续外,作业部门事先须对油舱、油柜、输油管、阀门等进行严格检查,防止漏油,并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8.13船上布置的各种消防器材须妥善维护,不得随意移动或挪作他用,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9 明火作业器具的使用和管理
9.1对使用的氧气、乙炔皮带须经常检查,破损及老化的应及时更换,严禁用风割具当照明使用;
9.2一副风割皮带接头不允许超过两个,且束节要用铁丝扎紧,以防泄漏;
9.3工作完毕撤掉割具后,要用U型接头加封,关闭气源,如在舱内施工的一定要把皮带拖出舱外圈挂好;
9.4氧气、乙炔皮带不得混用,不允许将割具连同皮带放入工具箱;
9.5施工作业部门应对电焊皮经常检查,破损的须及时包扎好,损坏的电焊枪也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以防触电事故发生;
9.6禁止用照明线替代电焊皮带,不允许用电焊皮带接头插上电焊条进行作业。
10 易燃物品上船作业
10.1本规定所指的易燃物品是闪点在28℃以下的松香水、出白药水、酒精、丙酮、香蕉水、环乙酮、焦油环氧稀释剂以及202A、B胶、氯仿等易燃物品。
10.2带易燃物品上船作业,申请手续参照《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11 基建工程
11.1凡在公司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设计审查时,须有消防人员参加,并报市消防局审批,方案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时公司消防人员必须参加。
11.2搭建临时简易棚必须从严控制,确因生产需要,须经生产部及安全保卫部审核,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限期拆除。
11.3建筑工地
11.3.1公司内建筑工地的消防管理,承包单位应在承包合同的基础上附签安全协议,明确各自所承担的防火安全责任;
11.3.2施工工地各承包单位须有专人负责防火工作,夜间派值班人员巡逻检查,电气设备须由电工负责拆装,禁止其他人员擅自拉接;
11.3.3工地如需熔炼沥青作业时,须向安全保卫部消防队提出申报,批准后方可操作;
11.3.4各承包单位应根据工地的工程进度及特点,配备好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12 特殊工种
12.1电焊、风割(焊)、火工
12.1.1凡从事电、气焊等操作者,必须持有县、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复合工种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须持证上岗操作。
12.1.2电焊、氧乙炔皮带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漏气、漏电,在舱室内作业,中午和晚上下班,必须将氧气、乙炔皮带拖出舱外圈挂好,关闭气源,关闭电焊机。
12.1.3施工前须按“十不烧”的规定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火险方可施工,舱室作业应确定持有效动火证者进行监护,完工后须仔细检查,确无残留火种方可离开。
12.1.4凡在一、二、三级区域内进行明火作业,审批手续必须完备,作业者如未拿到办理好的动火审批单或消防人员不同意的,必须拒绝动火。
12.1.5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部位动火,除申请动火外,还需测爆合格,经安全人员签发测爆合格证书后方能动火。
12.1.6油柜、高压容器表面禁止切割、焊接或使用碳弧刨,禁止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的部位进行电、气焊等操作。
12.1.7电焊机须接地良好,氧气瓶在夏季须采取遮阳措施,瓶嘴不准沾油,乙炔气瓶禁止横卧使用。
12.2电工
12.2.1电工须经县、市级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作业时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简化手续。
12.2.2变压器、油开关、配电室、分电箱等设备附近,禁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喷灯烘烤物件须有专人负责,收工后进行防火检查。
12.2.3对易燃易爆或其他需要防爆的部位一律按标准设置防爆型电气设备。需要避雷的建筑物,应按标准设置避雷装置,并于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一次检测,做好记录。
12.2.4使用的电烙铁须放在耐火架上,完工后切断电源,待余热散发后妥善保管。
12.2.5电气设备须定期维修,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得“带病运行”,对临时停、送电,须按操作规程办理,准确无误。
12.2.6使用柴油、煤油等清洗零件时,须拉好禁火区域,完工后及时处理废油,禁止用汽油作清洗剂。
12.3化学危险品保管
12.3.1危险品保管员,须经市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2.3.2保管员应熟悉并掌握所保管物品的基本性能,各类物品须有明显标志,按不同性质分开储存或隔离保管,上下班时须对库房门内外严格检查,下班后切断电源,闭锁门窗,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12.3.3危险物品的收、发、运、用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其中爆炸、剧毒物品必须坚持“五双制”,人员出入须严格控制。
12.3.4爆炸物品的申请、采购、进库、保管、领用等过程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12.3.5夏季高温天气,上午十时至下午四时,禁止向汽油槽注油及为汽车加油。
12.3.6油船须日夜派人值班,禁止火源及无关船只靠近,严禁用钢丝绳带缆,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开启信号灯,做好交接班记录。
12.4化学危险品使用
12.4.1车辆用汽油,一律在加油站直接加入,各部门和个人不准用桶装擅自存放。
12.4.2生产需用危险品,须按实用数量随用随领,不得早领、多领,工作完毕,多余物品须及时作退库处理。
12.4.3确需少量存放危险品,存放部门必须对存放地点、储存方式、管理制度等作出相应规定,并向安全保卫部消防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存放,但汽油存量不得超过50公升,溶剂、酒精等不得超过三天的使用量。
12.5涂装作业
12.5.1船舶涂装作业人员须经公司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含从事涂装作业劳务工)。
12.5.2凡在船舶及分段进行涂装作业,申请手续及安全措施均应符合公司《涂装作业安全规定》。
12.5.3作业人员必须了解各种涂料、溶剂的燃烧、爆炸危险性,特别对常用物品,须掌握其燃点、爆炸极限等特性;
12.5.4开桶涂料或溶剂不得随意乱放,应妥善保管,不准在船上过夜。
12.5.5涂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准将火种和其它易产生火花的物件带入工作区域,为防止产生静电、火花,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工作服和钉鞋从事喷涂作业。
