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管理规定
噪声管理规定1目的
为了对环境噪声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员工、社区居民有良好的生活环境。
2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内部产生的噪声对社区环境和员工作业环境影响的控制。
3引用文件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1979年版
4职责
4.1本工作程序由安全保卫部负责主管。
4.2 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环境噪声、厂界噪声和工位噪声的日常监测、管理和监督工作。
4.3 各部门各自负责本部门噪声源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4.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各工位的噪声管理。
4.5 动力车间负责设备噪声的管理。
5实施
5.1 控制对象与要求
5.1.1 公司施加控制的噪声源有:空压机、除尘器风机、净化气风机、机械噪声、锅炉、冲压设备、清理机、搬运、装卸、机动车辆等。
5.1.2 所有设备应在无异常噪声的状态下工作。
5.1.3 噪声控制标准
5.1.3.1工位噪声:≤85dB(A)。
5.1.3.2厂界噪声:白天≤60dB(A);夜间≤50dB(A)。
5.1.4工人在重噪声(85dB以上)环境下工作应使用防护耳塞。
5.2 管理措施
5.2.1每年一次由安全保卫部委托市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对环境噪声、厂界噪声和工位噪声进行监测。
5.2.2对超出噪声控制标准的环境、厂界和工位进行改善,暂时无法改进的,对噪声区内工作人员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3噪声监测结果分析
5.3.1责任部门在发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异常情况。
5.3.2 安全保卫部随时对噪声进行监督,当噪声超过103dB(A)时,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并发放《噪声超标整改通知单》。
6记录
《噪声监测点布置图》、《环保职业卫生监测原始数据记录》、《噪声超标整改通知单》由安全保卫部负责保存,其中《环保职业卫生监测原始数据记录》、保存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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