13 重点站房
13.1乙炔发生站
13.1.1从事乙炔生产的人员,必须经市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3.1.2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站内禁止烟火,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13.1.3乙炔发生器及其他设备、管系,绝缘必须良好,各种仪表须处于正常状态,禁火区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13.1.4通向生产区域的乙炔管道,维修人员须经常检查、保养,防爆膜必须安全可靠,各种接头、阀门不得有漏气现象。
13.2制氧站
13.2.1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站内严禁烟火,周围20米范围内不准有乙炔气存在。
13.2.2定期测定站内的含氧量,超过标准须加强通风或填充氮气,各种设备不得“带病”工作,温度计、压力表等定期校对,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保持其灵敏度。
13.2.3充装氧气时,对未留余压、气瓶颜色不符、字样模糊、瓶体外伤、瓶嘴沾油、气瓶超过试压期限的一律不准充装。
13.2.4氧气输送管道的颜色必须是天蓝色,如与乙炔管道同时敷设,除保持0.25米以上间距外,氧气管道必须在乙炔管道的下方。
13.3液氧站
13.3.1液氧站四周应有隔离墙或围栏,储液罐周围必须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13.3.2设备、管道须设防静电的接地装置,电阻应小于0.03欧姆。
13.3.3液氧站内严禁存放油脂及其它无关物品,操作人员的工具、手套等严禁沾油。
13.3.4排放液氧时要有专人监护,拉设明显的警戒区和悬挂警告标志。
13.3.5严禁用电加热或明火对液氧设备进行加热。
13.4配套设备仓库
13.4.1保管人员须认真执行《仓库防火管理规定》,熟悉所保管设备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掌握相应的灭火方法。
13.4.2严格执行入库人员登记制度,禁止在库房内吸烟及将火种带入库内。
13.4.3经常检查所保管的物品,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13.4.4库内电气线路及各种照明灯具须符合标准,配电箱周围2米不得堆放易燃物品,严禁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具和火炉。
13.4.5设备开箱时必须移至库外,不得在库内进行拆箱作业,拆下的木板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库房内。
13.4.6仓库内外的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库内消火栓前须留出一定的走道,不准堆物将其堵塞。
13.5汽油加油站;危险品中转站
13.5.1站内严禁烟火,禁火标志须张挂明显。
13.5.2严格控制桶领汽油,须经安全保卫部消防队同意,核批数量后,方可发放。
13.5.3输油车在油库加油时,周围须设立警戒区,站内工作人员现场监护,接妥接地线,以防静电。
13.5.4汽油加油站及危险品中转站必须有避雷装置,定期检查,做好记录,确保完好。
13.5.5化学危险品存放须分类、分堆,按不同的性质妥善处理,品名标签清楚。
13.5.6危险品包装应完好,发现破损、变形的立即处理。
13.5.7站内电气线路、风扇、照明等须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13.5.8对可能发生自燃的物品,须放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安排专人定期测温。
13.5.9遇水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准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方。
13.5.10物品入库要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及时作退库处理。
13.6丙烷站(丙烯站)
13.6.1站内外必须设有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外来火种入内。
13.6.2站内工作人员须经市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3.6.3必须严格遵守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汇排流的接地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
13.6.4按规定时间开启通风设施,以排除余气及降低室温。
13.6.5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超量存放。
13.6.6经常对设备、管道、降温设施等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
13.7总配电站(含各分配电站)
13.7.1站门口及站内须挂有明显的禁烟及警告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出入,如因工作需要,登记后方可入内。
13.7.2每扇门须装上弹簧装置,防止猫、鼠等小动物闯入酿成事故。
13.7.3控制室、母缆层、母线室、开关室附近,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13.7.4电缆沟内不准有积水、积油,须定期检查和清除,电缆沟进入室内的连接处、窗及通风棚等,必须加装防护网罩,以防小动物进入。
13.8油料库
13.8.1库内外须有明显禁烟标志及防火宣传牌。
13.8.2工作人员须经市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3.8.3库内存放的各类涂料、溶剂数量不得超过十天的使用量,物品须整齐堆放,品名标签清晰,搬运时避免碰撞,确保安全。
13.8.4空桶及抹布不得堆放在库房内,须随时清除。
13.8.5经常对电气线路、排风扇、降湿等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3.9计算中心
13.9.1计算中心内各通道及房间须保持整洁,严禁堆放易燃物品,纸张及文具用品须有专人保管。
13.9.2各类计算机设备须定人保管,并经常组织人员对所属区域的电气线路、通13.9.风设备等进行检查,保持其完好。
13.9.3办公室、控制室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各种照明设备在下班后须全部关闭。
13.9.4定期检查、测试自动报警装置并做好记录,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13.10档案室
13.10.1、档案室内禁止烟火,不准在阅览室吸烟、点蚊香等。
13.10.2、档案资料架须采用非燃烧材料制成,排放时要留出适当通道。
13.10.3、室内禁止设置配电箱、开关箱,人离开时须切断室内电源。
13.10.4、室内不准使用碘钨灯作照明,采用白炽灯时,灯泡与资料的距离须保持厘米以上。
13.10.5、室内不准使用电炉、电视机等设备,不得随意拉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3.10.6、下班前,须对资料室、阅览室进行认真检查,防止留下火种或未切断电源造成危害。
13.10.7、配有自动报警装置的,应定期检查、测试并做好记录,确保其完好。
14 燃放烟花爆竹
14.1公司各部门、外来施工单位及驻公司各单位,不准擅自在公司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4.2确因需要,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安全保卫部消防队,落实预防措施,经批准后在安全保卫部消防队派员监督下实施。
14.3烟花爆竹必须安全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及船舶投掷燃放。
14,4采购烟花爆竹必须向所在地区准许经营的销售单位进货,不准采购公安消防部门禁止销售的品种。
14.5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十(四)的有关注意事项。
14.6烟花爆竹在公司内短期存放,须向安全保卫部消防队备案,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并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落实防火措施。
14.7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总配电站(含各分配电站)、乙炔站、制氧站、液氧站、丙烷站、危险品中转站、汽车加油站、涂装料库、机电设备仓库、油库及以上部位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和简易建筑密集区域内。
14.8禁止在公司内设摊销售烟花爆竹,如发现,除没收外,还将按本规定十四有关条款给予罚款处理。
15 夜间值班
15.1值班干部应准时到岗,了解生产动态,遇有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
15.2值班人员应在2人以上,并挑选身体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
15.3值班人员应熟悉本部门情况,尤其是各类电气设备、电源线路及氧气、乙炔等能源的开关和阀门所控制的范围,应急时能及时切断。无人工作的场所、办公室、生活间等每天必须关闭动能源。
15.4值班人员应掌握基本消防知识,会操作各类灭火器材,了解公司的火警电话号码,并会报警。
15.5值班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制定每二小时一次的巡视检查线路,并做好每次巡视检查的详细记录。
16 处罚规定
16.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给予50-500元罚款
1)擅自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电取暖器、液化气等器具;
2)未按章办理申请而进行明火、涂装等作业;
3)在禁烟区内吸烟;
4)非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独立操作或证件逾期;
5)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及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6)妨碍火灾调查及擅自清理火灾事故现场;
7)违章销售、燃放、储存烟花爆竹;
8)停车堆物影响消防通道和消火栓的使用;
9)明火作业器具不完好;
10)违反消防管理规定且情节较轻。
16.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给予500-1000元处罚
1)无视消防管理规定,强行指挥明火作业施工(尚未酿成事故);
2)随意挪用、毁坏消防器材、设施;
3)谎报火警;
4)擅自将易燃易爆物品带上修造船舶;
5)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情节较重或发生火灾事故;
6)对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16.3有下列行为的个人,给予1000-2000元处罚
1)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防火第一责任人。
16.4有下列情况的部门,给予1000-5000元处罚
1)未完成防火安全考核指标;
2)发生火灾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3)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4)堵塞消防通道、消火栓,影响火灾扑救;
5)阻碍灭火水源,影响消防车供水;
6)对火险隐患整改不力或逾期未作整改;
7)违章搭建、改建工作用房或擅自进行内装潢;
8)破坏防火间距功能;
9)随意熔炼沥青;
10)违反消防管理规定。
16.5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部门,给予5000-20000元处罚。
16.6按本条例十四(三)条的规定,经建议可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检查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6.7责任人员受处罚的款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由安全保卫部现金处罚。
16.8受罚部门所处罚的款项,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在被处罚部门奖金总额中予以扣除。
17 奖励规定
17.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给予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及公司有关消防管理工作条例、法规,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消防活动,做好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
2)熟悉本部门的防火重点及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消防管理,对违章现象敢于大胆制止;
3)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火灾事故发生,成绩显著;
4)发现火灾能迅速报警并积极扑救,协助安全保卫部做好灭火工作;
5)在年度消防工作评比中成绩突出。
17.2奖励办法
1)在年终评比时,所属部门书面上报先进事迹,经公司安委会复查、核准,被评为年度消防工作表彰个人,除授予荣誉称号外,同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2)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员工,由所属部门书面材料报告,经安全保卫部核实报公司安委会批准,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附 件
消火栓责任监管表
部门 消火栓编号 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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